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馬伯庸 > 顯微鏡下的大明 | 上頁 下頁 |
| 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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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府隸屬於南直隸,範圍與現在的池州、銅陵二市相當,緊鄰徽州府的西側。 詹寬為什麼選擇池州府,而不是甯國府,這個史無明載。但從種種跡象推測,法椿應該是暗中使了力氣。 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麼。法椿沒讓詹寬枉法,只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了。這對詹寬來說,毫無成本與風險。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卷,著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 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裡,也使了大錢。這一次法椿想明白了,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是扳不回局面的,還得花錢。畢竟在大明,銀錢最能通神,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 因為原本丟失了…… 是這樣的,這一系列案子的檔案文書,收錄在一本叫《楊幹院歸結始末》的書裡。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缺失了第十四頁。所以池州府到底怎麼審這個案子的,已經沒法知道了。 我們只能翻到第十五頁,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 這裡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賄囑官吏。至九月十五日,計延傍晚到所,不審鄰佑,不詳原案,不取服辨,非法夾打。」 可以想像,羅顯面臨著多麼絕望的局面。 首先,這個開庭時間定在傍晚就很蹊蹺。因為明代的府城是有夜禁的,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後才開禁通行。一更三點就是現在八點左右,等你傍晚開庭時,老百姓早跑回家去了——沒人圍觀,才好方便做事。 然後上頭這位主審官,也不問證人,也不查卷宗,也不聽辯解,直接擲下一個結論,你不畫押就打。 這都是些什麼結論? 要羅顯承認行賄,給了李廷綱等人每人50兩白銀來做偽證;還要羅顯承認,羅氏祖墳是偽造的,與楊幹院無關。 羅顯自然打死不從,要看供狀。沒想到楊推官直接買通了幾個書手小吏,每人一兩銀子,直接把卷宗裡鄰居的證詞給改了。所有「有墳」字樣均改為「無墳」,真正做到滴水不漏。 要說這位楊推官,絕對是個老於案牘的刀筆吏,他寫了一篇長長的判詞,極為精彩,好似推理小說一般。這段文字近乎白話,筆者就不翻譯了,特抄錄如下。 對於羅氏祖墳真偽問題,他如此分析道: 「吊查新安新舊志書,俱載楊幹院在歙縣孝女鄉漳端裡,唐鹹通二年建。而今寺不曾收入。志額及洪武丈量籍冊與本寺奠基文簿備載今寺見產,並不曾開有羅秋隱墓。又查《新安文獻志》,載有程丞相行狀,明開女適羅鼐,亦不曾開有建寺守墳緣由。止有羅顯宗譜並伊執出《程丞相碑記》開有羅秋隱葬在通德鄉楊幹寺後……備查各執書丹文簿,眾執羅秋隱並無墳墓實跡。」 然後楊推官又質問道: 「楊幹寺自唐迄宋已經三遷,羅秋隱死于唐末,縱葬楊幹,未必在遷處所。且羅氏前朝代有顯宦,傳至近世,丁力富盛,既系遠祖葬地,緣不遞年摽祀?豈無故老相傳?查自洪武至弘治,節次修蓋法堂,與前殿相去不滿四步,中果有墳,當必侵壓,本家何無言論?」 他還去現場親自勘查了一圈: 「況既系古墳,必有顯跡,今泥磚亂砌,內實黃土,長止三尺,高廣尺餘,中不容一人之臂。若磚內加以板木、衣裘,止可容一人之掌,豈類廓形?傍鋪細碎石子,審是本寺階路。且歙本山鄉,縱使薄葬,焉無鬥灰、片石粘砌?」 楊推官從文獻、行為邏輯和墳墓形制三個角度,完全否定了羅秋隱墓的存在。 那麼現在那座祖墳是怎麼來的?楊推官腦洞大開,給了這麼一段故事: 「羅顯見寺有風水,要得吞謀,捏伊始祖羅秋隱葬在本寺,令羅昝、羅文殊強搬瓦礫,修理砌墳。差委趙典史修墳建祠,羅顯等暗造墓誌一塊,帶領弟侄,假以修墳,乘機於觀音堂前挖去泥土混賴,置酒邀請李廷綱、範瓊隆、王琳、李文浩吃。羅顯對說:『每人且將金三錢一分、銀三兩送你,出官之時,只說佛熙買求你贓,汪寧等俱有。比李廷綱等聽從接受,羅顯又將銀兩、衣帛等物約共一百二十兩作為謝禮,與李廷綱、範瓊隆、王琳,各分五十兩入己。』」 不知道法椿使了多少錢來賄賂楊推官,但這錢絕對值。這篇判詞推理層層推進,有憑有據,合情合理。楊推官這一支如椽大筆,生生將一樁鐵案給翻過來了。 不過他建構的整個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破綻,那就是羅秋隱墓。 楊推官的理論基礎是,羅秋隱墓系羅顯偽造而成,一切推理都是基於這一點發揮。反過來說,如果羅秋隱墓是真的,這篇精彩的判詞不攻自破。 此前糾紛,楊幹院毀掉的只是墓頂土堆,並未往下深入。羅顯如果豁出去,要求官府開墓驗棺,挖出祖先屍骸,這場官司就贏定了。 而楊推官心思縝密,不會不補上這個疏漏。他暗中提醒法椿,法椿找了當地豪強三百多人,在楊幹院裡夤夜舉火,打著勘查的旗號將墳當頂掘挖,居然真在裡面挖出了磚墎、墓誌,可是並沒有找到棺槨屍骸之類。 【注釋】磚墎:用磚塊砌成的牆。 這個結果,有點模棱兩可,怎麼解釋都合理。 不過到了第二天,情況又變了。那一干豪眾次日清晨早早過來,使鍬用鏟,轉瞬間就將羅秋隱墓的痕跡徹底抹除,只留下一片平地。 最後一個漏洞,也補上了。 很快楊推官得意揚揚地扔出了結論:「(羅顯)反行污首,捏僧截卷,致仍舊斷。裝捏眾詞,平占風水。」 羅顯怎麼也沒想到,池州府的這次審判如此不加遮掩,讓局勢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急轉。自己滿滿的優勢,瞬間化為烏有。 怎麼辦? 情急之下,他想到了甯國府。 當年這個案子,正是在甯國府異地審訊,才讓羅氏獲勝。現在池州府做出的判決,是在打甯國府的臉,如果他們能參與進來,案情一定會有轉機。 可惜甯國府顯然不打算蹚這場渾水。羅顯的訴狀告過去,負責人直接轉回了徽州府。徽州府呢,因為此案已由巡按詹大人轉委池州府審理,不好駁巡按察院的面子,也照樣轉到池州府審理。 轉了一圈,回到原地了。 此時已經是嘉靖十二年(1533年)一月份,將近兩年時間過去。羅顯別無選擇,又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去找巡按詹寬詹大人主持公道。 以往數次官司,羅顯靠著向巡按禦史提告的辦法,占盡優勢,這一次他覺得還會被福星關照。可他也不想想,當初把整個案子踢到池州府的,正是這一位詹寬。羅顯找他,豈不是自投羅網嗎? 羅顯在這一次的訴狀裡聲稱:池州府審判不公,楊推官貪贓枉法,法椿毀壞祖墳,請求秉公處理。 詹寬一看,哦,這案子涉官了。 之前說過,按照大明律,如果一樁涉官案件提告到巡按這裡,案件要轉到被涉官員的上級機構。告縣官,則轉府處理;告府官,則轉布政使司處理;告布政使官員,則轉按察使司處理。只有告按察使司的官員時,轉無可轉,巡按才能親自審問。 池州府也隸屬南直隸,南直隸不設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府級再往上的地方司法機構,只有應天巡按禦史。因此這次羅顯的案子,詹巡按可以親自過問。 詹寬也不客氣,先提拿了太平縣的趙典史過來,問他嘉靖九年六月去楊幹院築墳的事。趙典史不知是被嚇的,還是得了什麼暗示,說話支支吾吾,說當時羅顯自己找了一百多人去築墳,本人只是旁邊監督,羅顯曾經說在地下發現磚墎什麼的,本人只是聽說,並未親見云云。 詹寬又潦草地審問了幾句,直接判了案。不過這次判決的結果,無論羅顯還是法椿,誰也沒預料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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