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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德勾結(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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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初以為好」,繼而提出兩層利益的說法,無非以為既允租膠澳,又允築鐵路,所許過多,乃是為俄國占旅、大預留地步。當日下午,翁同龢即由海靖口中無意間獲知真相;翁同龢記最後研商其所改照會稿情形雲: 寒暄語長,始以改稿示之,(翻譯官)福蘭格逐句讀與海靖聽,至謂其教案結允將兵撤退,伊強辯,以為無此語,其他尚無駁難。既又曰:「外部訓條,欲將鐵路歸入另案。」樵欲允,餘不可曰:「如此則另案有兩層利益,恐他國助我歸遼省,又將援索,於是仍歸教案第五款。餘又以兩層利益之說餂之。海雲:「俄已得旅順,何再索為?」餘始悟俄實與德通,令海前驅耳。遂展地圖爭守口之利只許一岸,海堅不允,然亦無詞駁餘,但雲:「明日備照會,當統結。」餘等以先結教案為言,再三始允。 其時商定的原則為,教案與租膠澳分為兩起辦。教案與他國無涉,租膠澳則為酬德歸遼之功,與俄、法有關,故翁同龢對「兩層利益」之說,頗為重視。 在翁同龢的計算是:第一、築膠濟鐵路與租膠澳是「兩層利益」,但築路必須歸入教案辦理,否則顯得代索遼東的酬謝忒重,俄、法援例;第二、在教案中,又以兩層利益「餂之」,能爭取築路讓步最好,爭而不得,亦並不影響「另案」。海靖不耐其絮聒,無意中道破勾結之真相,翁同龢始恍然大悟;但只知令海靖為「前驅」,不知更使李鴻章為前驅。 是日交涉,系根據翁同龢親筆所擬,經恭王看過的「說帖」辦理。原件曾由故宮博物院影印,全文如下: 查從前擬分教案、膠澳退兵為兩截,今晚既允澳通濟南鐵路,必應一氣到底,分兩案而不分兩截,庶無辦結教案,另起波瀾之虞。今擬辦法列後: 教案辦法 一、須將斂兵入船一節,於此照會內聲明。 一、膠路若辦,彼允不占山東地土,亦須明。 一、管路之權,須歸中國。 一、膠作商埠,亦應提破。 一、華商自立公司。 「另案」辦法 一、另辦照會一件,聲明膠州既還中國,擬開各國通商碼頭。 一、照會一件,聲明歸遼之彼,德國出力相助,中國本欲指一停船屯煤處所,以酬其勞,原不欲教案相涉,今既和好退兵,中國即於膠澳口內,劃定一處為德國租界,租價若干、年限若干另議。至澳口中國原有營壘等工,可移於德國租界對面,以為犄角之勢云云。 以此與日記中所記交涉結果互看,可說計畫完全落定,其中關鍵即在澳口兩岸,各占其一,因非如此不能開通商碼頭。而德欲獨佔,次日即有正式照會,翁同龢十二月初六日記: 未正赴總署,海使兩照會,一言膠澳竟欲全踞,極無理;一言昨晚接電,曹州府複有驅逐教民,聲言欲殺洋人,系提督主使,請將提督革職等語,並稱此案不滿其意,兵不撤也。急發東撫電,並婉謝海使。 軍港警戒,當然需要完全控制入口。翁同龢於軍事一竅不通,故有德占一岸,保留一岸,俾能開通商碼頭,使各國利益均沾,以杜另有需索的如意算盤。但張蔭桓應明此理,而事先竟不為之解釋,足見態度已有變化,雖與翁同龢同辦一事,實則虛與委蛇而已。以下續記巴伯羅福來訪情形: 俄巴使來晤,先以松花江章程請立刻商定,語亦極橫。李相詰以旅大退兵當在何日?伊反詰膠州如何辦法?言外膠如德踞,我常泊彼也。可恨,可恨!李索其暫泊照會,伊雲可。是日問答多失禮,餘未措詞,戌初乃歸,憤懣之至。 十二月初七日,以與海靖交涉,幾于完全失敗,慶王建議改派許景澄為「頭等欽差」,併發「國電見德君」即將交涉重心移至德國。翁同龢贊成而張蔭桓不以為然,表示如改在德國另開交涉,必先征得海靖同意,否則海必從中破壞。正在總署議論不定之際,海靖提出新的照會,措詞極為強硬。翁同龢記雲: 海又照會,續電指該鎮萬本華主使民人,聚于強張(村名),將殺教士,並揚言二洋人已殺,此亦不饒云云,請將萬鎮立革,九點鐘不辦,伊即電政府交水師提督辦理,詞極狂悖。福翻譯函致蔭昌,若不辦,伊使下旗歸國。時兩邸在座,即電山東將萬鎮撤任候查,辦照會覆之,再令蔭往告之,回示福蘭外出未見。 「萬鎮」謂曹州鎮總兵萬本華。以海靖一照會之要脅,竟不請旨而撤一總兵之任,既無外交之可言,亦複綱紀之不存。翁同龢親與其事,而竟不能以一言爭,因已知爭亦無益,惟有澈底整頓,從頭開始,國事庶幾有濟。凡此皆為促成翁同龢勸德宗毅然變法定國是的重要因素。 十一月初九日,翁同龢、張蔭桓與海靖作第八次會晤。與此同時,俄國向德國提出要求,德國海軍不可進入直隸、滿洲;條件是俄國不反對德國佔領膠澳。易言之,俄國認為助德占膠,已有結果;德應適可而止,以便利俄國的活動,否則李鴻章為俄代言,即有困難,如詰以既托俄國代索膠澳,而德國如此蠻橫無理,泊旅大俄艦,何竟袖手,李鴻章何詞以對? 凡此內幕,為翁同龢所無法想像,因而與海靖之交涉,隔靴搔癢,徒費唇舌。是日記其情形雲: 海靖昨夜請餘等往晤,早晨請旨,上趣令前往,遂于申初偕張公同詣彼。首問以曹州有無續報,伊雲無,不甚措意,遂持地圖稱,情願與兩位商結,指出所索地,則仍前日照會所雲。余等力持南岸歸中,北岸歸德,海不允;則讓齊伯山予彼,而我占陳家島,不允;則又以雇德人築炮臺,買德廠炮位,與彼立密約相助,伊有所商意而仍不允。餘怫然起曰:「如此則我無所商,以後不必尋我。」海乃改容謝,而往復數回,仍雲本外部訓條,斷難辦到。餘亦斷難允從,如是兩時,舌敝矣。遂定十一日三鐘點再晤,明日系彼禮拜日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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