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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回 頒夏時于萬國 作貢法均地權(2)


  當下輕玉立起來說道:「現在九州已經恢復,一切貢賦辦法已經確定。但是依臣的愚見,還須有一個根本辦法,財政上才可以日有起色,絕無後患。貢、賦兩項,貢是萬國諸侯來貢的;賦是王畿之內,政府直接叫百姓繳納的。諸侯之貢,只能作為賞齎諸侯之用,如朝覲之時,以甲國所貢賞乙國,乙國所貢賞丙國之類。或者作為政府特別之用,如荊州所貢包茅,以供祭祀縮酒之類。

  「此種收入,只可作為臨時費,不能作為經常費。經常費的收入,還是以田賦為大宗,但是如何收法?年有豐歉,地有肥磽,多寡輕重,煞是問題。臣愚以為百姓現在所種之田、所住之地。所取材的山林、所取魚的川澤,本來都不是他們自己製造出來的,都是天生的。既然如此,他們哪裡可以私占?應該統統都收歸國有,不許人民私有。凡人民要住屋、要種田、要取木材、要食魚鱉,統統來問政府要,由政府頒給他,每年收他多少賦。那麼每年有多少收人,按冊而稽,可以確有把握,即可以量入為出了。」

  說到此,季寧立起來駁他道:「土田山川,都是天之所生,以供給萬民的。現在統統都算國有,不准人民私有,這個道理恐怕說不過去。還有一層,現在人民所有的田,雖說本來不是他自己製造的,但大半是他們披荊斬棘、辛苦艱難而得來。或者祖宗相傳,已歷數世,一旦收歸國有,豈不是近於豪奪嗎?」

  輕玉道:「我看不然。土地等系天之所生,國家亦是天之所立。君天下者曰天子,明明是受天命而來治理的。先帝虞舜有兩句詩,叫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照這個意思說起來,豈但土地盡是國有,連他們人民的身體還是國家所有呢!況且土地國有,土地私有,兩者的利害大相懸殊。天之生人,五官四肢雖是相同,而智愚強弱萬有不齊。

  「愚者不敵智者,弱者不敵強者,這是一定之理。土地假使私有,則民間即可以買賣,那麼智而強的人勢必設法以吸收愚而弱者之土田,數百年之後,可以發生貧富兩個階級。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這種不平的現象,最足以引起社會之不安寧,國家求其太平,難矣!若土地國有,由國家支配,每人耕田只有若干畝,每家住宅只有若干畝,智而強者,不能獨多;愚而弱者。不至獨少,那麼一切不平等之現象就可免了。

  「古聖人所謂治國平天下,就是這種平法;古聖人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這種就是均法。除出這法之外,再要想求平均之法,恐怕沒有呢。至於現在他們所有的土田,亦不必一定去奪他,只要依政府所定之辦法加以限制,或給以追認而已。譬如政府所規定的辦法,每人是田一百畝,住宅五畝。他們如果不到此數,政府當然補足他,他們不但毫無損失,而且還有進益;如果他們所有不止此數,那麼可以定一種土地收買法,由政府給他多少貨幣,以作代價,豈非不是豪奪嗎!還有一法,並不必收買,將他所余之田暫時存記,等他子孫眾多的時候平均攤給,豈不是更便利嗎!」

  季寧道:「這個道理雖不錯,但是人的心理總是自私自利的。種自己的田,肯盡心盡力;假使不是自己的,是國家的,今朝分給我,明朝說不定分給別人,那麼何苦盡心盡力,豈不是於收穫有關係嗎?」

  輕玉道:「不是如此。土地雖屬國有,但是耕種和居住不妨世襲。譬如父死了,可以轉給其子;子已有田,可以轉給其孫,或轉給其次子。不是忽而給這人,忽而給那人的。況且政府並無規定不許世襲的明文,並未限定耕種的日期。他先怠惰起來,那麼他是惰農。政府對於惰農應該有罰。於他自己一無所利,何苦來呢?只有年老而獨,無可承襲之人,政府才收回,另給他人,何至因此而惰呢?」

  季寧道:「世界人口總是愈生愈多,一人必給他許多田地,恐怕將來人多地少,不敷分配,那麼怎樣?」

  輕玉笑道:「足下之計慮可謂深遠矣。但是照現在狀況看起來,人滿為患,恐怕至少要在幾千年之後。幾千年之後如何情形,自有聰明聖哲的人會得設法變通補救,此刻何必鰓鰓過慮呢?」

  季寧道:「照足下這個方法,恐怕仍舊不能平均。因為一家之中人口有多寡,體力有強弱,年壽有長短。每人土田平均,那麼人口多的,壽命長的,祖孫父子兄弟所受的田畝必多,和那單夫獨妻寡弟少男的比較,進益總要增多,久而久之,豈不是仍有貧富等級嗎?」

  輕玉道:「這個亦有章程規定,要等到他壯而有室了,才給以相當之田。過了六十歲,他的田即須收歸。這樣一來,相差自不會遠了。」

  施黯道:「田地國有,有這許多理,不錯了。名山、大川、林木、藪澤都要收歸國有,有什麼意思呢?」

  輕玉道:「大概百姓有知識的少,無知識的多。有遠慮的少,只圖目前的多。山林、藪澤等等如果任百姓自由去斬伐捕捉,將來勢必至於有山皆童,無澤不竭,這是一定的趨勢。收歸國有之後,山林、藪澤等每處設起官來,專理其事,何時准百姓去伐木,取薪;哪幾種可取,哪幾種不可取,取了之後,如何的設法補種,件件都有規則,那麼材木才無匱乏之虞。

  「魚鱉等亦然;何時可捕,何時可獵,都有定時。網罟有禁,圍獵有禁,都有規定,那麼魚鱉禽獸等肉才不可勝食了。總之一國譬如一家,政府譬如一家之主,對於財產等應該有種種的統計,對於子孫家人等的生活應該有切實的指導,萬不可一切聽他們去亂幹,只知道高坐室中,責他們的孝養侍奉,就算是個家主了。鄙見如此,諸位以為如何?」

  眾人聽了,無不佩服。土地國有這個議案總算成立。但是土地收歸之後,百姓每人應該給他多少田?每家住宅應該給他多少地?這個問題,又要講座了。大家商議結果,授田以一個人力耕所能來得及為標準,定為五十畝。住宅以一家八口能容得下為標準,定為五畝。一家八口,就是自身夫婦兩個,上有二老,下有子女四人,以此最多數為計算。但是住宅在城裡,於耕種不便:在城外,那麼城中太空,且不免種種不便。後來又商議,將五畝劃開來,半在城中,半在城外,聽他們居處從便,亦可謂計慮周到了。

  最後乃議到賦稅之法。究竟五十畝田,每年取他們多少稅呢?施黯以為不妨從多,他說:「國家建設進行之事甚多,雖則多收他們幾個,但是仍舊用在他們身上。人君不拿來濫用,官吏不拿來中飽,就對得住百姓,百姓決不會怨的。」

  季寧道:「這個萬萬不可。建設事業,須循序漸進,不能於一朝之間百事俱舉,那麼只要平日節省一點,已足敷用。況且現在土地已歸國有,一切建設材料大半已不必購備,只須工食就夠了。但是人民對於國家的建設,都是自身切己的問題,就使每歲農事完畢之後,叫他們來做幾日工,薄給他們一點工食,想來他們亦甚情願,這是從事實上論來不必重賦的一個原因。

  「二層,天之生財,只有此數。不在政府,即在百姓。而在百姓,勝於在政府。古人說:『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句很不錯的。所以最好的方法,莫如藏富於民。民富就是國富,民貧當然國貧。譬如養牛求乳,養雞求卵,牛、雞肥,則乳卵自多;牛、雞瘦,則乳卵必少。這是從理論上說來,不應重賦的一個原因。第三層,古人說:『君子作法于諒,其弊猶貪;作法於貪,弊將若之何?』這句話亦是很不錯的。

  「現在聖君在上,我們這班人在這裡辦事,重賦收入,原是能夠涓滴歸公,實在用於建設。但是後世為君者能否盡聖?為臣者能否盡賢?萬一有不肖之人,假借建設之名,肆行搜括,藉口於我們,我們豈不是作俑之罪魁嗎?這是從流弊上說來不可重賦的一個原因。」

  夏禹聽了,便說道:「不錯不錯。應該輕,應該輕!依朕看來十分之中取他一分,何如?」

  杜業道:「十分取一,原是好的。但是依臣看來,還應該加以變通,因為年歲是有豐歉的,國家的政費是有預算的。年歲豐時,照預算十分取一,不生問題。假使年歲歉時,照預算十分取一,他們要苦了,政費又發生影響了,這是應該預計到的。所以臣的意思,收取總以十分之一為原則,而臨時不妨有變通。豐年或收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一點五;歉歲或只收二十之一,或竟全蠲(juān免除),此法不知可行否?」

  大家商議一回,覺得此法亦未盡善。因為豐歉是無定的。年年多收,固然無問題。假使年歉少收,或不收,則政費預算不免動搖,而且調查估算,麻煩異常,一或不慎,浮收濫免,流弊叢生,亦不可不防。展轉討論,後來決定一個辦法,叫作校數歲之中以為常。譬如十年之中,每年收穫多少,將它加起來,以十除之,就是每年平均所收積之數。

  在這個數目之中,十取其一,作為定額,不論豐歉,年年如此。這個法則,叫作貢法。因為十年之中,豐年也有,歉歲也有,平均計算,豐歉都顧到了。夏朝一朝都是用此法,以為盡善盡美了。但是此法,實在不善,後來有一個名叫龍子的批評它道:「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又稱貸而益之,惡在其為民父母也?」

  這個批評,可謂確當。但是當時立法之意,原想百姓豐年多儲藏些,留為歉歲之補償。然而百姓慮淺,哪裡肯如此?一到凶年,要照額收他,就不免怨恨。這亦可見立法之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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