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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吏政(6)


  故知弼教端在明刑。今欲明刑,須除苛法。試將刑之制約面計之,繯首致死,系獄苦工,監作官奴,罰鍰贖罪,鞭撻示辱,充發出境之數者,足以治輕重之罪而有餘矣,毋或濫也。

  至於通商交涉之件,則宜全依西例。今海禁大開,外國之人無處不至,凡屬口岸無不通商,交涉之案無日無之。若仍執中國律例,則中外異法,必致齟齬,不如改用外國刑律,俾外國人亦歸我管轄,一視同仁,無分畛域。

  且日本,東瀛一小國耳,參用西律憲法,西人亦歸審理,非其明驗耶?

  又文武官有交涉者,須通曉英文,遊歷外國而歸,方得重用。凡外國人俱准遊歷內地。其獨重英文,是志在推廣商務;其許入內地,則是自信其西例洞明也。

  何中國猶遠不及日本哉!

  往者,中國不肯改用西法,嫌其寬待獄囚耳。乃遇交涉之案,為外國人則照外國之例而從寬;為華人,反依中國之例而從猛。是華人之生於中國反不及洋人之來自外邦也。然中外一體,為政無事偏私,但執公平,則無思不服。是故,以德報怨,聖人不與;傷已徇物,賢哲所譏。況生於其地者又有土著之利權,非外來者所能攙奪也。

  泰西國內都會必由刑部派臬司以司鞫事,中國亦宜於中外通商之地專設刑司以主中外上控之案。此其人必須深明中外律例,經考超等而多所歷練者,方膺是選。其審案俾以陪員主判,如外國人有久居中國、行事和平者,可與中國人一律得選,為陪員,遇交涉之案令其廁名主判,則外國人心必無不服,懷柔之道其在斯乎?

  歸安沈粹生雲:泰西讞獄甚合古法,不令下跪,欲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也,反是,則形格勢禁,嚅囁顛倒矣。不用刑訊,欲意論輕重,慎測淺深也,反是,則苦楚之下冤抑實多矣。處以陪審,則記與眾共之道也,而肆威奪貨之弊祛。列以見證,則無簡不聽之意也,而妄指誣陷之弊除。然有未盡善者。

  律師代陳,無理者皆得矯飾,雖是非難泯,亦竟有律師善辯脫漏法網者。審案有費,無力者怯於控訴,雖曲者代納,亦有曲者赤貧,仍責諸理直。

  且所定刑章失之太寬,易啟作亂犯上之漸。法國亂首爾朗之罪盡人皆知,以身充議員,遷延不向。敗將伯沁之獄,曆審日久,議論紛紜,仍從輕減。

  布國輪路受賄之案,以牽涉議員,不予追究。尤可異者,美國訟師奇篤手弑其總統,獲系獄中,不加琅璫,挾刃逞殺,傷及獄卒。英國匪徒墨格林槍擊其君主,雖未成傷,竟以巧言解脫,置之不問。豈因有別故,抑其君無道,鹹欲弑之乎?然水懦民玩,致生亂階。泰西一鄉官轄境,獄中之犯常及千人,少亦數百人。雖雲細故皆予禁錮,亦法律寬縱有以致之歟?

  或謂中國不宜盡行西律,西律亦有未盡善者。當請外國上等有名大律師、中國老成有聲望之申韓幕友,再延深通律例之華人翻譯,將彼此中西刑律會同參訂,至公至當,為中西通商各口律例,分華洋文刊佈各埠,凡在通商口案所有交涉案件,皆准此編判斷,無事刑求以歸一律。庶我民不至獨受其虧,西人不得獨蒙其利,並可徐圖西旅歸我有司管轄,以漸複我中國自有之權。

  此雖看似緩著,而實關係要害,宜汲汲圖維也。

  國朝初起,東方制刑寬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及世祖撫有中原,命大臣定律,當時議纂諸臣,學識淺陋,未能仰體皇仁,因仍故明慘法,遂至斬決之上有淩遲,斬決之次有絞。淩遲極刑,非唐虞三代所有,豈宜行于盛世?

  絞之苦,聞甚於斬,則名輕而實加重矣。聞西國決犯有擊腦、閉氣諸法。擊腦者,用槍正對其腦,彈擊可以立斃。閉氣者,閉之小室,令新養氣不得入,可以漸斃。皆遠異斬絞之慘。

  今宜除淩遲律,犯此者改為斬決,除絞律,犯此者改用西國擊腦閉氣法決之,並除父母兄弟妻子連坐律,以仰體列聖仁慈之隱,繼其未及改定之志,則三代後未有之仁政,自我朝開之,億萬年不拔之基在是矣。

  至今法審犯,必取其招供為憑,致問官動用非刑逼招,痛昏之下何求不得?

  若已確知其情,又焉用招?宜除取招供例,無論輕重案件,但令問官詳查細審,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責掌責嘴之件外,其餘一切刑具及各衙門自製私刑,著悉行燒毀,示永不復用。內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舊刑具或私制新刑具者,斬立決。此亦除慘之一大端也。

  獄囚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哀痛惻怛,誠仁人之用心也。蓋人生不幸,父母失教,既無恆產以資事畜,複無技藝以給饔,貧困無聊,流入匪類。致罹法網,橫被官刑。土室棘垣,暗無天日。赭衣黑索,慘受拘攣。禁卒毒若虎狼,穢氣積成癘疫。自軍流以下諸罪人,本無死法而久系瘐斃者往往有之,其冤慘可勝言哉?

  近聞各直省州縣多設有自新所,以處輕犯。法誠善矣。倘更能參用西法以推廣之,使軍流以下皆得自新自贖,則保全必多,辦理亦易,全政體而廣積陰功,當亦仁人所深許也。

  以西例較之,中國雖法有輕重,律有寬嚴,而充工一端,實可補今日刑書之缺。如漢時城旦鬼薪之類,古意之未盡亡也,實本于《周禮》。而推究其原,《周禮》「以圜土聚教罷民。」圜土,獄城也。有罪者入之,令其工作,俟其能改而舍之。

  夫莠民犯法,半迫饑寒。拘禁而生理益窮,釋放而依然赤手。欲須臾緩死,必故態復萌。若不預為代籌,罪滿仍無生路。故西人之治獄也,謀殺叛逆則縊殺之,餘多罰鍰。無力罰繳則系於獄,與凡已定軍流等犯依律所限年分稽其工作,如捆屨織席等事。其有素習工藝者,使各理舊業。頑蠢罪重者,則統一切卑賤勞苦之役,如除穢、砌路、修橋、築壘之類,皆酌給辛工,派董經理。所食每日足敷其口,留其所余于罰滿發放日按名計數發給,俾得謀生。始治以應得之罪,終予以遷善之資。誰無天良?能不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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