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鄭觀應:盛世危言 > |
卷一 通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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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各國初定通商條約,措辭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實皆利已以損人也。驟觀之幾莫能辨。惟強與強遇,則熟審兩國所獲之利益足以相當而後允准,否則不從。 若一強一弱,則利必歸強,而害則歸弱。甚至有不諳他國強弱之勢而誤以弱為強、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務不可不明也,而明洋務尤必兼明商務,蓋條約中交涉商務者為多。 我國昔與外國所立條約,受害甚深,事事悉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總署與英法更修條約,各節所論「洋貨入內地稅單」一事,只能保單內所開之貨由通商口岸至單內所指之地,沿途免徵稅厘。若已到單內所指之地後,該貨即與無單之貨無異。「厘捐」一事,中國既為自主之國,其如何徵收,應聽自便,如他國前來干預阻礙,實不能謂之公允。「管轄」一事,條約內不歸管轄之條,非准由洋人將華民應遵之章任意違背。至於領事官既有審鞫之權,則應委派實受官員充當此職,不應以商人代充。「均沾」一節,此國情沾彼國所得之益,則應同彼國所遵之章。「教務」一節,中國界內只有中國官可以管理中國百姓,而中國百姓入教與否,均應遵守中國法紀。 按總署所論五端,事屬平常。乃如進口各物,凡有奪我民生計者,不准免稅,而彼不計也。煙酒害我民者也,即使重征其稅,彼應無辭,而今不然也。我國之貨到彼國則任彼國重征,我國之人到彼國則任彼抽稅。較之日本與外國更修條約,誠有天淵之隔。而彼尚雲:「萬難照允。」往來辯論,久無成說。誠如崔星使所論:「兩強相遇,其國勢稍有等差,即其存心隱有區別。如果彼則不得不讓利於彼,而歸害於我。一時讓而時時如斯,一事讓而事事如斯。以後他國立約,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約遂無平允之日。」 蓋泰西各國不諱言利,所以競競相持者,恐利源之耗於外國而欲自保其利源也。入口免稅之物皆本國所急需,故以此招徠,非有所加惠於他國也。 若酒若煙,非民生之所示以養者,則重其稅,使食之者寡,則亦自保其利源也。今外國所來雜物,為行船行旅所需者,如美之麥面,歲至中國數十萬包,概不徵稅。煙酒兩項,在外國且加以極重之稅,而今亦免之,則藉口於食用所必需者也。而美廷則於中國之白米、藥材、衣服……凡入美國口者,其徵稅過於成本。 類此者甚多。不平之事令人氣塞!已於《交涉》《稅則》篇中論之詳矣。 嘗聞西人雲:通商交涉之事膠擾雖多,一言以蔽之,曰:「抵制而已』。 通商之約,必曰兩國均益。今益于人而損於我,則我亦以損人益我者報之。 其人如願,則我以抵制者,增我國所收於人之稅;其人如不願,則我亦以抵制者,裁彼國所收於我之稅。必使持平,方不至朘我而肥彼也。各國交涉無時不有者,我國宜加意也。 近閱崔星使所譯去年西報,紀日本下議院呈遞日廷奏章所陳條約四端,確中亞洲之弊,今錄之,以備參考。 其略雲:為請旨議改條約四端,以圖振興、收利權事。竊查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至十九年大權旁落,外侮遝來,遂致有城下之盟,立此不公條約。 藩王逞雄海內,強鄰逼迫境中。明治初年,是以有兵戎之舉。所可惜者,前與外國所立不公之約未能改換耳。 查我國有自主之權,凡外人,庇宇下,自應歸我管轄。稅務亦應在我權衡,今為條約所限,不可措手,殊失國威。臣等每一思維,欷歔欲絕。外人在我國旅居,不隸我國治下,只受彼國公使領事所轄,一如在日本;然我日人往彼國,何以須遵彼之管束?至稅務又格於條約,不得我行我法。我國貨物至彼入口則任彼重稅。是我有權,彼則奪之;是彼重征,我則依之。此我商務技藝之難以振興,國庫之所以日削者,職是故也。雖皇上深宮劼毖,勵精圖治,亦未由振發矣。推其初與外國訂約,不深慮於日後,而苟安於目前。 想當日秉鈞大員未深諳外國情形,率爾立約,致有此掣肘之患。臣等請嗣後遇換約之期,宜為彌縫補苴之計。所有牽掣我國之款,亟圖更改。謹將議就四端,為我皇上陳之。 一、請外人在日本居住者,必須由日國管轄。二、稅務如何徵收,皆系我朝自立主意,外國不得預聞,條約不能限制。三、有約之國通商口岸,我國均沾其利,不得畸輕畸重。四、我國政治,外人不得干預。以上四款,伏求皇上睿智如神,俯加俞允,他年條約更換之期,望將四款增入雲。 聞日本均與各國商允矣。按中國受病之重,豈止四款?亦望我國變法自強,亟宜盡力修改,以保利源。國體幸甚!生民幸甚! 崔星使日記雲:中美兩國稅,則美收中國入口米稅每包二角二分,每年五十萬包,計稅銀已百余萬兩,而美之麵粉入中國口者,竟不納稅。我之油,彼按成本抽稅百之廿五,而煤油入中國,按成本僅納百之五。絲綢,美收百之五十,美之綢布入中國仍納百之五。兩相比較,已少收十之九。煙酒,美收稅極重,而中國不收稅。外國藥材,如屈臣氏、德記各號,分佈各省,每年所售出之藥計已數百萬兩,一概無稅,而中國藥材僅供華人所用者,其數甚微,金山入口收稅極重。 中國入口衣服煙酒蜜餞,始以為洋人自用,不納稅;今則各洋行出售,亦無稅。中國之衣入金山口者,無不納稅,且華人附體之衣過五層者,仍納稅。何其錙銖必較,一至於斯!雅片一物,美國計兩收稅銀一兩,中國仿之,則每年收稅有一萬萬兩矣! 昔年風氣未開,通商條約粗具,所定各貨稅,則我國大受其損,豈可因仍隱忍,虛與委蛇?是宜由各海關聘深明各國稅章、灼知洋貨價值之人,並由商務大臣通飭商務局董,各將稅則詳細考究,何者我虧?何者彼利?何者應加?何者應改?一一核定,草本呈上,總署集議酌定。俟屆修約之期,照會各國,指明應改條約,彼此各派洞明商務之使臣,會議妥訂,以期彼此有益,而交誼可以永久。 然必當講求於平日,非可取用於臨時。若平日絕不講求,臨時任通商大臣,派一二親信私人訂立,則遺漏掛誤之處必多,一經修定,後悔何及! 將年復一年,坐受虧耗,利權不可為矣。 教養 太古之世,渾渾噩噩。民生其間,穴居野處,飲血茹毛,饑起倦息,安熙無為,不異禽獸。迨世代疊累,而人民滋息。境內之物不足供,則必遷地就食。弋獵為糧,先從其易者取之。至易者盡,則難取者亦必思設法以致之。 由是而智巧出矣。舉凡手足之力所不及,必用法以助之。獸之猛者用金革以殺之,鳥之飛者用弓矢以射之,魚之潛者用網罟以羅之。其金革、弓矢、網罟之器,愈制而愈精,愈用而愈密。則少者愚者必不如老者智者焉。於是,老者智者必授其精巧之法於少者愚者,以為覓食之具矣。此教養之道所由兆基於蓁莽之世也。 及其後生齒日繁,物類漸少,獵食不易,奔馳艱苦,時則有智者出焉,因天地生息之理而教民以稼穡畜牧之事。諸事興則民日取給而有餘。遂無弋獵奔逐之勞,少遷徙流離之苦。始得族聚而群居,日漸積而成國。由此人事日增,交際日廣。有聖者起,為之開物成務,為之草創經營。衣食、官室、人倫、政治日臻美備。此又教養之道所由著于草昧初開之世也。然則,教養之端由來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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