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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吏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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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 地方之治亂,視官吏之賢否為轉移。朝廷求治,亦視用人何如耳。一縣得人則一縣治;一郡得人則一郡治;一省得人則一省治;天下得人則天下治。 中樞之與督撫,朝庭之腹心,官守之師帥,操用人行政之大權者也。夫國家沒官,本以為民,其與民最親,而賢否得失之間,動關國家之治亂者,尤在州縣。 何則?天下者,州縣之所積也。內而六部,外而兩司、道府諸官皆為考察此州縣者耳。 伊古以來,未有民不聊生,而國家可以稱治者,亦未有牧令非人,而疆臣政府可以坐致太平者。獨奈何進身之始,科甲保舉捐納既已不一其途,而吏部銓選之章,率范之於掣簽按輪之中,而不復問其人之賢否,及選補得缺則需次。日久負債累累,廉俸不足以養其身家;黜陟不足以勵其志氣,不肖者恣睢暴戾如蛇蠍、如虎狼。即上司風聞參撤,而鄉里小民之死者,已不可複生;斷者已不可複續矣。 間有廉能之吏,一意興利除弊、教養斯民,而知府之意見不同也,司道之威嚴可畏也,上官掎之同寅,笑之眾庶,疑之必潰,其成而後已。故今之巧宦,莫妙于陽避處分,而陰濟奸貪,一事不為,而無惡不作,上朘國計,下剝民生,但能博上憲之歡心,得同官之要譽,則天變不足畏,人言不足恤,君恩不足念,民怨不足憂,作官十年而家富身肥,囊橐累累,然數十萬金在握矣。於是而上司薦之曰幹員,同僚推之曰能吏,小民之受其魚肉者,雖痛心疾首,箝口側目,而無如何也。噫!上下之間,相蒙相遁至於如此,而猶日日言自治,是猶南轅而比其轍也,其必無成也,決矣。 況上之任人也,不專用人也,既不盡其才,又不問其能否。陸路之將可改水師,水師之將,可調陸路,刑部之員可調工部,兵部之員可調吏部,強以所不能,而不專任其所以能。豈果有兼人之資,無事不精,故能隨事勝任耶?正慮其所謂無不能者,乃竟無一能耳,徒伴食貽譏,一任顛倒於胥吏之手,為可歎也。 溯唐虞之世,設官分職,各有專司,不相兼統。如契為司徒,皋陶為司寇,伯夷作秩宗,夔典樂之類,皆以其所優為者任之。未聞以敷教之事強皋陶,以刑名之事強伯夷,以典禮之事強夔也。是以百職庶司,皆能各稱其職。 今泰西各國用人行政亦如足,其戶部人員不能調刑部,陸路人員不能調水師,學古人官,量才授職,自何部何署出身,日久開遷,終於此部之首領而已,爵可崇,俸可增,而官不遷移。故職既專而事無曠廢,任愈久而識更精深,富強之原,實基於此也。查戶部之外有農部,專考樹藝之徑;工部之外有商部,專講貿易之道;兵部之外有郵政部,專管驛地之往來。外部即我之譯署,內部即我之吏部,獨無禮部之設,亦我銓選之條,百僚升降,權歸議院。用土人或久居其地者為官,無本省迴避之例,蓋洞悉其風土人情,自易收駕輕就熟之效。聽訟之事派以陪審,而肆威作福之弊祛;列以見證,而妄指誣陷之弊絕。所謂爵人於朝,與眾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者,昔聞其語,今見其事,而且俸精優厚,人無內顧之憂;職任精專,事有難寬之責,君民一體,上下一心,孜孜然日求有益於民,有益於國。否則,議院排之,國君斥之,不能一日居其位,此泰西諸國所以不言吏治而吏治自蒸蒸日臻於上理者,彼此之情通,聲名之念重,而壅蔽之患除也。 夫中國自秦漢以來,以文法治天下,科條非不密也,其奉行而持守之者,非不嚴旦明也。及其既也,適以束縛天下之君子,而便利天下之小人。 官司益多,否塞益甚;堂廉益遠,積弊益深。欲一掃而空之,誠非開設議院不可。 即勢殊地限,久而難變,亦當裁汰冗員,酌增廉俸,以漸通其隔閡,而漸化其貪婪,此自治之初基,亦即自強之本計也。夫天下雖大,其州縣不過千餘所,屬牧令不過千餘人,為上者合樞垣疆帥之才力精神以慎選之,以嚴考之,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賞必當功,罰必當罪,循名責實,至正大公,則吏治日清,民生日遂,國本日固,國勢日強,而何畏乎英俄?何憂乎船艦?何患乎各國之協以謀我哉?故曰:「國以民為本,而致治之道,莫切於親民之官;生亂之源,莫急於病民之政。」所謂為天下得人則天下治者,此之謂也。 英國授職之官,無論充兵官、議員、刑員,以及內政、外政衙門,大小臣工,皆須在眾人前向天發誓,謂以後當忠心為國,篤愛朝廷,身許馳驅,為國家效力。 發誓後方能任事。今泰西各國及合眾國,皆用此例,西俗國家凡有兵禍,或匪人得叛,或敵國來攻,朝廷志在安民,興師戢暴,必令兵官誓眾,以安民心,其或官民謀逆,則令彼處地方官民皆對天矢誓,其內怍者立時可睹見於顏色,朝廷即知為某也忠,某也奸,某也曲,某也直,有諸中而形諸外,自無所逃遁。然亦有剛愎不仁、強項不馴、不知敬畏帝天,雖有別謀亦複當眾問誓,以為口頭言語無足重輕。此等人為眾所不齒,乃桀驁之尤者也。 王爵堂星使雲:法國政治以大統小,以內控外,體制與中夏略同。州郡邑鄉分設專官,以理民事,而其權操之於上,鹹遵一律,罔或違異。每一干端則設一官,若中國之州縣,凡膺是職者,必考受律例師,凡民間瑣案,悉由其剖斷。苟有稍涉疑似,未臻公允者,則代為申詳,上憲據法研鞫,俾成信讞。各鄉鎮則另設甘門一員,如中國巡檢之類。凡其所設各署,俱有專職,從不兼攝數事。大抵理地方民情者,統稱刑訟衙門,而官有崇卑。 如州縣鄉鎮等官,其小者也,其上則有大衙門二十七所,如有事控於地方官,懸案不斷,或剖案不公,俱可複控諸所轄上司,遍歷二十七所而後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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