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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至於商股,盛宣懷說已招到一百二十二萬兩;短缺「官本」一百萬兩,盛宣懷亦已借箸代籌,某處可撥多少,一一指明,當然這也是預先跟梅啟煦商量好的。

  談停當了,便須出奏,類此案例,倘為北洋主稿,便須南洋會銜;南洋主稿,自然亦須北洋會銜。盛宣懷極力申說,時機迫促,往返磋商,誤了二批交款之期,所付二十萬定洋將遭沒收,勸沈葆楨單銜出奏;又說李鴻章與沈葆楨是同年,遇到這樣的好事,只會贊成,不會反對。沈葆楨想想也不錯,同意單銜出奏;在折尾上聲明:「時值凍阻,不及函商北洋大臣。」

  運道冰封,陸路仍可通行,顯然的,這是一個很牽強的理由。沈葆楨做夢也沒有想到,這是盛宣懷特設的圈套,先則以「十七之期」對沈葆楨「當仁不讓」;繼而以恐誤二批交銀之期會遭損失,迫使沈葆楨單銜出奏,這種種設計,都是為了要出脫李鴻章,以便將來騙局敗露時,李鴻章得以未與聞共事的局外人身分,易於回護。

  果然,四年以後騙局敗露了。發難的是一個湖南籍的名士、國子監祭酒王先謙,上折嚴劾招商局管事道員盛宣懷等蒙蔽把持,營私舞弊。當時言路上很有力量,朝廷對一班「清流」的議論與主張,十分重視,當即飭下兩江總督「痛加整頓,逐一嚴查。」

  其時的兩江總督名叫劉坤一,湖南新寧人,對於李鴻章久懷不滿。原來李鴻章自從「用滬平吳」後,一直視兩江是他的地盤,官拜直隸總督北洋大臣,卻能巧妙地運用洋人,以及實際上辦理洋務的關係,在兩江安插私人,直接指揮;最使劉坤一不能忍受的是,李鴻章的妻舅趙繼元在兩江的胡作非為。

  趙繼元是安徽太湖人,他的祖父名叫趙文楷,是嘉慶元年丙辰科的狀元,趙繼元本人亦點了翰林,但肚子裡一團茅草,如何僥倖而得列清班,一直是個謎。不過,他本人倒也有自知之明,知道憑他的那枝筆,做京官決無出頭之日,因而以翰林捐班為道員,在吏部走了門路,分發江南候補。那時的兩江總督是曾國藩,當洪楊初年時,怕功高震主,決定急流勇退,遣散湘軍,撫植李鴻章的淮軍來替代;所以趙繼元一到江寧「稟到」,便派了他一個極重要極肥的差使:兩江軍需總局坐辦。趙繼元凡事自作聰明,恃有妹夫李鴻章作靠山,在曾國藩以後的歷任兩江總督馬新貽、李宗羲、沈葆楨,都不大能指揮得動他;沈葆楨病歿,繼任的劉坤一,資格比較淺,就更不在他眼裡了。

  除了趙繼元對身在南洋而惟北洋之命是從的盛宣懷等人,劉坤一亦耿耿於懷,久已想動手了。因此,一奉朝旨,立刻派上海道劉瑞芬及上海製造局總辦李興銳,「調看該局帳目,逐款嚴查。」

  劉瑞芬是安徽貴池人,出身是個秀才,同治元年從李鴻章援滬,主管軍械的採購與轉運,以軍功保到道員,曾經督辦淞滬厘金,署理過兩淮鹽運使,是淮軍系統中一名很重要的文官。

  劉瑞芬跟李鴻章的關係很密切,但奉命查辦此案,卻很認真,因為他為人比較正派,看不起盛宣懷那種奸詐取巧的小人行徑;加以劉坤一為人精明,在授命之前將他找了去,率直警告:如果查得不確實,他會另外派人再查,「那時老兄面子上不好看,可別怪我。」

  其實盛宣懷搞的那套把戲,知道的人很多,劉瑞芬即令想為他掩飾也辦不到;及至調出帳目來一看,疑問到處都是。劉瑞芬為了慎重起見,特為找了幾個內行朋友來研究,其中之一就是古應春。

  「帳本說商股只有四萬多銀兩,可是盛杏蓀當時具稟兩江,說『已於十一月十八日公商定議,即於十九日付給定銀二十萬兩』,這二十萬兩銀子是哪裡來的?」

  「根本沒有這回事。」古應春說,「只要算一算日子,就知道他是假話。」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照西曆算是西元一八七七年元旦,盛宣懷當初跟沈葆楨說:「若逾十七之期,則受代人來,即無從更議。」即指新的年度開始而言。然則中曆的十一月十八、十九,即是西曆的正月初一、初二,洋人猶在新年假期之中,旗昌公司固然無人辦事,外商銀行亦一律封關,所謂「定議」,所謂「付給定銀二十萬兩」,全屬子虛烏有。

  其次是各省所撥的官款,總計一百萬兩,照數轉付旗昌銀行,銀數固然分毫不短,但古應春深知內幕,指出這一筆百萬銀子中,盛宣懷等人中飽了四十四萬兩。

  證據呢?」「各省官款是實數,都由阜康匯來,招商局派人來提走了白花花的現銀,轉存外國銀行。可是,付給旗昌的,不是現款,是旗昌的股票。」古應春有《申報》為憑,載明當時旗昌股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兩,實值五十六兩。

  這就是說,盛宣懷只須花五十六萬兩銀子買進旗昌的股票,便可抵一百萬銀子的帳,豈非中飽了四十四萬兩。光是這兩點,舞弊的證據便很確實了。

  徹查的結果,掀開了整個內幕,盛宣懷與徐潤等人所玩的花樣是:

  第一,以定銀二萬五千兩,與旗昌訂定收買的草約。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購每一百已貶值至五十六兩的旗昌股票。

  第三,以對抗洋商輪船公司,挽回利權的理由,捏詞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說動沈葆楨撥給官本。

  第四,捏稱已付定銀二十萬兩,造成既成事實,並以運道凍阻,無須諮商北洋為藉口,迫使沈葆楨單獨負責。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權,委託英籍律師擔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萬兩匯到招商局後,盛宣懷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額十足抵換現銀。

  第七,應付旗昌餘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墊付四十余萬兩,尚短六十九萬,由「官本緩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險費盈餘等陸續給付。事實上現銀與股票之間,仍有很大的一個差額,飽入私囊。

  所謂「官本緩息」是江南各省撥交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余萬兩,應付利息,暫時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暫付一半,所餘一半改為股本。這樣陸陸續續,東挪西湊牽扯不清,根本是一盤糊塗帳。

  哪知劉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懷等人先發制人,列舉了十八條申辯的理由,具稟北洋,由李鴻章搶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見,發生排拒劉坤一的意見的作用。加以盛宣懷的大肆活動,劉坤一的複奏,果然「留中」了。

  李鴻章的複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劉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條」。他的筆下很來得,當下親自草擬奏稿,駁斥李鴻章。首先說明:李鴻章認為劉瑞芬等,查案不無錯誤,為盛宣懷極力剖辯,奏請免議;此則朝廷自有權衡,非臣下所能置議。不過,劉瑞芬等所稟盛宣懷的貪詐情形,頗為明確,「有不敢不再陳於聖主之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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