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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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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無人告訴告發,檢察官能否開始偵查? 查檢察官系刑事原告,法律上早有明文。京外各檢察廳,每年偵查之案,不知幾千幾萬,豈皆有人告訴告發?司法總長豈並此而不知? 八、僅以報紙之攻擊、議會之質問、道路之傳聞,能否開始偵查? 查檢察廳飭發《檢察執務規則》第十六條,因現行犯告發自首,報紙風聞,及其他聞見之事物,認明或逆料有犯罪之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觀此,則檢察官受法令拘束,苟有所見聞,即不能處於消極之地位。逆料有嫌疑尚應開始偵查,況經檢查後認明有嫌疑,安能不開始偵查?蔭杭待罪法曹,尚有絲毫天良,誠不敢塗聰塞明,自甘聾聵。 九、保障人權之研究 查約法,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罪之權。但本案尚非發生此項人權問題。敝廳對於×××既未逮捕,並未拘禁,亦未經審判廳審問處罪。不過由檢察官認為嫌疑,依法傳喚、依法訊問、依法搜查證據,並交地方檢察廳依法辦理。自始至終,何有絲毫違法授人口實之處? 十、意氣用事之研究 查檢察官職司搏擊,以疾惡如仇為天職。昔哲有言:見不仁者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此誠檢察官應守之格言。因檢察官本不以涵養容忍為能事也。故謂敝廳為「雷厲風行」則近之;言敝廳為「意氣用事」則不能然。即以「雷厲風行」言,敝廳亦不敢冒此美名。敝廳辦理此案,始終出以冷靜,出以和平,故×××到廳聽其乘自動車,到廳後聽其入應接室,而未入候審處。故謂敝廳為過於寬待則近之。謂敝廳為「雷厲風行」,則尚覺受之有愧。 十一、違背職務之研究 綜觀前列各項,則懲戒法中所謂「違背職務」四字,萬難牽合,已極明瞭。果如司法總長之言,可強指為「違背職務」而受懲戒,則以後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將無開始偵查之權。檢察官偶一認定嫌疑,司法總長即出而干涉,停止其職務,使之不能偵查。檢察官偶一傳訊,司法總長即出而干涉,要求檢察官提出證據,若無證據,即停止其職務,使之不能傳訊。又檢察官偶一搜查證據,司法總長即出而干涉,要求檢察官提出證據,若無證據,即停止其職務,使之不能搜查。果爾,則凡與司法總長同黨者,皆可肆行無忌,受司法總長之保護,而不受檢察官之檢舉。是《司法官懲戒法》將為司法總長排斥異己之武器,而《司法官懲戒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將為司法總長庇縱犯人之護身符。身為司法總長,且不恤將司法制度根本破壞,設以後各省行政監督長官,相率效尤,試問執法之官,尚能履行其職務乎?觀此,則知此次「違背職務」者,確系司法總長,並非高等檢察長。 十二、司法總長請付懲戒之用意應注意研究 今試設為假定之辭。此案檢察官果系辦理不合,應負責任,則司法總長亦應俟×××將犯罪嫌疑洗刷淨盡,方能議及檢察官之責任。何以司法總長迫不及待,若惟恐繼續偵查,不利於×××,遂將著手偵查之檢察官,先行停職。然則司法總長固明知檢察官履行職務,萬不能加以懲戒處分,特借此手段束縛檢察官之手,使不能發見×××之犯罪證,許汝曹染指。此其意固顯而易見。藉曰不然,試問今日×××,果已由法庭證明其毫無嫌疑乎?又試問今日司法以外之機關,已停止查辦,而深信其毫無嫌疑乎?又司法總長欲懲戒檢察官,果無私意,盡可徑行呈請,何至在國務院主張請大總統徑行免職停職,並約法而不顧。此可疑者一。又敝廳辦理此案之檢察官,除由檢察長主任外,尚有檢察官五人。何以當時親傳×××之檢察官置之不問,而獨注射於赴津搜查要據之張汝霖,使之停職不能進行?此可疑者二。由此觀之,則司法總長之用意,固在停止偵查,而不在懲戒法官,彰彰明矣。查刑事偵查,貴於迅速進行,不失事機,一經停頓,則證據從而淹滅,犯罪人並可佈置一切。今司法總長對於×××一案,既如此不避嫌疑,則以後此案如果因干涉停頓,辦理上發生重大困難。試問司法總長是否負完全責任?至於敝廳開始偵查之時,固深信此案確有把握,初不料司法總長有非法之干涉。然即經此次干涉,亦不敢謂此案必無把握。但苟軼出常軌之外,則不敢知矣。 張汝霖申辯書 汝霖奉檢察長適法命令,與其他檢察官共同偵查案件,亦不自×××一案始。何以此次汝霖獨得「違背職務」之咎?汝霖愚惑,竊所未解。謹此申辯,伏希公決。 《申報》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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