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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回 草彈章林潤參逆黨 改口供徐階誅群凶(2)


  次日,陸炳同三法司會審,止將閻年、羅龍文各夾了一夾棍,揀了幾件貪賂的事,問在他兩個身上,擬發邊地充軍。嚴世蕃止失查家人犯贓,羅龍文系與閻年做過付,與世蕃無干涉。

  也不敢擬他罪名。請旨定奪。凡應龍所參項治元並嚴鵠騷擾驛地等事,皆付於虛。疏入,明帝也有些心疑,將世蕃並其子嚴鵲發遣雷州,餘俱著發煙瘴地方充軍。還是體念嚴嵩,開恩的意見。過了兩日,又下特旨:嚴鵠免其發遣,著留養嚴嵩左右。

  這兩道旨意傳出,大失天下人心。都說嚴世蕃等罪大惡極,怎麼止問個發遣?還將嚴鵠放回都中?將三法司並錦衣衛這幾個審官,罵的臭爛不堪。為他們徇情定擬,以實為虛。

  此時惟副都禦史黃光升、錦衣衛陸炳,愧悔欲死。因此朝中又出了幾個抱不平的官兒,連名題參嚴嵩。明帝將嚴嵩革職,徐階補了大學士缺。眾人越發高興起來,又出來幾十個打死狗的,你參一本。我參一本。還有素日在嚴嵩父子門下做走狗的人,也各具名題參,又將以前參過嚴嵩父子的諸官,或被害,或革職,或抄沒,或遣發,俱開列名姓,如童漢臣、陳玤、陳紹詩、謝瑜、葉經、王宗茂、趙錦、沈良才、喻時、王萼、何維伯、勵汝近、楊繼盛、張翀、董傳策、周鐵、趙經、丁汝夔、王忬、沈練、吳時來、夏言等。俱請旨開恩,已革者複職簡用,已故者追封原官,抄沒者賞還財產,現任者交部議敘。又將嚴嵩父子門下党惡,大小官員,開列八十餘人。已故者請革除,追奪封典,現任者請立行斥革。或連名,或獨奏,鬧了二十餘天。通是這些本章。鬧的明帝厭惡之至。到反念嚴嵩在閣最久,沒一天不和他說幾句話兒,一旦逐去,心上甚不快活,不由的遷怒在鄒應龍身上。

  一日,問徐階道:「應龍近日做什麼?」

  徐階道:「應龍在通政司辦事。」

  明帝怒道:「是你著他做通政司麼?」

  徐階頓首道:「臣何許人,敢私授應龍官爵?陛下下旨,二部朱批,現存內閣。」

  明帝聽了,原是自己放的官職,也沒法逐應龍。

  複向徐階道:「近來朝中諸官無日不參奏嚴嵩父子,嚴嵩朕已斥革,世蕃業經發遣,他們還喋喋不已,意欲將嚴嵩怎麼?嗣後再有人參嚴嵩父子者,定和鄒應龍一同斬首。」

  諸官聽了這道嚴旨,方大家罷休。應龍因明帝有徐階私授通政司之說,仍舊回都察院去。都察院因已出缺,補授有人,不敢留應龍在衙門內,應龍才弄的兩下不著。徐階聞知,將應龍請去,說道:「你的話,我前已奏明,你若回避,到是違旨了。」

  應龍聽了這話,又複到通政司任中,京師傳為笑談。俱言已倒了的嚴嵩,其餘寵尚如此利害。一則見參他之難,二則見明帝和嚴嵩也是古今人解說不來的緣法。

  再說林潤自巡按江南後,到處裡與民除害,豪強斂跡,大得清正之譽。那日辦完公事,閱邸抄,見應龍參世蕃本章,已奉旨將嚴世蕃等拿送法司審訊。應龍又升了通政司正卿,不竟狂喜道:「有志者,事竟成也!」

  過些時,知將世蕃等遣發邊郡,又過些時,知將嚴嵩革職。雖然快活,到的心上以為未足。

  一日,在松江地方,風聞嚴世蕃、閻年等,或在揚州,或在南京,日夜叫梨園子弟唱戲,複率領許多美姬遊覽山水,兼交接仕宦,藉地方官威勢,淩虐商民,並不赴配所。林潤得了這個信兒,即從松江連夜趕回揚州,便接了三百余張呈詞,告嚴世蕃並他家人嚴冬,率皆霸佔田產,搶奪婦女等事。林潤大怒道:「世蕃等不赴配所,已是違旨。複敢在我巡曆地方生事不法,真是我不尋他,他反來尋我!」

  於是連夜做了參本,上寫道:
  
  巡按江南等處地方監察禦史臣林潤,一本為賊臣違旨橫行,據實參奏事。竊嚴嵩同子世蕃,紊亂國政。數年來頤指公卿,奴視將帥,筐篚苞苴,輻輳山積。忠直之士被其陷害者,約五十餘人。種種惡跡,俱邀聖鑒。嚴嵩罷歸田裡,世蕃等各遣發極邊。詎意世蕃等不赴配所,率黨羽閻年、嚴冬、羅龍文、牛信等,在南京、揚州二地,廣治府第,日役眾至四千餘人。且複乘軒衣蟒,攜姬妾並梨園子弟,行歌通衢。每逢夜出,燈火之光,照耀二十餘裡。更複招納四方亡命,以故江洋大盜,多棲身宇下,致令各府縣案情難結。仍敢同羅龍文誹謗時政,不臣已極。其霸民田產、奪民妻女,尚其罪之小者也。臣巡曆所至,收士庶控伊等呈詞,已三百餘紙。率皆藐法串奸,干犯忌諱等事。似此違旨橫行之徒,斷難一刻姑容。請旨即行正法,並抄沒其家私。天下幸甚!謹奏。

  這本到了通政司,鄒應龍看後大喜。知林潤系徐階門生,隨即袖了,到徐階家來。直等至燈後方回,應龍見後,將林潤參本取出,著徐階看視。徐階看完,問應龍道:「老長兄以為何如?」

  應龍道:「此本情節參的頗重,嚴嵩父子恐無生理。」

  徐階搖著頭兒笑道:「複行拿問必矣,死猶未也。俟世蕃等到日,我自有道理。」

  應龍別了回來,將此本連夜掛號,次早送入。

  午間有旨:著林潤知會本地文武,將嚴世蕃等即行嚴拿,毋得走脫一人。星速解交刑部,並將江南所有財產,藉沒入官。家屬無論老幼,俱行監禁。再行文江西袁州並各府州縣,查其有無寄頓,不得私毫徇隱,致幹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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