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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隱痛(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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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首尾情節,頗極變幻,此時餘亦不遑細述,妹後詢夢霞可得其詳。今欲為妹言者,餘一片苦心,固未嘗有負于妹耳。妹之姻事,餘所以必欲玉成之者,余蓋自求解脫,而實亦為妹安排也。事成之後,妹以失卻自由,鬱鬱不樂,餘心為之一懼。而彼夢霞,複抵死相纏,終不肯移情別注,餘心更為大懼。蓋余已自誤,萬不可使妹亦因余而失其幸福。而欲保全妹之幸福,必先絕夢霞戀餘之心。於是餘之死志決矣。移花接木,計若兩得,今乃用心之左也。 上所言者,即餘致死之由。然余幸無不可告妹之事,偶惹癡情,遽罹慘劫。此一死非殉情,聊以報妹,且以謝死者耳。余求死者非一日矣,而今乃得如願。余死而餘之宿孽可以清償,余之餘情可以拋棄。以餘之遭遇,直可為普天下古今第一個薄命紅顏之標本,複何所戀而寶貴其生命哉?妹閱此,當知餘之所以死,莫以餘為慘死之人,而以余為樂死之人,則不當痛餘之死,惜餘之苦,且應以餘得及早脫離苦海而為余賀也。余固愛妹者,妹亦愛余者,姑嫂之情,熱于姊妹。十年來耳鬢廝磨,蘭閨長伴。妹無母,餘無夫,一樣可憐蟲,幾為同命鳥。妹固不忍離餘而去,余亦何忍棄妹而逝哉? 然而筵席無不散之時,楸枰無不了之局,餘已作失群之孤雁,妹方為出穀之雛鶯。春蘭秋菊,早晚不同;老幹新枝,榮枯互異。余之樂境已逐華年而永逝,妹之樂境方隨福命以俱長。則余與妹之不能久相與處者,命也,亦勢也。然余初謂與妹不能長聚,而孰知與妹竟不能兩全也。今與妹長別矣,與使餘忍恥偷生,而使妹之幸福因以減缺,則余雖生何樂? 且恐其苦有更甚于死者。蓋此時妹之幸福完全與不完全,實以餘之生死為斷。餘生而妹苦,余亦並無樂趣,無甯余死而妹安,余亦可了癡情也。余言至此畢矣,尚有一語相要。餘不幸為命所磨,為情所誤,心雖胡塗,身猶乾淨。今以一死保全妹一生之幸福,妹能諒余苦心,幸為余保全死後之名譽也。至家庭間未了之事,情關骨肉,妹自能為余了之,毋煩餘之喋喋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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