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高陽 > 翁同龢傳 | 上頁 下頁
楊乃武案(2)


  光緒二年正月,翁同龢調戶部,而此案與翁家未脫關係。翁同龢之侄翁曾桂,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接辦此案。原來令胡瑞瀾覆審之旨到浙後,案外生案,死了一個重要證人錢寶生。此人之死,則半為楊乃武所造成。

  當楊乃武不堪苛刑,決定誣服時,尚須有一段無中生有的情節,始能成獄。在此以前,小白菜亦因刑求誣認楊乃武授與砒毒,謀斃本夫;因而府審時追究砒毒來歷,楊乃武記起赴杭州鄉試時,路經倉前地方,在一家愛仁堂藥鋪小坐,店東姓錢,因而供認在愛仁堂向錢寶生購紅砒毒鼠。於是杭州府知府陳魯飭劉錫彤回縣傳訊錢寶生賣砒情由。「光緒政要」記此段經過雲:

  劉錫彤恐其畏累不認,當懇府署幕友,倉前人訓導章掄香致函錢寶生,囑其到案供明,不必害怕。及錢寶生到縣,供無其事,且稱名喚錢坦,並無寶生名字。劉錫彤給閱章掄香書信,又向開導,誓不拖累,令其退下思想。適錢寶生之弟錢愷,聞伊兄犯案,素諗陳竹山與劉錫彤熟識,央其代達誣扳冤情。

  陳竹山遂偕錢愷進縣,甫至門房,探知劉錫彤已在花廳訊供,不便謁見,向門丁沈彩泉索閱楊乃武供單,正值錢寶生退出花廳門外,陳竹山趨問,錢寶生訴說縣官強令承認賣砒,陳竹山詐述楊乃武供詞,並稱買砒毒鼠,不知害人,不過枷責罪名,勸其盡可應承。錢寶生依從,隨照楊乃武所供,出具賣砒甘結。劉錫彤恐錢拖累,寫給「無干」諭單,未令錢寶生與楊乃武質對,僅將其甘結送府,陳魯即據縣訊甘結定案。

  錢楊未曾對質,為刑部所駁情節歧異之一。奉旨覆審,自當傳訊錢寶生。此案已通國皆知,在杭州府更是家喻戶曉,錢寶生恐到案後,不說實話則不容於鄉里;翻供則必受拷掠,彷徨無計之下,竟致自裁。而其家人又不敢實報,因為自殺例須驗屍,而錢寶生則為欽命案中的關鍵人證,倘或驗屍,必遭留難劫制,勢必人亡繼以破家。

  在此同時,浙江紳士江樹屏等,遣抱告至京,以覆審疑獄,跡涉回護,赴都察院呈控。奉旨提交刑部,秉公審訊。翁曾桂即為奉派的承審官之一。

  光緒二年四月,小白菜及楊乃武,先後由浙江巡撫楊昌浚派員押解到京,刑部審問多次,發現癥結在葛品蓮是否被害?倘為中毒而死,則楊乃武、小白菜雖未下毒,當另有下毒之人,此人何在?因而奏請提驗,上諭著楊昌浚將劉錫彤解任,連同葛品蓮屍棺,一併解部,「傳令劉錫彤跟同檢視,以成信讞。」這是當年九月間事。

  十一月十七日,葛品蓮屍棺到京,厝置於朝陽門外海會寺。其時各地流言紛紛,說有訟師設計,盜易屍首;是故葛品蓮屍棺由陸路解送時,所經各縣,以此為欽命要案,無不謹慎將事,入境出境,均派人護送,屍棺並加封條。隨後劉錫彤亦抵京赴刑部待質,自恃年老,咆哮萬狀,錄供時大喝司官糊塗,謂「奉旨來京,督同檢驗,非來就鞫」。但他的門丁沈彩泉畏罪情虛,直供如何捏詞誣栽。劉錫彤怒不可遏,上前奮拳相毆。翁曾桂自然叱斥阻止,劉錫彤摘下大帽子往地上一擲,表示「我已拚老命了,你們參革我,隨便處置我好了。」以後再問他話,他就瞠目不答了。

  十二月初九,在海會寺開棺覆驗。消息一傳,轟動九城,觀審者人山人海。由刑部「滿漢六堂」,及為刑部官吏稱之為「八大聖人」的「秋審處總辦」司官八員會審。事先將順天府所屬二十四縣的仵作,全數傳齊,開棺檢骨,骨質發黑,疑莫能明。最後用堂官的藍呢後檔車,將刑部已退休的一名八十餘歲老仵作接了來。此人取顋門骨一塊,映日照看,斷言是病死,而非毒死。表面發黑是黴斑,內中仍然瑩白。司官、堂官分別親驗,果如所言。

  覆奏後得旨:「所有相驗不實之余杭縣知縣劉錫彤,即行革職,著刑部提集案證,訊明有無故勘情弊,及葛品蓮是何病致死,葛畢氏業因何誣認各節,按律應擬具奏。」刑部的原意,擬將此案的責任範圍縮小,而清議大為不滿,江南道禦史王昕折參楊昌浚、胡瑞瀾「瞻徇欺罔,予以重懲」,其中打動兩宮及恭王的兩句話是:「大臣倘有朋比之勢,朝廷不無孤立之憂」,因降嚴旨:「著刑部澈底根究,以期水落石出,毋稍含混。楊昌浚、胡瑞瀾等應得處分,俟刑部定案時,再降諭旨。」原來自洪楊平後,督撫漸同唐朝末年的藩鎮,政局有外重內輕之勢,沖主甫立、兩宮垂簾,此是所謂「孤兒寡婦」的局面,兩宮及親貴乃有借此裁抑督撫以收權的想法。

  楊乃武、小白菜之冤雖得白,而刑部兩尚書之處置,則頗為清議所抨擊,如越縵堂日記雲:

  自海會寺覆驗後,冤誣大白,稍有識者,無不切齒胡、楊,思食其肉,而刑部尚書桑春榮耄而庸鄙,欲見好於外官,又覬楊昌浚之書帕,必欲從輕。比屬司官研訊楊乃武、葛畢氏,強其自伏通姦罪。尚書皂保輕而妄,以劉錫彤為大學士寶鋆鄉榜同年,亦欲右之,時貨藥者錢寶生之母,及佐肆者,皆以質賣砒霜有無,羈刑部獄,今驗葛品蓮實病死,於是司官白皂保,可先鋒二人,亦不詳。

  適丁寶楨以川督入覲,聞覆驗得實狀,大怒,揚言於朝曰:「葛品蓮死已踰三年,毒消則骨白,此不足定虛實也。」於是湖北湖南人以胡揚同鄉也,合而和之。桑春榮大懼。丁寶楨又面斥桑曰:「此案何可翻?今真憒憒,將來外吏不可為矣。」桑益懼。侍郎袁保恒、紹祺頗持之,不能奪也。

  因為如此,乃有王昕一疏。王疏出於其姻親邊寶泉之手,邊為首先要求由刑部提審之人,此時不便再言,因囑王昕出面。

  由李慈銘所記,可知此案的政治意味極濃,其中有內外之爭,言路與樞府之爭,以及地方士紳及京官,與本省大吏之爭——楊昌浚為左宗棠嫡系,以浙江之收入,供西征之協餉,不免苛斂;而胡瑞瀾提督浙江學政,待士極苛,故欲去之而後快。甚至還有地域之爭,劉錫彤北人,獨被重譴,而兩湖大同鄉的胡、楊得以置身事外,令人不平,故同為北人的邊寶泉、王昕大攻胡、楊。

  但話雖如此,結案卻仍歸於司法,劉錫彤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東派覆審之杭州知府陳魯等革職;章掄香革去訓導;葛畢氏「雖無奸私實據,究屬不守婦道」,杖八十,准折贖;楊乃武不知遠嫌,律應杖一百,但已革去舉人,免議;劉錫彤門丁沈彩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於楊昌浚、胡瑞瀾均系二品大員,應得處分,例應「恭候欽定」。樞府本擬革留,兩宮根據王昕的奏摺,改為革職。罪魁禍首的陳湖,在監病故,免議;浙江縣司蒯賀孫亦有責任,同樣地因為已死而免置議。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