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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乃武案(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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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元年八月,翁同龢以內閣學士派署刑部右侍郎。刑右本為錢寶廉;但以漢軍而得補漢缺的工右宜振,外放江蘇學政,故以錢寶廉署理宜振之缺;翁同龢則又署理錢寶廉之缺,屬於過渡性質。至光緒二年正月,戶部右侍郎溫葆琛老病告退,即以翁同龢補授,並「兼管錢法堂事務」。戶部官向稱美缺,宋朝「吏勳封考,三婆兩嫂;戶度金倉,細酒肥羊」之號,明清則以「富貴威武貧賤」六字,系諸六部:吏貴、戶富、禮貧、兵武、刑威、工賤。京官養廉,別有津貼,名為「飯食銀子」,戶部設「飯銀處」專司其事。戶部堂官的「飯食銀子」是最多的。 翁同龢在刑部,頗有正色立朝之概。其時的刑部尚書桑春榮,號白齋,道光十二年的翰林,早于翁同龢十三科,照翰林院的規矩,應稱「老前輩」。但翁同龢一到任,即因屬員公事疏忽,桑春榮欲免議處,而翁同龢不可。在此期間,又有「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一案」,亦即楊乃武、小白菜的故事,倘非翁同龢細心推求,則楊乃武冤沉海底。此案平反之端,發于翁同龢,在他光緒元年十月的日記中,有明確的記載: 十八日: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一案,經胡學使擬結,奉旨交部速議。今日禦史邊寶泉劾奏案情未確,請提至刑部複鞫。旨以無此政體,仍飭部反復研求,作速核覆。 十九日:索浙江司原奏不得,怒斥之。僅得見細核招供,歷歷如繪,雖皋陶聽之無疑矣。然余意度之,葛品蓮聘娶葛畢氏,用洋錢八十元,折筵六十元,品蓮系豆腐店幫工,烏得有此鉅款?此一可疑也。葛品蓮腳上患流火,葛畢氏買洋參、桂圓,用製錢一千,付伊母家買藥,夫以貧家患皮之疾,竟用千錢買藥,亦屬不倫,此二可疑也。且京控稱該縣之子,曾與葛畢氏往來,今結案僅據皂役供本官之子早經回籍,並未取有該縣親供,應屬疏漏。與白齋語,白齋以為此案外枝節也。 二十日:飯後到署,細閱葛畢氏全案,供招與原揭帖異者四處,今供內情節互異者一條,可疑者二,疏漏者一,皆簽出。殆秋皋到署,與商且緩日再上。浙江司林拱樞者,文忠公之第五子也,亦稱獄有疑。退訪子松,遇吳君仲愚于座,吳君余杭人也,為楊乃武稱冤,不期而遇,亦異哉。歸檢刑案,乏不可言。 廿一日:午,紹秋皋來,同到署,與桑老前輩商酌,殊不謂然。浙江司林君拱樞,秋審總辦餘君撰皆以為是。辯論久之,僅擬飛諮,問數條不符處而已。又與桑公約,廿六日斷不能入奏,姑緩數日。又催抄楊乃武兩次京控原呈。 廿二日:晤朱敏生,敏生於葛氏事備知顛末,亟稱楊乃武冤曰:「此覆盆矣!」 廿三日:函致榮侍郎,托催提督衙門抄送楊詹氏京控原呈。榮君以所抄折底原呈見示,則餘所簽與原呈數條適吻合。然則此次所陳,不免彌縫之跡矣。長官如此,可歎、可歎! 廿六日:飯後入署,與桑公同看秋審處所擬葛畢氏一案,奏稿用餘說,駁令再審,特措詞委婉耳。 上記諸人,紹秋皋名紹祺,翁同龢同年,為滿缺左侍郎,于此案與翁之見解相同。而桑春榮則打算含糊了結。朱敏生即朱智,軍機章京,杭州人。翁同龢既從案牘中發現疑點,又聞吳仲愚、朱敏生詳談本案內幕;複托兵部侍郎榮祿,自步軍統領——俗稱「九門提督」,故翁同龢日記中稱為「提督衙門」,抄得楊乃武之妻楊詹氏京控原呈,證實了他的看法不誤,因而乃有廿六日覆奏,駁令再審的決定。所「令」者浙江學政胡瑞瀾,湖北人,本缺為兵部左侍郎。 此案發生于同治十二年,涉案諸人如下: 楊乃武:余杭人,同治十一年舉人。為生員時,以包攬詞訟為業,聲名甚劣。 葛品蓮:豆腐店幫傭,人物委瑣。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上午得病,下午不治。 葛畢氏:葛品蓮之妻,嫁葛方一年半。有姿首,曾為楊乃武的房客,關係親密。 劉錫彤:余杭縣令,直隸鹽山人,為寶鋆鄉榜同年。 劉子翰:劉錫彤之子,曾向楊乃武索詐。以後回籍時,搭乘福星輪,船沉遇難。 陳竹山:余杭縣生員,行醫,素不安分。冤獄皆由其從中播弄而造成。 案情是葛品蓮暴斃後,其家屬認為死因可疑,旁人盲目附和,逐漸牽涉到楊乃武身上,本來是模模糊糊的一片陰影,經過多少人的傳說堆砌以及陳竹山的有意構煽,竟形成很具體的情節,說楊乃武與小白菜戀姦情熱,謀毒親夫。楊乃武在倉前地方以毒鼠為名,購得砒霜,交小白菜下手,以致葛品蓮七竅流血而死。後半段情節,完全是「武十回」故事的翻版。 楊乃武既為訟師,平時難免得罪人,劉錫彤則自恃有大軍機作靠山,頗有貪墨之名,曾以浮收漕糧為楊所控,嫌隙甚深,已非一日。而楊一成新科舉人,其勢更不可侮,本有去楊之心,便易為陳竹山所煽動,驟興大獄,詳請革去功名後,加以非刑,楊乃武不得已誣服。小白菜之被屈打成招,更為意料中事。 劉錫彤所擬的罪名是,葛畢氏淩遲,楊乃武斬決,報省諮部,即將定讞。同治十三年四月,楊乃武乃自作親供,囑胞姊京控于都察院,諮解回浙,巡撫楊昌浚委原問官覆審,維持原判。於是楊乃武之妻楊詹氏亦遣抱告京控,這回告到步軍統領衙門,奉旨交楊昌浚督同臬司,親提嚴訊,久未結案。光緒元年四月,浙江籍的給事中王書瑞以覆訊重案,意存瞻徇參奏。特旨派浙江學政胡瑞瀾審辦,結果照舊。 報到刑部,落在翁同龢手中,因有十月三十日的上諭:「前因浙江學政胡瑞瀾奏,覆訊民婦葛畢氏因奸毒斃本夫葛品蓮分別定批一折,當交刑部速議具奏。旋據給事中邊寶泉奏,案情未協,請提交刑部辦理,亦經諭令該部詳細研求。茲據該部奏稱,察核此案原題情節,與現供歧異甚多,請飭再行嚴訊等語;著胡瑞瀾按與刑部所持各節,提集犯證,將覆訊與原審情節因何歧異之處,逐一研究明確,毋枉毋縱,總期情真罪當,一持切平,不得稍涉含糊,意圖遷就,亦將詳細供詞,聲敘明晰,定擬具奏。」 李慈銘在日記載此上論雲:「聞至此駁者,全出翁侍郎同龢力,與尚害桑春榮爭而得之也。浙人多言殺葛品蓮者,實余杭知縣劉錫彤之子某……錫彤者鹽山人,大學士寶鋆之鄉試同年也,故葛畢氏供及劉某,承審官輒置不問,且以非刑怵之。翁侍郎求得其原供,而此次胡瑞瀾所諮送供詞,亦有及劉某者,侍郎因指劉某何以不一傳為疑。其餘歧供甚眾,定議奏駁。若侍郎者,可謂不負所職矣。」翁同龢初由翰林問政,能得此名聲,雖由「不負所職」,而亦恰有此成名的機會。李慈銘當時僅為舉人,納貲為戶部主事,但翰林無有敢輕視者。後於光緒六年成進士,出翁同龢門下;而翁亦從不肯以老師自居,禮遇甚至,固有報答知己之意在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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