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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如牛毛


  王夢雲先生是第二個出場,以繼廖維藩先生的後勁。他閣下也是立法委員,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第三十四會期第九次會議上,擂鼓而攻。

  他閣下質詢的大字標題如下:

  為行政院對廖委員維藩,以『紐約肯尼博士夥同我國一二不肖之徒,在臺灣省境內,推行全省生育年齡之婦女少女,皆裝置樂普節育器具,以斷絕其生育,不啻亡人國,滅人種,殊屬危害中華民族,應迅予搶救,事機迫切』之質詢,所為之答覆,乃就鄙見所及,提出質詢。」

  下麵是他閣下的正文——

  (按,凡是幫腔的,總比主角要唱得少,故字數不多,務請你閣下一看到底。)

  竊查樂普乃物品之一種,據已經裝置之婦女之丈夫(姑隱其名)報告,裝在子宮內二月後,白帶其多,穢臭之狀,難甚睹聞。且過三月之後,其婦常患腹痛、頭暈、食欲不振,性情暴躁,就此情形而論,已足證明「樂普」之裝置,有妨害衛生之情事,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之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交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故製造、販賣樂普者,已觸犯刑章,而推行裝置之中華婦幼衛生協會負責人,應以共同累犯論。況使用樂普而仍受孕者,大有人在,故中華婦幼衛生會為樂普之推銷裝置,可見其使無知婦女誤信為千真萬確避孕之物品,借此斂財,依法應予詐欺罪論科,縱或無償供應,亦屬背于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不在法律保障之列,應予取締,毫無疑義。恭查國父及總統反對節育運動之訓示,詳載于國父《民族主義》第一講,及總統于《民生主義》、《育樂》兩篇之補述,曾由廖委員摘錄質詢書中,恕不再贅。故違背國父及總統訓示反對節育之行為,與夫政府未制訂人口政策法令之前,而在報紙上為文製圖,廣為提倡或轉載此類報導者,未得政府許可,而製造或販賣樂普或代為裝置,致人口頓減,皆屬邪說異術,違反國策。舉國上下,可鳴鼓而攻之。若屬外國人士,應驅逐出境。設系國人,應繩之以法,方足以保國家之元氣。何期嚴院長不此之為,反之中華婦幼衛生協會,為民間組織,且其主要任務在於推行孕前衛生教育,政府似不宜干涉等詞而處之,令人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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