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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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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官,這件事你別小看了!」何謹很認真地說:「關係很重。」 聽他這麼說,曹雪芹就無以為答了。他想不出有沒有平郡王福彭,會有甚麼重大的關係;這幾年平郡王已不大管事,曹頫與曹震的差使不壞,都是他們自己巴結,受內務府大臣的提拔,說起來他也出過一臂之力。既非由於平郡王的奧援,當然不會受平郡王去世的影響。 何謹從他的臉上看到他心裏,便用略帶開導的語氣說:「人在大樹下面,只覺得蔭涼,不會想到是託大樹的福。王爺這幾年雖沒有甚麼照應,可是咱們也沒有甚麼不如意,這就是有王爺的影兒遮在前面;倘或有甚麼風吹草動,總還可以請王爺出來擋一擋。以後呢,你看著吧!」 「怎麼?」曹雪芹問:「只要自己多小心,不出錯,也沒有甚麼可以擔心的。」 「你能保得住不出錯?而且,就算不出錯,也不能包你無事。我看得多了,內務府的人,天生下賤,看不得人好;一看人好了,就會打主意。」 這話入耳心驚,但亦不免將信將疑,「真的是這樣子嗎?」他問。 「老太爺就是一個例子,他在世的時候,得罪過誰了;用了個岳母刺字的典故又算得了甚麼?就有人打算扳倒他。喔,我又想起一個人,岳大將軍,不也是同樣的例子嗎?」 何謹是指岳鍾琪,曾有人說他是岳飛之後,亦是天生與清為敵的。這重公案出在雍正年間,曹雪芹當然很清楚。 事在雍正六年九月,代年羹堯而為川陝總督的岳鍾琪,手握三省重兵,駐節西安,有一天有個名叫張熙的人,到總督衙門投書,岳鍾琪拆開來一看,函中有函,稱岳鍾琪為「天吏元帥」!自稱「南港無主遊民夏靚」;函中列舉雍正的過失九條:弒父、逼母、殺兄、屠弟、貪財、好殺、酗酒、淫色、誅忠用佞。又說,清朝是金人的後裔,而岳鍾琪是岳飛的後裔,與金世仇,如今手握重兵,身居要地,應該乘時起義,恢復明室,且為宋朝復仇。 岳鍾琪大吃一驚。在此以前,成都已有謠言,說他要起兵造反,亦是拿為宋明復仇作為他要造反的理由;岳鍾琪上疏自辯,雖蒙皇帝諒解,說這幾年讒言岳鍾琪的「謗書盈篋」,但他深信岳鍾琪忠貞不貳。並命四川巡撫嚴究謠言的來源。 但岳鍾琪知道,雍正的疑心病極重,而且向來使用先獎許,後翻臉的手段,眼前的安撫,並不表示他真正的信任;現在又有這樣一個人來投書,越發會加重雍正的懷疑。 因此,他對處理這件事,非常慎重,處處站穩地步,先把臬司碩色請來,說明經過,將碩色安置在一間密室中;而相連的另一間密室,則是他接見張熙之處,命坐賜茶,頗為禮遇,然後和顏悅色地問他夏靚是甚麼人。 張熙只說是他的「老師」。再問他以及他的老師的住址,張熙便不肯說了,只說「老師」只命他來投書,他非所知;至於他本人,連年飄泊,並無一定的住址。 其時陝西巡撫西琳,得信趕到了,此人是個草包,貿貿然闖入密室,大聲喝問;問不出實話,一怒之下,叫僕役動手「掌嘴」。岳鍾琪雖是總督,但漢人遇到跋扈的旗人,即令是屬下,也只能容忍。好在他的目的只求表明心跡,便任憑西琳去處置。 倒是碩色頭腦比較清楚,急忙出面阻止,悄悄勸告西琳,此人有備而來,莫說「掌嘴」,便行杖,亦未見得能有實供。雖說「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但如本所無供,熬刑不過,胡說一通亦是常有之事。那時他的話無從判斷真假,如何覆奏? 岳鍾琪亦認為這樣的大案,如果不能以實情覆奏,不但是他本人,巡撫與臬司亦脫不得干係。因而建議,仍舊由他來處理,只請西琳與碩色從旁監視好了。 於是岳鍾琪好言相慰,推食解衣之餘,提議與他一起在神案前焚香設誓,這樣才把張熙的實話騙了出來。 原來所謂「南海無主遊民夏靚」本名曾靜,字蒲潭,湖南郴州永興人,在安仁縣設館教書,由於偶然的機緣在郴州得讀浙江遺民呂留良評選的詩文,內有嚴夷夏之防及井田、封建等等論說,曾靜大為傾倒,特遣他的學生張熙專程到浙江石門縣呂家,訪求呂留良的遺書。 呂留良的兒子呂毅中,送了他一部《呂子文集》,其中多慷慨不平之鳴,曾靜大受影響,反清復明的念頭,油然而生;而且進一步與呂留良的弟子結成至契,談劍論兵,大義凜然。 其時雍正殺年羹堯,殺允禩、允禟;王府屬下,多充軍到滇桂邊瘴之地,而入西南必經湖南,沿途宣揚雍正的種種惡德,使曾靜越發覺得這樣的無道暴君,應該推倒,於是想到岳鍾琪,因而特派張熙到西安來投書。 內幕既明,岳鍾琪一面敷衍張熙,一面飛遞密摺,雍正派刑部侍郎杭奕祿、正白旗前都統海蘭,馳驛到湖南,會同巡撫王國棟,拘提曾靜,連同張熙一併解到京裏。當然,呂家亦是大禍臨頭,呂留良的子孫門生,都是浙江巡撫李衛奉旨抄家搜捕,鎯鐺入獄。 曾靜到京後,雍正命六部九卿,反覆審問。雍正還有個破天荒的舉動是,以皇帝之尊,與自稱「彌天重犯」的曾靜辯駁,硃筆親書《問訊曾靜口供》,先是十三條,隨後又加二十四條,曾靜一一服辯;不但如此,雍正還特地檢出岳鍾琪的奏摺及他的硃批十來件,交曾靜閱看,表示他們「君臣一德」,絕無如曾靜所想像的,岳鍾琪因為是岳飛之後,可能會起兵為宋明復仇。 這一件清朝開國以來,最駭人聽聞的「欽命案」,從雍正五年秋天開始到雍正七年秋天結案,整整辦了兩年,內閣九卿共同擬議的罪名是,曾靜謀反大逆,凌遲處死,祖父以下親族,男丁十六歲以上皆斬立決;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其子的妻妾,給付功臣家為奴。張熙共謀,照律亦應凌遲處死。 此奏一上,誰也想不到的,雍正竟赦了曾靜與張熙,說是曾靜、張熙「誤聽人言,今已悔悟,情有可原,特加寬宥」。又說他「望天下之人改過,過大而能改,勝於過小而不改。如實能改過,則無不可赦之罪。」可是呂留良的子孫親族,以及門生故舊受牽連的,皆殺無赦。 對於雍正的處置,舉朝駭異,私下議論紛紛,最有力的一派看法是,曾靜該不該殺,姑置不論,但與呂家的情形比照,執法顯失其平,因而由怡親王領銜,抗疏力爭,說曾靜師徒「梟獍性成,陰謀不軌,誣謗悖逆,罪惡彌天。律例開載,十惡凡謀反、叛逆及大不敬,皆常赦之所不原,是曾靜等之罪,乃三宥之所不及」,因而請求「按律處決,碎屍懸首,查其親屬逆黨,盡興殲除。」 在此以前,雍正曾特召親貴大臣至乾清宮,親口宣諭,說他之不殺曾靜,另有隱衷,張熙投書以後,對他的來歷,堅不吐實,岳鍾琪無可如何,只得「許以同謀,迎聘伊師,與之盟神設誓」,張熙始將實情供出。上諭中說:「彼時岳鍾琪具奏前來,朕披覽之下,為之動容。岳鍾琪誠心為國家發姦摘伏;假若朕身曾與人盟神設誓,則今日亦不得不委曲,以期無負前言。朕洞鑒岳鍾琪之心,若不視為一體,實所不忍。」意思是岳鍾琪當日與張熙有同生共死、禍福同當的誓約,鬼神昭鑒,不可違背。如果曾靜、張熙伏法,岳鍾琪亦將應誓,不能獨生,冥冥中將為鬼神所誅。 雍正自覺話已說得很透澈,而怡親王等仍舊重申前請,使得他深感困擾,只好斷然抹煞一切了,他說:「曾靜這件案子,本來是臣下所無法表示意見的,天下後世,以我的處置為是,或以為非,都是我自己負責,與大小臣工不相干。我的決定是再三考慮過的,以前諭旨,剖析詳明,諸王大臣,不必再奏。倘或各省督撫、提督、總兵等等,凡有類似陳奏,由通政使將原本發還,不必呈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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