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馬伯庸 > 顯微鏡下的大明 | 上頁 下頁 |
| 四一 |
|
|
|
那樁案子雖然審結,後續餘波卻漣漪不斷。要了結眼下的四樁案子,非得把那一件根源弄清楚不可。 可是,徽州府並沒有關於此案的資料。 當時羅氏祖墳案一審是在歙縣,二審涉官,由巡按劉乾亨安排,轉去甯國府異地審問。結案後的執行,也是由甯國府太平縣負責。此案所有的相關檔案,都存在那邊,徽州府沒有經手,自然也沒記錄。 李邦想要瞭解羅氏祖墳案的情況,還得去甯國府找。於是他便派遣一個叫作潘元的快手,跑去甯國府調閱檔案。 法椿覷到這個機會,又出手了,還是盤外著數。 他找到潘元,送了一筆錢。潘元心領神會,假裝生病在家,把徽州府申請調閱卷宗的文書和自家身份憑證,給了楊幹院一個叫能儒的和尚。這個能儒和尚沒有剃度,拿著潘元的憑證,大搖大擺去了甯國府。 那時候身份證沒照片,甯國府哪裡知道潘元被人冒名頂替,一看文書勘驗無誤,便把檔案找出來,交給了能儒。 能儒拿到檔案之後,直接把它給了佛熙。佛熙偷偷打開,發現裡面分成兩卷。一卷是歙縣知縣高琦判案的文件,對楊幹院有利;一卷是甯國府推官郭鳳儀判案的文件,對羅顯有利。當年甯國府二審之時,曾把歙縣一審卷宗調過來對照,因此並在了一處。 佛熙把甯國府卷宗偷偷抽出來,只留下歙縣卷宗在裡面,仍由能儒送到徽州府,指望能借此瞞天過海。 可惜李邦並不糊塗。他看了看卷宗,發現只有歙縣高琦的手筆,便多留了個心眼,召來羅顯詢問。羅顯一聽就急了,懷疑卷宗被人偷換,他大叫大嚷,要求徹查。 可這怎麼徹查?潘元或能儒若一口咬定中途丟失,誰也沒轍。明代這種手段很流行,本來案情清楚,結果被人故意湮滅檔案,最終不了了之。法椿幹司法工作的,見過太多了,所以才敢放膽如此施為。 可法椿沒料到,羅顯這一嚷嚷,自己的同夥佛熙倒先心虛了。畢竟這是竊取官府文書,算是重罪。佛熙把甯國府卷宗藏在身上,偷偷躲在徽州府公堂附近,俟退堂混亂之時,過去把卷宗扔到桌案上,掉頭就走。 有一個叫程寬的推廳小吏,他收拾公堂時看到有本卷宗扔在桌上,打開一看有甯國府字樣,遂送到清軍廳。 清軍廳是徽州府同知的辦公室,李邦一看卷宗莫名其妙地被送回來了,又把羅顯喚來。羅顯仔細檢查了一下,發現還缺少一份重要文件——甘結。 前面說了,甘結是結案後雙方簽署的文件,表示服從判決。這份文件若是丟了,法椿很有可能不承認判決結果,又把案子拿出來重審。 李邦沒有尋找遺失文書的義務,他只能依照現存文件做判斷。羅顯沒辦法,只能自力更生。 這件事倒是不難查,羅顯略做詢問,很快便發現是快手潘元找人頂替的緣故。他再一次跑到巡按察院,要告潘元和能儒偷換文書湮滅證據的罪過。 巡按照例轉發徽州府,李邦一看,好嘛,現在成了五樁案子了。 不,不止五樁。 嘉靖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在甯國府卷宗遺失案發生的同時,楊幹院又出事了。 楊幹院有個小和尚叫仁膏,氣不過羅氏作為,提了兩桶大糞潑到羅氏祖墳和祠堂,搞得污穢不堪。恰好這一幕被羅顯的族弟羅時看到了,跟仁膏兩個人廝打起來,鬧到歙縣公堂。知縣責令一個叫姚升保的歇家——一種做婚姻訴訟生意等中介的職業,類似於牙人——去調解。不料姚升保一眼沒看住,讓仁膏跑掉了。 羅時把這事告訴羅顯,羅顯大怒。祖墳被潑穢物,這誰能忍?他大張旗鼓去到巡撫都院那裡,又一次提告。佛熙聽說這件事之後,跟法椿一商量,不能示弱,遂捏造了一個仁膏被羅時尋仇打死的假案,去了巡按察院提告。 等到巡撫、巡按分別把狀書轉至徽州府時,同知李邦手裡剛好湊夠七樁案子,可以召喚神龍了…… 李邦沒有召喚神龍的能耐,只好召喚休甯縣知縣高簡、黟縣知縣賴暹兩個人,讓他們合議併案審理。 上級移交下級司法機構審案,是明代一種常見的做法。尤其是這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案子裡牽連著歙縣知縣,為了確保順暢,最好是讓鄰縣來審。 這案子本身,真沒什麼好審的。兩位知縣調取了過往卷宗,又到楊幹院現場勘查一番,很快得出結論:祖墳歸屬無誤,維持原判。至於那幾樁毆斃人命的官司,能霓、佛圓、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五人算是病故,仁膏根本沒被人打死,而是逃亡在外,並無謀殺情節。 從這份判決中可以看出來,兩縣得了徽州府的暗示,要快刀斬亂麻儘快結案,不要深究細枝末節。所以判決大原則上對羅家有利,但像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三人的死因——尤其是鄭來保的——居然報成了病故,顯然是不願深究。 總體來說,這次判決維護了好人利益,但也沒讓壞人受罰。 法椿的攪亂之計,終究還是發揮了作用。 他深悉官場心態,知道官員最怕的就是混亂。一旦發現混亂開始趨向失控,官員們便會下意識地去彌縫、抹平,把事情儘快了結,哪怕中間有些許不公正也無所謂。秉持著這個認知,法椿硬是把一場敗仗,攪成了一場亂仗。 當然,官府對羅氏一族,也不是沒有愧疚之心。兩個知縣特意委託當地德高望重的鄉紳,將楊幹院內的墳祠範圍重新測量了一下:「東入深二丈五尺;西入深二丈二尺;南北橫闊六丈五尺,墳右空地一丈六尺,墳前以溝,墳後以街沿各為界,聽從羅秋隱子孫永遠摽祀,不許浸損。」 這算是把羅氏墳祠的歸屬徹底坐實,與楊幹院劃出了明確界限,辦成一樁鐵案。 兩縣的判決還沒完。 羅顯和法椿,都判了個「奏事不實」,李廷綱等九個排年收取賄賂,以上十一人各杖八十,徒二年;行賄、竊換文書的佛熙杖六十,徒一年,強制還俗(上一次未得執行);其他諸如羅興、羅時、義珍、能儒等次一級的參與者,也俱各受罰。 你們這麼折騰官府,多少也得付出點代價吧? 當然,這個判決,還是留有餘地的。羅顯和法椿年紀都不小了,真挨上一頓板子只怕會當場死掉,兩縣准許他們用繳納米糧的方式來贖刑。九個排年裡的胡通進、吳永升家裡闊綽,也採用同樣的方式抵扣刑罰。義珍和尚沒錢,就用勞動的方式來抵扣——叫作「折納工價」。接下來,徽州府給兩院各自行了一道文,在他們那兒把案子銷掉,先後得到巡按禦史劉乾亨、巡撫都禦史陳軾的批准(毛斯義已調任),同意李同知的判決。這件事從程序上算徹底完結。 可這時有一個人,仍舊不甘心。 還是法椿。 他居然還沒放棄。 法椿注意到一個事實。那九個受罰的排年裡,李廷綱最先自首,得到了免罰的待遇;胡通進、吳永升納了米,也抵扣了刑期。但其他六個人,只能乖乖挨打。 這裡頭,仍有可乘之機。 法椿找到那六個倒霉蛋,又撒出銀錢去,聯絡了其他裡的十四個排年,湊足了二十人聯名具表,去告羅顯。 告羅顯什麼呢? 告他為了隱瞞實情,賄賂了那九個排年,給了每人50兩銀子,一共450兩。 這個數目,對普通百姓來說可以說是天價了。那麼有證據嗎? 有啊。 當初李廷綱自首的時候,掏出了佛熙給的3兩銀子作為證據,我們也有。然後汪寧等六人分別掏出了50兩白花花的紋銀,上繳官府。 不用問,他們拿出來的這300兩是法椿給的。 法椿也真是大手筆,一抬手就扔進300兩銀子打水漂,再加上額外送他們六人的酬勞以及收買其他排年的,成本不低。 但這些銀子花得相當值。 汪寧等六人家境一般,不可能自己出50兩白銀,這些錢肯定是別人給的。別人怎麼會無緣無故給你錢?一定是要換你在官司上的合作。那麼在官司上,誰最後得利了?自然是羅顯嘛。按這個思路想下去,簡直不要太合情合理。 更狠的是,汪寧提告的,是羅顯賄賂了九個排年。他們六個現在已經把贓款交了,那麼剩下的三個人——李廷綱、胡通進、吳永升,也會被官府催繳贓款,可他們哪兒有啊,這不等於平白多了50兩債務嗎? 活該,誰讓你們逃過一劫,我們卻要挨板子。 搞定了排年,法椿又以佛熙的名義,派仁膏——就是先前跟羅時打架的小和尚——去了巡按察院告狀,聲稱找到新的證據,能霓、佛圓並非如兩縣判決時說的那樣病故,而是被羅顯指使的族人打死的。兇手叫羅祿,楊幹院已經掌握了他「圍捉嚇騙銀兩、卷擄家財」的證據。 證人不可靠,又冒出一個兇手,法椿如此安排,等於是要徹底否定兩縣的判決。只要這樁七合一的案子翻轉過來,連帶著羅氏祖墳祠堂也就能剷除了。 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二月,巡按察院裡換了新主人。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福建人。他不清楚之前的一系列紛爭,只看到法椿、佛熙要翻案。 大明法律允許翻案,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既然此前休寧、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託,那麼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詹寬想了想,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