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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牙脫紙以女償


  施守訓,福建大安人,家貲殷富,常造紙賣客。一日自裝千餘簍,價值八百餘兩,往蘇州賣,寓牙人翁濱二店。濱乃宿牙,迭積前客債甚多,見施雛商將其紙盡還前客,誤施坐候半年。家中又發現五百余簍到蘇州,濱代現賣付銀訖,托言系取舊帳者,複候半年。知受其籠絡,施乃怒駡毆之。濱無言可應,當憑鄉親劉光前,議諭濱立過借,批銀八百兩,勸施暫回。

  次年覆載紙到蘇州。濱代現賣,只前帳難還。施又坐待半年,見其女雲英有貌,未曾許配,思此銀難取,乃浼劉光前為媒,求其女為妾,抵還前帳,濱悅許之。其女年方十五,執不肯從。濱與妻入勸曰:「古有緹縈,願沒官為婢,以贖父罪。

  今父欠客人銀八百兩,以汝填還。況福建客家多巨富,若後日生子,分其家財,居此致富,享福非小。」

  女始允諾。

  時施已六十餘矣,成婚近四載,施後回家身故。未及週期服,濱將女重嫁南京溧水縣梁恩賜為妾,重受聘禮一百兩。守訓男施欽知之,為本年亦裝紙到蘇州,往拜翁家,呼翁為外祖。

  翁不揪彩他;請庶母出見,亦拒不出。眾客夥皆怒而嗾曰:「你父以八百兩聘禮,止成親四載,未期服,又重嫁他人。今一出見何害?情甚可惡,汝何不鳴官。」

  欽乃告于巡街蔡禦史。

  時翁濱二得施為婿,複振家風,又發貲金千餘,見告,毫無懼意。兩下各投分上,訐訟幾二年。各司道皆納分上,附會而判。後欽狀告刑部,始獲公斷曰:「翁濱二以女抵償八百兩,幾與綠珠同價矣。但守訓自肯其財禮,勿論。今夫服未滿,重嫁梁客,兜重財物,是以女為貨,不顧律法,合責三十板,斷身資銀一百兩,並守訓為雲英置衣資首飾銀五十兩,共與施欽領之。」

  因此積訟連年,濱二之家財盡傾,仍流落於貧矣。

  按:脫騙之害,首俠棍,次狡儈。俠棍設局暗脫,竊盜也,狡儈騙貨明賣,強盜也,二者當與盜同科。

  凡牙儈之弊,客貨入店,彼背作綱抵儻,又多竊取供家,每以後客貨蓋前客帳,此窮牙常態也。施守訓在不早審牙家,致落此坑塹。只可小心逼取,或斷以告,不當圖其女為妾。夫以六旬上人,歲月幾何,納妾異地,能無後患乎。貽子後論,所費不貲,雖終取勝,得不償失矣。獨恨翁濱二,負心歹漢,以一女而還銀八百兩,得已過分。又得婿扶以成家,後女雖再嫁,當以身資還施之男,永可無患矣。乃貪心不滿,再致傾家,真可為欺心負義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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