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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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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規》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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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稱尊長,勿呼名,對尊長,勿見能。
路遇長,疾趨揖,長無言,退恭立。
[注釋]
見:同「現」,表現。
疾:快速。
趨:禮貌性地小步快走,表示尊敬。
揖:拱手行禮。
[譯文]
稱呼尊長,不可以直呼其名。在尊長面前,要謙遜有禮,不可以顯擺自己。路上遇見長輩,應快步向前問好。如果長輩沒跟自己說話,就恭敬退後,站立一旁,等待長輩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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