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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吏政(5)


  兩姑之間難為婦,屬吏亦幾無所適從。應請將湖北、廣東、福建、雲南四巡撫裁併,而各以總督兼之,以一事權。蓋大省則督兼撫,小省則撫兼督,歲可節省廉俸、兵餉,役食銀無算。如使各直省以布政司為主,又設按察司掌刑名,按劾之事,其實刑名不過視成例而已,按劾久無其實,可並之布政。

  各道本布按之副,兵巡、鹽糧各分一職,無非贅疣,酌中之法,以之、四府設一員,所司之事上其成於督撫,至郡縣皆以各設一副為限制。此督撫、司道各員必宜量裁者也。

  京官自六卿九列而外,亦有應行裁減者。如東宮不設,安用官屬?詹事府可歸併翰林院,以副名實。科道為耳目之官,今設員八十不為不多,然半皆仗馬塞蟬,曾何取乎具臣,不如減額之半,而以內官之科甲、外官之司道許其言事,殆不啻收八十人之效,未始非拾遺補缺,詢事考言之一助也。

  他若內務府糜帑更多,必當大減,偏核在二十名外者,部曹五年外不解補缺者,概令回籍充山長,一以廣教化,一以示體恤,事為兩得,此京官之必宜量裁者也。

  至於內外武職,王公、將軍、都統之外,提督十三人,總兵六十二人,亦大官太多,又如准部,回部官亦太多,新疆、奉天近日增設督撫,官愈大則率多養尊處優,惡勞好逸,能糜帑不能殺賊,宜無論大小,皆裁其半,此內外武職之必宜量裁者也。

  儒學一官,大縣設教諭,小縣設訓導足矣,何必正副兼設。府學諸生仍歸諸縣,府學教授可裁也。

  邇來自厘局一開,所有捐班候補人員,悉舉而納之其中,故劉峴帥甫蒞兩江,凡道府以下差委之有名無實者一概裁去,兼差不領薪水,通計每年省費約三十余萬金。今之局務可裁者尚多,以支應、採辦、轉運、牙厘而論,皆理財之類,應歸藩司所管,今則採辦有局,支應有局,轉運牙厘又有局。

  即雲藩司事繁責重,不暇兼顧,然每局派幹員一人總理,亦可措置裕如,乃一局中既有督辦,又有會辦,以及委員司事,少則數十人,多則數百人。至於保甲、清訟、巡防,本皋司之專責,郡縣相與為治者也,今乃省有局,郡有局,縣有局,甚至有東局、西局之判,南局、北局之分。道府衙門又有春秋二季例差派查驛站、班館等事,每次至少十餘人,多至二、三十人,所以然者,非一人之才力不足,必須分任於眾人,不過捐員日眾,不得不多添差事、位置、閒員,雖然為閒員計則得矣,其如庫款日絀何?要宜力加整頓,可裁則裁,可並則並,非特可省經費並杜幸進之階。至於京害,則自樞垣台諫以外皆為閒散,各部則自掌印主稿以外,徒糜廩祿,堂官則每署四員,而兼差者尤多,文書則每日數尺,而例案極其繁瑣,至於鬻爵竟及監司,而吏治壞濫極矣。

  今請首停捐納乃政官制,用漢世太守領令長之制,唐代節度兼觀察之條。

  每道設一巡撫,上通章奏,下領知縣,以四五品京堂及藩臬之才望者充之,其知縣開為四品,以給禦編檢郎員及道府之愛民者授之。巡撫以下增置參議、參軍、判官等員,以道府同道改授;知縣以下分設功曹、刑曹、戶曹,而亦以州縣進士分補其缺,其餘諸吏皆聽諸生考充,漸拔曹長行取郎官,其上總督皆由巡撫兼管,各因都會以為重鎮,使臣胥之積弊化為士人、三老之鄉官,各由民眾整頓疏通乃可為治。其京官則太常、光祿、鴻臚可統於禮部,大理可並于刑部,太僕可並於兵部,通政可並於察院,其餘額外冗官皆可裁汰。

  裁老弱之兵以加餉,汰閑冗之員以加俸,何莫非節用之大端乎哉!夫國家之蠹中飽而已矣,冗員愈眾侵蝕愈多。一鹽務計養閒員數百,一厘局計養食客數千,一漕運河運計養無用之人千萬輩,甚至持一薦書,大者可得一、二百金,小者可得數十金,以一省計之,所費

  刑政

  律法

  夫西國之法猶能法古人明慎之心,苟能參酌而行之,實可以恤刑獄而致太平。

  中國三代以上立法尚寬,所設不過五刑。讀《呂刑》一篇,雖在衰世,猶有哀矜惻怛之意。自後一壞于暴秦,再壞於炎漢,有罪動至夷三族,武健嚴酷之吏相繼而起,大失古人清問之意。使不返本尋源,何以服外人之心志而追盛世之休風耶?

  西人每論中國用刑殘忍,不若外國寬嚴有制,故不得不舍中而言外,取外而酌中。

  夫天地生人,原無厚薄也,何以案情訊鞫而酷打成招獨見之於中國?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豈各國之人皆純良而我國之人獨兇惡,必須施以毒刑而後可得其情歟?訟之為字,從言從公,謂言於公庭使眾共聞以分曲直耳。案既未定,何遂用刑?則問時要無打法。善夫,何沃生《律正》之言!

  雲:「兩造之中必有曲直。曲者宜罰,多此一打,是謂濫刑;直者求伸,被此一打,是謂枉法。使曲者不畏打,而故逞其凶,不撓之狀其情有似乎直;直者畏打,而甘受其屈,戰慄之狀其情有似乎曲。夫訟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則冤抑愈加;訟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則是非轉昧。

  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審官之私圖則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則決乎不可。」

  今夫言由心發者情也,言多遁飾者偽也。問官以忠恕待人,使其人之言情理可信而無相反之證以起其疑,則謂之直可也;問官以公明斷事,使其人之言情理可疑而無相反之據以征其信,則謂之曲可也。果其有罪,自招者罪固在;即不自招,其罪仍在。果其無罪,用刑而招,其枉愈甚;用刑而不招,是謂刑非其罪。

  此理易明人所同曉。中國則必使犯人自招者,由朝廷不信問官也。夫不信問官,豈獨中國為然?即外國亦然。乃中國不信問官,而問官於是乎法外施刑,必求犯人之自招以圖塞責,而自此冤獄多矣。外國不信問官,而設陪審秉正人員佐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評,而於是真情出矣。且問官之懷私者無論矣,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自問可對青天,而旁人猶不無可議,以其獨斷獨行不詢於眾也。況健訟之流濤張為幻,獄成之後雖問官亦不無自疑,則何如詢謀僉同輿情允洽之為愈也。

  今宜令各省府縣選立秉公人員,或數十人,或數百人,每遇重案,輪班赴署,少者數人,多者十餘人,與審官聽訊兩造之供詞,以及律師之辯駁。

  審畢,審官以其案之情節申論明白,令陪員判其是非曲直,陪員可否之人數多寡以定從建。孟子曰:「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即西國公舉議員之意也。「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即西國陪員議判之意也。

  若夫人非險猥,則公堂對質每多囁嚅;人若奸頑,則雖三尺當前猶能詭辯。

  使無律師以伐伸委曲,則審官每為所愚。中國之問官司審既於律法非所素嫻,而所用之刑名幕支又於律學不輕傳授,生死系其隻字,枉直視其片詞,稍有依違,則官司之前程難保。若無賄賂,則在訟之受屈必多。則何如明張其詞,按律辯論之為得也?中國亦宜以狀師辦案,代為沖折,使獄囚之冤情得以上達。

  至若刑者類夫秋之肅,猶賞者類夫春之溫。刑者,治天下之所不能無。

  然而中國繁刑嚴法,未免失之於酷。特以刑莫重乎死,繯首與斬首均死也,而肢體之全缺判焉,刑莫辱乎撻,揮鞭與施杖均撻也,而受辱之軒輊攸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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