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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戶政(4)


  一切應辦事宜,由股商中慎選一精明幹練操守廉潔之人,綜計出入,另舉在股董事十人襄贊其在,重其事權,豐其廩餼,激以獎勵,警以刑誅,庶利多而弊少耳。所慮者銀行既設,各處皆設分行,其中帳房需人,司事需人,書契需人,招徠商客又需人,大行數百人,小行數十人。用人既多,鑽謀必眾,附股有薦舉,親友有懇求,達官顯宦有囑託,遠近踵至,良莠不齊,偶有疏虞,即生弊竇。薪水或支用過度,鈔票或作偽混行,甚至薦托愈多無從位置,推而卻之,恐礙情面,乃提送幹修,少則數金,多至數十金,年復一年,漏扈無底,是皆有損於銀行而始無窮元弊者也。

  宜仿西法,凡銀行所用之人,皆由公舉不得私薦,責成官紳及諸股董各就所知保薦才能廉潔之士,薦而作弊,舉主坐之,倘有虧蝕,薦主罰賠。

  以眾人之耳目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為是非,則弊絕風清,當亦庶乎其可也。

  然而押款不實,其弊猶可虞也。蓋設立銀行,大半恃放息為利,中國錢莊放息以六廿厘為率,多則一分,尚多虧負。今銀行取息不能更重於錢莊,格外輕微又恐虧耗,況放息嬉徇情面,則所出之款項溢於所押之貨值,銀行已陰受其虧,偶有數戶捲逃,被累輒至巨萬矣。嗚乎!可欲救其弊,亦必以西法為歸。西國銀行與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價為度,如貨物值十成者,所押不過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

  合同各執,載明限期,如過限期不還,即將所押之物拍賣償抵。倘後賣之價不足所押之價,仍向欠戶追還。其實在無力貧民,亦有報窮之舉,乃始歸之折閱。

  是以銀行雖有虧累,為數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認真護持追究,不似中國官吏動以錢債細故膜外置之也。其所放之款,月杪必潔,以視中國之曲徇私情,彼此往來,漫無限制,終至被累不堪者,判如霄壤矣。似宜令出使大臣將各國銀行詳細章程編行翻譯,然後准情酌理,擇善而從,以官護商,以商鋪官,用商務之章程屏官場之習氣,內外合力,期在必成,上下同心,聯為一體,則通之四海,行之百年,度支無匱竭之憂,億光有轉輸之利,而國家百世之業亦且有苞桑之固。

  磐石之安矣。

  雖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設銀行,仍必自建立商部始。

  蓋既立商部,必定有商務通例頒行天下保護商人,使商務日新月盛,而後銀行可開,鈔票可設,上下通用,自然大獲利益。且同一鈔票中國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無弊者,無他,信不信之分耳。民情不信,雖君上之威無濟於事,民情信之,雖商賈之票亦可通行。中國前行之鈔,立法未嘗不善,其後吏胥因緣為奸,卒不取信於民者,無商部以統率之也。故欲用鈔票,須先設銀行,欲設銀行,須先立商部。泰西國帑皆存諸銀行以為根抵,而出鈔票以為憑幫,其利皆歸諸國。

  中國官項悉存諸庫,徒供官吏侵挪。而西號之匯兌,商家之期票,反得彼此往來,以沽什一之利。市儈專權,最為可痛,今既自設銀行收回利權,當先存國本,然後再集商股,乃足取信於民。至集股之法,首當得定窄利。

  中國自礦股虧敗以來,上海傾倒銀號多家,喪貲百萬,至今視為厲階。

  蓋中國公司集股時,官則代為招徠,股敬時,官則置之不理,是以視為畏途,無敢再與股份者。查泰西國定例,倘國家欲舉一大事而力有未逮,則聽民間糾集股份,國家讓以利益,且為保利若干,虧則官為賠補,多則官取贏餘,故雖數百萬金咄嗟可辦。中國能設商部,當仿此法奏明,國家保定官利每年由官給發,別人人倚信而集股自易矣。

  附英國國家總銀行考

  英國總銀行開設於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鏗白倫著創,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銀行之初,意為濟國起見。初,內閣允許即交戶部轉下議院會議。

  按英國議員亦分兩黨:一党為君日開化黨,一黨為民日守舊黨。當時開化黨宣言雲:「銀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間利息可輕,稅則或能稍減,一益也:民間產業急時可抵押行中,產業既可抵押,必當增價,人民更得有無相益,二益也;銀行既設,鈔票通行,無有票無銀之慮,百姓亦得堅信,鈔票攜帶輕便,隨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宮中,三益也;自此以後,下情上達,君民通濟,信協中孚,四益也;一設銀行可從維持市面,雖有緩急,大局無妨,五益也;百姓所剩餘囊可以付給銀行取利,母以生子,子複作母,積累無窮,六益也。」守舊黨亦宣言雲:「不然,銀行之設,流弊滋多,斂民間之錢歸之國家,壟斷把持在所不免。鉅款已歸於上,其權已為國家所操,上欲用之則取懷而與,下欲用之則推故遲延,財利屬￿上,勢必挾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務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銀行,勢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價值不同,或朝貴而暮賤,或朝賤而暮貴,因此而獲巨利者有之,喪鉅款者又有之。

  市里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賭博,于風氣大有相關,此弊之緩者也。至若聚財於一處,積於一人,一有銀行而居奇,屬之於一人而眾人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雲乎?」兩黨相爭如此,間有公正者獨抒讜論,謂爾等所言均屬偏見。

  以某等觀之,銀行之設固不能無弊,然其事獲益甚大,期在必行,萬不能會使中止。

  自當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無遺憾,其估利權,方可設立。諸君以為何如?於是議員中之應許者甚多,遂公議章程,先定一例。無論士商農工,上自國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國家銀行集銀一百五十萬鎊,助英國與法國交戰之費者,國家當給予獲利之權,准其業酒不收其稅,並許於商務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議畢各散,次日覆議,謂昨議銀行集銀一百五十萬鎊可分大小兩等二一等共輸銀一百二十萬鎊,准其行商免稅,一等只輸三十萬鎊。視輸數之多寡,定獲利之大小,其中分為三等:輸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國家俸糈;次多者,兩代食糈;輸最少者,一代食糈。以為急公好義才,勸議定之後,懸示國門,於日內即須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輸借一萬鎊,倘七日內集數未足,於七日後再籌,每股多至二萬傍。每一股准舉司事一人,辦理銀行出納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贈給行中辦公費四千鎊,此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複略定細章,銀行開後,雖可以匯劃票款,收兌金銀,定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銀,惟不准買貨賣貨,即向人借銀亦不得過於原本。如有人存款,聽其自便,但虧些之銀過於原本,國家當惟銀行辦事人是問。其押下產業若三月後不來取贖,一律拍賣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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