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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董福祥碰了個大釘子,氣憤不平,益發仇視洋人;但上萬之眾,就是攻不下四百洋兵所守的使館區。

  * * *

  局勢是越來越壞了,在國際,德皇因克林德的被害,決定派瓦德西領兵七千東來;在東南,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在取得榮祿及李鴻章、袁世凱的支持之下,與上海各國領事,訂立了「南省自保章程」,不但不奉詔派兵勤王,而且一再電請保護洋商教士,緝拿殺害德使兇手及剿辦擾民兵匪;在近畿,保衛天津的淮軍後起之秀,直隸提督聶士成戰歿,天津失守,聯軍向北京推進,在通州迎敵的巡閱長江水師大臣李秉衡及直隸總督裕祿,分別自殺;在京師,甘軍與義和團在殃民以外,別無用處,載漪、剛毅及一班頑固的守舊份子,則挾制朝廷殺了許景澄、袁昶、徐用儀、立山、聯元;大局糜爛幾於不可救藥。

  七月二十日,八國聯軍攻破北京;慈禧太后化裝村婦,帶著帝后妃嬪,倉皇出德勝門西奔——是她從咸豐十年英法聯軍內犯以後的第二次逃難。

  臨走以前,她還忘不了清除一個「隱患」;將光緒皇帝的寵妃珍妃處死;由「二總管」崔玉貴下手,推入井中。

  【第八章】

  當義和團在京城裡鬧得天翻地覆的時候,孫逸仙忽然接到劉學詢的一封信——從乙未重陽之役以後,忽忽五年,一直未通音問;孫逸仙只知道他在廣州依然長袖善舞,去年且為兩廣總督李鴻章羅致在幕府之中、參贊洋務。這樣一個廣東官場的紅人,居然不忘海外逋客,倒是件不尋常之事。

  拆信一看,越覺不同尋常。信很長,說是李鴻章因為拳匪作亂,大局已不可為;東南發動自保,出面的是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而暗中支持的是李鴻章。不獨如此,李鴻章還打算在廣東獨立,「思得足下為助,即請命駕來粵,協同進行。」

  這不太突兀嗎?孫逸仙心想,李鴻章少年科第、壯年戎馬、中年封疆、晚年洋務,一路扶搖直上;雖然中日之戰,北洋海軍一敗塗地,他的一生「勳名」,幾乎付之東流,如今不甚得意;但七十老翁,忽然一反忠於清室的素志,而有此雄心魄力,打算獨立圖存,是可能的嗎?

  他的這一看法,左右同志,都不以為然。不過,楊衢雲、鄭士良以及宮崎寅藏等人,都認為既有此說,不妨一試;反正心理上有準備,不成亦無害。

  「亦不能說不成無害。」孫逸仙的見解比他們要深得多,「凡事不近人情者,往往蘊藏著不測的禍機。照我的想法,李鴻章既有此打算,不是一個人在肚子裡籌畫可以成功的,省港密邇,香港必有所聞。且看少白有沒有信來?」

  果然,陳少白有專函報告此事;不過發動廣東獨立之議的,並不是李鴻章本人;而是香港華民議政局的議員何啟與劉學詢等等一班廣東士紳。何啟與香港總督卜力曾多次商談;蔔力已經口頭表示,願加協助。但正式進行這件大事,何啟與陳少白都認為先要取得孫逸仙的指示,方能著手。

  在信中,陳少白建議向港督蔔力提出一份政見書;請他轉達駐廣州沙面的英國領事,代為李鴻章提出要求合作。然後由劉學詢居中策動,設法征得李鴻章的同意,再進一步籌畫獨立的步驟。

  政見書是何啟所擬的,原稿用英文。孫逸仙認為大致可行,但須增刪補充;便親自動筆,用中文改寫,稱為「平治章程」。首敘綱領:

  朝廷要務,決于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鄰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多忘舊好,是謂瀆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迭剝需應,是為虐民庶。鍛煉党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瘐斃,寧枉勿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

  次列「章程」,共計六款:

  一、遷都于適中之地。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往來之程。

  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路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權,仍在憲法許可權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充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員,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由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節制。惟於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金餉等費用。省內之民兵隊與員警,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前各國之總領事為暫時顧問局員。

  三、公權利於天下。如關稅等類,如有增改,必先與別國妥議而行。又如鐵路、礦產、船政、工商各類,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潔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至仕者,給以年俸。視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

  五、平其政刑。大小訟務,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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