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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及至開宴時,鶴巢派人送了一封信來,說他臨時腹痛甚劇,不能應邀,特意致歉。潘祖蔭只好開席;酒至半酣,他開口說道:「我最近得了一座戰國時代的鼎,細加考證,是魯國的眉壽鼎;特此做了一篇圖說,大家不妨細讀鼎上的銘文,很有趣的。」說完,每人獲贈圖說一份;吳大激將它拿回家,正好有個江西的舉人王同愈來訪,他亦是愛好金石的,將這篇圖說借回家,很下了一番研究的工夫。

  到得會試第二場,照例考五經,詩經的題目是「以介眉壽」;獲贈圖說的人,恍然大悟,無不引用眉壽鼎的銘文入試卷,王同愈亦復如此。果然潘祖蔭已經交代十八房的房官,凡有引用眉壽鼎銘文的卷子,一律呈荐——取中與否,是主考之權;房考初閱,建議錄取,稱為「荐卷」。結果,許鶴巢坐失良機,而王同愈則撿了一個大便宜。

  不過,科場弊案,在會試中很少發現。因為會試取中,接下來是殿試;殿試只有一天,特派王公大臣監視,決無作弊的可能,如果殿試卷子文理荒謬,再調出會試卷子來一看,原形畢露,那時會有身家性命之禍。

  清朝的科場案,最嚴重的一次,發生在順治十四年丁酉,即是所謂「丁酉大獄」。

  丁酉科場案,共有三闈出了問題:順天、江南、河南。順天闈通稱「北闈」;江南闈包括江蘇、安徽兩省,通稱「南闈」,是最大的兩闈。且從南闈談起。

  這一科江南的正主考為翰林院侍講方猷;副主考為翰林院檢討錢開宗。發榜以後,輿論譁然,好事之徒,作詩文嘲罵;這本是落第舉子,為了洩憤,常有之事,但這回有人作了一部雜劇,名為「万金記」,方字去一點為「万」,錢字留邊旁為「金」,其中描寫兩主考納賄情狀,至為不堪。又有老名士尤侗,亦作了一部傳奇,名為「鈞天樂」,主考名叫「胡圖」,為「糊塗」的諧音,其內容可想而知。這兩個劇本,不幸傳入禁中,順治皇帝便有了先入之見。

  到十一月給事中陰應節,具奏參劾兩主考,說弊竇多端,物議沸騰,如取中的方章鉞,是少詹事方拱乾第五子,與方猷相知有素,乘機滋弊,請立賜提究嚴訊。得旨:據奏南闈情弊多端,方猷、錢開宗並同考官,俱皆革職,並連同中式舉人方章鉞,著刑部差員役速拿來京,嚴加詳審。其他情弊,著江南總督郎廷佐嚴查明白,將人犯拿解刑部。

  在此以前,北闈的弊案已鬧得滿城風雨,這一科順天鄉試,共有十四名房考官,大理寺左右評事李振鄴、張我樸亦皆入選,李振鄴膽大妄為,經他的手而通關節者,達二十五人之多。這二十五人的卷子,不可能都分到他那一房,因而用房考專用的藍筆,開了一張名單,命他的書僮靈秀,到各房去搜覓,結果查出能中的只有五個人。事後,李振鄴忘了將名單索回,靈秀以示他的同事馮元。李振鄴待馮元刻薄寡恩,所以,馮元將這張名單密密搜藏,準備必要時作為挾制勒索之用。

  榜發以後,人言籍籍。其時漢人有「南北之爭」,這一科順天的主考曹本榮、宋之繩的籍貫,一個是湖北黃岡;一個是江蘇淶陽,都是所謂「南士」。而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王永吉,雖是江蘇高鄞人,卻依附北派,為了打擊曹宋二人,唆使山東籍的刑科給事中任克溥,於十月十六日疏劾科場大弊,列舉舞弊之人,包括李振鄴在內。世祖震怒,降旨將疏中有名的人犯,拿交吏部會審。

  李振鄴到堂後,坦承受賄不諱,又攀出張我樸及國子監博士蔡元曦等人。王永吉為了討好北派,蓄意要興大獄,將馮元喚了來,用好言騙出那張名單,不道所中的五人之中,第二名就是他的胞姪王樹德。於是王永吉上疏自劾;世祖批的是:「王樹德審明處分,不必先期陳知。」

  由任克溥指名參劾,經審問屬實者,官員有李振鄴等五人;行賄的舉人二人,「俱著處斬、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著流徙尚陽堡(在吉林省)。」此為前朝所未有的嚴厲懲罰。

  此外馮元名單中人,以及在第一次審問口供中牽涉到的人,盡皆拿問。其中大部分已回家鄉,刑部行文各省督撫,逐一逮捕進京,同時世祖降旨,所有順天鄉試取中的舉人,加以覆試;日期是順治十五年正月十五,地點在太和門,由世祖親自命題,結果有八個人文理欠通,革去舉人,其餘皆准會試。

  但各省舉人,雖已雲集京師,只以南闈的弊案,正在辦理,而御史上官鉉又奏請江南新榜舉人,照北闈成例,請皇帝欽定試期,親加覆試。這一來會試便無法按期舉行;因而禮部上奏,說「直省士子雲集,闈務不便欠稽,其江南新科舉人,懇停止會試。」批諭照准。江南新科舉人無辜者,遭受了池魚之殃。

  三月十三日,在西苑瀛台覆試,江南新科舉人,除八股文兩篇以外,另考一篇賦,一首試帖詩,賦題即為「瀛台賦」。每一名舉人,有護軍二人,持刀監視;堂下復羅列各種刑具,氣氛極其恐怖。江蘇吳江名士吳兆騫、字漢槎,與兩兄並稱「江左三鳳凰」,赴試時戰慄不止,竟繳了白卷,命運可想而知了。

  江南覆試結果,最幸運的一個叫吳阿嗚;其時會試已過,特准參加殿試,亦就是未參加會試而取得了進士的資格。另外,有七十四人准仍作舉人,但已耽誤了本科的會試;有二十四人,雖仍准作舉人,但罰停會試二科,按會試的年分為辰戊、丑未,本年順治十五年為戊戌不算,下一科辛丑,再下一科甲辰,停科須至丁未年方得參加會試;至於文理不通,革去舉人者,亦有十四人之多。

  這是丁酉科場案風波的第一波;第二波則為問罪判刑,而北闈輕,南闈重,此為「南北之爭」,北派占了上風之故。茲分述如下:

  一、四月二十二日突傳上諭,北闈繫案諸人,皇帝要親自處分。生死決於一言,如果問成死罪,照例「立決」,所以刑部預備了綁索四十副、「口啣」——一塊長方形小橫木,兩頭繫索,自嘴部橫過,繫於腦後,小橫木恰好啣在口中,目的是禁止犯人在臨刑以前,口出悖逆之言;劊子手四十名。這表示,預計有四十個人將被處死;而事實上繫獄的犯人,總計還不到四十人,因此這樣從寬預備,意味著全體犯人,都有駢首就戮的可能,因此起解入太和門之時,犯人都嚇破了膽,膽汁綠色,因此「便溺皆青」。

  那知雷聲大,雨點小,上諭:「多犯一時處死,於心不忍;即於長安街重責四十板,候旨。」

  於是刑部遵旨,在長安街行杖;下杖極重,彷彿打算拿他們「立斃杖下」似地。刑部左侍郎杜立德雖是北方人,但極富正義感,喝住隸役罵道:「皇上天恩,特賜寬宥,你們是必欲置之於死地,辜負皇上的恩典嗎?我告訴你們,止可示辱,不准重責,有甚麼責任,我一個人擔當;你們如果不聽我的話,我一腳踢死你們!」幸虧有這番仗義執言,才沒有發生慘劇。

  第二天,刑部擬定諸犯罪名,計分「斬立決」、「絞立決」、「絞監候」三等,上諭「俱從寬免死,各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王樹德本在「斬立決」之判,此時可以不死。北闈弊案,至此告一結束。

  二、南闈案結於順治十五年十二月,刑部原擬至考擬絞,同考充軍尚陽堡,舉人方章鉞等革去舉人。向來刑部擬罪,都比較重一點,留下為皇帝減刑的餘地,以示恩出自上。不意刑部擬輕,皇帝改重,正副主考方猶、錢開宗「俱著正法」。所謂「正法」即明正典刑、公開處決;絞刑只在監獄中執行並不公開,因此「正法」便是由絞刑改為斬決。

  房考共十七員,除一員已死亡,其餘十六員均處絞;舉人方章鉞、吳北騫等八員,責四十板,充軍寧古塔。至於所有人犯「家產籍沒入官」,亦就是所謂「抄家」,不消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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