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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 蒞廣東備陳瑤疏 按江西鞠明奸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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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忿怒不平,連聲叫屈,即與王江毆打起來。眾鄰一齊來勸解開,彼此告訴一番,眾又不知真情,皆說董山折本,反來欺心賴債。董山見眾人一說,氣得不能言語。難以分辯,只得回家。 明日,徑到本縣告理。縣官拘王江並鄰里究問,通是回護王江一偏之詞。皆曰:「止有賴債之情,並無債賴之理。」 問官審畢,即提筆判雲: 審得董山往年原借王江本銀三百五十兩,當日有契有約。據山此時還銀,無證無中。豈有三百金之資交還,不即索契取明,而延至兩月後興詞?此分明欲圖賴債者也。情屬可惡,法宜重懲,以警刁誣。 問官判畢,即將董山重責二十,又禁獄中。待完江本銀,方才擬罪放免。董山冤屈無伸,屢屢令子侄到上司去告理,皆以前招為證,反坐越告之罪。 董山累得人亡家破,召保出外。聞得於公巡按江西,董山籲天禱告曰:「山聞新到巡按于爺,自幼神奇。今日為官,必如明鏡。山之冤屈,只在此詞。懇乞神天昭鑒,救拔含冤之苦。」 于公初臨馬頭,董山拚命擁住轎旁,高聲哭告曰:「青天爺爺!小人三年冤屈無伸,只得拚命伸訴。非爺爺明鏡,不能察此冤枉。」 於公見其迫切之狀,非假態也,喝令取詞上來。公看畢,即問曰:「還銀之時有中;還利取契之時,中人病死。事之不明處在此。」 董山即叩頭訴曰:「青天爺爺!正是。王江見中人魆死,以為無了見證。問官又據王江鄰里一偏之詞,把小人屈陷三年,累得人亡家破,冤屈無伸。今日爺台親提究問,便知明白。」 於公遂准了詞狀,喝令董山退去。亦不差人去拿王江,亦不發落董山,與別官究問。 挨過月余,董山又苦苦哀告於公,公佯為不理。董山情極,叩頭流血。於公問曰:「汝還時,銀子共有幾錠?何處傾銷?還有何物抵足其數。」 山忙訴曰:「小人銀子共四十六錠,二十四塊碎銀。因不足,還有銀盃四個,銀釧二副,衣服二套,抵足其數。這釧打造甚精。」 於公見說乃曰:「吾已知道。」 仍發放山出,於公遂留記在心。 忽一日,行牌到宜春縣,竟拿王江到來。不問起董山之事,反究起強盜事情。公特喝曰:「王江!爾為何為盜,打劫某家,今盜首在吾案下。」 即差捕官二員,隨即帶王江到家。協同地方鄰右,將王江家內一一細軟之物,盡行用箱櫃封記取來,以為起贓之物,各各有號封記。不消半日,盡將所起之物,一一擺列堂中。其文契財物見在,公令王江一一說從何處來的。及至銀盃銀釧二物,於公見了即曰:「此正是贓物。」 王江聽說這是贓物,不覺放心進前辯曰:「此非是劫盜贓物,乃是前村董山欠小人銀三百餘兩,因本銀不足,將此物抵償其數。實不是劫盜贓物。」 於公見說乃曰:「是了。這田契是董山之名稅的,戤契又是山名。他既還你本銀,汝又賴他田契不還,觀你之心,比劫盜之心尤狠。」 即令人帶董山過來面證。王江無辯,叩頭伏罪。於公大怒,重責王江三十,問徒二年。將江家資判二百兩與董山,作為三年負累之苦。董山叩頭不已。冤獄分明,一省稱為神明。將前問官參論,住俸三月。人皆稱仰,不敢為不義之事。 時有寧府中官屬,平素驕橫。每遣人和買市物,減其價銀;若有不肯與者,即強取之;若與爭奪,即扭府中,捶之致死。有司不能禁止。民不勝其苦,無所控訴。公按臨,民皆遮擁馬前,怨聲如雷,訴告之紙,堆如山積。於公檢視其事之重大者,實時題奏,付法司拿問。黜其尤者數人,置之法典者二人,但民有不便者,盡為革除。仍立碑垂戒。於是奸吏巨族素強梁者,悉皆縮首,不敢妄肆於民。人皆仰公之德,即祀享公于學宮。 公按事已完,正欲回京覆命,忽有官校因事來捕。說有長蘆一帶馬快船,船中竟夾帶私鹽萬燈。公亦不避權貴,悉置之以法,至今河道肅清,皆公之德。一省聞公回京,皆挽留不住。有號泣相送者,皆欲望公複至。公徑辭謝百姓,回到京都覆命。每奏事,聲如洪鐘。時朝廷聞之欽聽,班寮亦皆竦然。時永樂二十二年。 不兩月後,永樂殯天。於是洪熙登極,乃下詔:或在朝,或在野,不拘縉紳、儒流、耆碩之人,但曉典故,博覽占今,練達時事者,有司當即奏聞,徵聘到京,纂修前太祖、太宗實錄。于公聞得詔下,心中甚喜。乃曰:「吾每欲薦吾友高節庵(高得暘之號),不得其由,實有蔽賢之罪,今乃得其所矣。」 即上表保奏其友,未知若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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