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弟子規 > 《弟子規》譯注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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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雖小、勿擅為、苟擅為、子道虧。 物雖小、勿私藏、苟私藏、親心傷。 [注釋] 為:做。 苟:假如。 虧:欠缺,短少。 親:父母。 [譯文] 縱然是小事,也不要擅自作主,而不向父母稟告。如果任性而為,一旦出錯,就有損為人子女的本分,讓父母擔心,這就是不孝的行為了。公物雖小,也不可以私自據為己有。如果私藏,品德就有了污點,父母知道了一定很傷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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