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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翁矛盾


  大概在七月初,即已決定要造蘆漢鐵路,辦法是「兩頭並舉」,一頭漢口至信陽州,計長六百八十裡;一頭是蘆溝橋至正定,計長六百里,其餘次第接辦,最後造黃河鐵橋接軌。直隸這一頭有李鴻章主持,湖北這一頭則鄂督裕祿,顯難勝任,自以調張之洞來籌畫為宜。

  這一來造成了李瀚章的機會,裕祿調為盛京將軍;張之洞由兩廣移湖廣;李瀚章則以漕督調粵督。此為利用之一,發生于翁同龢請假南歸,摒擋行裝之時。

  翁同龢這種問心無愧態度,即因有其至親湯伯述一函,盡知「荒謬」之故。不過手腕還是李鴻章厲害,十五年正月十五,以海軍衙門主稿,與軍機處會奏,申複停辦鐵路一案,請交沿江沿海各省將軍督撫,各抒所見,臺灣巡撫劉銘傳,署理江蘇巡撫黃彭年,大致支持津通路,而兩廣總督張之洞主緩辦津通,改為自蘆溝橋起,經河南達於漢口。李鴻章始而不悅,從而贊成,是因為張之洞的主張,大可利用之故。

  二十一日:李相來送並贈行,不能卻。辰初登岸至吳楚公所,李相率司道各官畢集。出至廳事,李相等跪安,敬答曰:「回京代奏。」(立在下首)

  贈行之數必不少。丁寶楨每回進京述職,李鴻章都為他準備一萬現銀,以備打點,則為翁同龢「贈行」,縱無一萬,亦當有五千。所謂「不能卻」,則以津通鐵路的抵牾,倘堅辭不受,彷佛仍將與之為難。但此行大有所獲,則畢竟是事實。

  另一方的事實是,李鴻章修津通鐵路的一筆爛帳,已經解決。翁同龢以戶部尚書的立場,複有「管部大學士」閻敬銘的督促,反對津通修路,持之有故。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記:

  得湯伯述函,備言辦鐵路者之荒謬借洋債。

  又十五年正月初六日記:

  得伯述函,合肥以鐵路事頗訕誚,餘置之不足道矣。

  利用之二是津通路所借洋債,有了清償的機會;八月初六日海軍衙門奏複修造蘆漢路一案,首先表明「不敢固執成見,津通鐵路應即暫行緩辦」,但必須先有善後之策;易言之,欲辦蘆漢路,以了結津通路的債務為前提,而「事非辦理不善,亦無可著落追賠」,勢非動用官款不可。

  津通路只修成天津經塘沽、蘆台以至閻莊一段,但所借洋款已一百二十余萬兩,以五厘行息。此款籌還的辦法是,招商局有各省官款五十七萬,請盡數提用,李鴻章稱為「以公濟公」。不敷之數,延長海防捐一年,由各省藩司將報捐款項,直接解交海軍衙門,並諮吏部戶部備案。

  至於蘆漢路,長三千餘裡。據李鴻章的估計,所需費用如下:

  一、雙軌占地寬七尺,每一裡路占地六十畝,每畝地價約二十三、四兩。總計約需四百二十余萬兩。

  二、造價每裡合銀七千三百十二兩,三千里計需費約兩千兩百萬兩。

  三、沿路路越直隸、河南、湖北三省河流二十六條,寬或十餘裡,狹或兩三裡,其餘小河支港尚不在內,造橋經費每座自十余萬至五、六萬不等,估計最少需銀三千萬。

  以上總數五千六百余萬兩。籌款之法,以「商股」、「官帑」、「洋債」三者並行。但實際上李鴻章初步所著眼的,只是官帑。

  故在結論中說:

  總之,鐵路為今日利國利民之大端,經臣衙門與各疆臣反復推求,實已無義不搜,無微不至,今緩議津通而先辦漢口、蘆溝,兩頭並舉,四達不悖,以為經營全域之計,循序漸進之基,庶幾有益於國,無損於民,事出萬全,決可毅然興辦。倘蒙聖心審定,應請簡派公正廉明、熟悉洋務之重臣,召集公司,嚴定章程,妥為經畫。漢口距信陽州六百八十裡,蘆溝距正定六百里,無論或借或撥,應先集款一千萬兩,俾令勘路定料,庶免停工待款。

  奏上,旨派李鴻章、張之洞會同海軍衙門妥籌開辦。並派直隸按察使周馥,河道潘峻德,隨同辦理。

  廷臣中自亦有不以造蘆漢路為然者,通政使黃體芳上疏,謂造鐵路不可借洋債以自累;禦史中亦有言黃河鐵橋難成者。而醇王持之甚堅;因為造蘆漢路雖似不急之務,但海軍購艦,頤和園待修工程,非有鉅款接濟不可,先籌一千萬兩,便可暫時挪用,以濟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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