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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夫人搬過去就知道了。」

  及至遷入新居,食用諸物,無不具備,還留下五十兩銀子,告辭而去。此家主人,始終未曾出現。王亶望的長子王裘去探監時,問他父親才知道就是張四官。

  張四官不僅照應了王亶望的家屬,對王亶望本人更為周到,每天在刑部「火房」伺候,有如孝子。只是他無法為王亶望打點脫罪減刑,因為案情太重大了。七月初流火爍金的日子,王亶望斬決於菜市口。年長的三個兒子,充軍伊犁當苦差,六歲以下的八個幼子,交山西巡撫監管,至年滿十二歲,次第發遣。甘肅冒賑案,無一州縣官不牽涉入內,為太上皇形容為「奇貪」,凡冒賑銀數在二萬兩以上者共二十二人,一律斬立決。太上皇認為此二十二人都死在王亶望手中,因而又下一道嚴旨,將王亶望的八個小兒子,移至刑部監獄監禁,及歲發遣,遇赦不赦。

  當然王亶望的身後,包括送眷屬回平陽,都由張四官一肩挑起這副重任。不過王亶望的眷屬亦並未全數回老家,姬妾星散,吳卿憐仍舊是由蔣賜棨經手,轉入另一豪門,成為剛由甘肅回京,兼署兵部尚書的和珅的寵姬。

  由於張四官的義行,所以吳卿憐不但將他引入和珅府第,而且深得信任。吳卿憐的私房,都交給他經理。張四官為她放債生利,二十年來利上滾利,總數已達八十萬兩。借據及支取利息的摺子與圖章,原都由吳卿憐自己保管,如今總算找到機會,可以偷運出去交給張四官處理了。

  § 三

  和珅家有十五座庫房,逐庫清點,非兩三個月不能完事,兩位親王跟大學士王傑、劉墉,及署理刑部尚書董誥、兵部尚書慶桂商量,應該如何處理。

  「皇上急於要宣佈和珅的罪狀,查抄如此費事,各位看,咱們該怎麼辦?」儀親王指名問道:「蔗林,你是刑部尚書,你倒出個主意看。」

  「貪黷只是罪狀的一端,現在封了十五座庫房,我想揀要緊庫房,大致先點一點,再加上帳簿上的記載,就可以覆奏了。」

  大家都同意他的見解,於是決定先點珠寶庫,因為除了珠寶本身的價值以外,必定還有非臣下所能使用的器物在內。

  果然,光是桂圓大的「東珠」便有十粒之多,還有重達數十斤,連大內都沒有的大紅寶石。

  「即此一端,便是死罪。不過,」一向以識大體為太上皇所稱賞的王傑說道,「宣佈罪狀,不宜著重於此,總以不守臣節之處,按照情節輕重,分別先後為宜。」

  「說得是。」儀親王接口,「大家先列舉和珅的罪狀,煩蔗林拿筆記下來,再來區分先後如何?」

  於是各就所知,紛紛列舉,經董誥整理以後,擬定十九款大罪,上呈御前,皇帝親筆添上一條:「朕於乾隆六十年九月初三日,蒙皇考冊封皇太子,尚未宣佈諭旨,而和珅于初二日,即在朕前先遞如意,漏泄機密,居然以擁戴為功。」

  這一來便成了二十款大罪,接下來是:

  「圓明園騎馬直入中左門,過正大光明殿至壽山口,大罪二;
  肩輿出入神武門,坐椅轎直進大內,大罪三;
  取出宮女子為次妻,大罪四;
  川楚教匪滋事,各路軍營文報任意延擱不遞,大罪五;
  太上皇聖躬不豫時,毫無憂戚之容,逢人談笑自若,大罪六。
  太上皇力疾批章,間有未真之字,輒口稱不如撕去另擬,大罪七;
  管理吏、戶、刑三部,將戶部事務一人把持,變更成法,不許部臣參議一字,大罪八;
  西寧賊番聚眾搶劫殺傷,疆臣奏報,擅將原折駁回,隱匿不辦,大罪九;
  國服曾有中旨,令蒙古王公未出痘者不必來京,乃故違諭旨,無論已未出痘俱不令來,大罪十;
  大學士蘇淩阿以姻親,匿其重聽衰憊之狀,侍郎吳省蘭、李潢,太僕卿李光雲,以曾在其家教讀,俱保列卿階,兼任學政,大罪十一;
  軍機處記名人員,隨意撤去,大罪十二;
  私蓋楠木房屋,僭侈逾制,其多寶閣槅段,仿照甯壽宮式樣,大罪十三;
  其墳塋設立饗殿,開置隧道,致居民有和陵之稱,大罪十四。」

  以下才提到和珅的財產:

  「所藏珍珠手串二百餘串,較宮中多至數倍,並有大珠較御用冠頂尤大,大罪十五;
  真寶石頂非所應戴,乃藏數十餘顆,並有整塊大寶石為禦府所無者,不計其數,大罪十六;
  家內銀兩衣飾等物數逾千萬,大罪十七;
  夾牆藏赤金二萬六千餘兩、私庫赤金六千餘兩、地窖埋銀百余萬,大罪十八;
  通薊地方當鋪錢鋪資本十余萬,與民爭利,大罪十九。」

  最後一款是:「家人劉全資產亦二十余萬,且有大珠及珍珠手串,大罪二十。」

  和珅該當何罪,上諭令大學士、九卿、翰詹科道「悉心妥議具奏」。對於福長安,皇帝另有一番指責。

  皇帝說他的這位表兄福長安,祖父兄弟世受厚恩,尤非他人可比,「伊受皇考重恩,常有獨對之時,若果將和珅種種不法,據實直陳,尤為確鑿有據,皇考必早將和珅從重治罪正法。」

  退一步言,「即謂皇考高年,不敢仰煩聖慮,亦應在朕前據實直陳,乃三年中並未將和珅罪跡奏及,是其扶同徇隱,情弊顯然。如果福長安曾在朕前有一字提及,朕斷不肯將伊一併革職拿問。現在查抄伊家資物,雖不及和珅之金銀珠寶數逾千萬,但已非伊家之所應有,其貪黷昧良,僅居和珅之次,並著一併議罪。」

  這道上諭抄傳到刑部火房,正是元宵佳節。和珅倒是早想通了,必死無疑,絕無僥倖求免之心,但看到抄送進來的上諭,卻不免驚懼,因為照罪狀來說,必照「大逆律」來議罪,應該「淩遲處死」,即便皇帝開恩減一等,亦是「斬立決」。這身首異處的一刀之罪,如何消受?再想到綁赴菜市口,百姓圍觀笑駡的光景,更有不寒而慄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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