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馬伯庸 > 顯微鏡下的大明 | 上頁 下頁 |
| 四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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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坎距離楊幹不遠,後羅氏的年輕族人們見到如此好玩,也紛紛跑去玩耍。 去的人有羅良璽、羅偉,以及羅顯的幹侄子鄭來保。鄭來保還帶著自己媳婦尚金宗以及媳婦閨密葉氏、鄭氏、徐氏等人,興致勃勃地來到楊幹院。他萬萬沒想到,這是自己過的最後一個中元節,也是人生最後一個夜晚。 具體怎麼回事,史書裡並沒有提及。總之,在當晚發生了一次蓄謀已久的鬥毆。在爭鬥中,鄭來保被僧人們活活打死,屍體被一個叫智燈的和尚搶走,直接燒毀。 消息傳回到呈坎,羅顯無比震驚,怎麼一個人去看個法會就平白無故地死了,而且連屍體都找不到?他還沒從震驚中恢復過來,更大的麻煩已經降臨了。 楊幹院突然宣佈要狀告羅氏。 這一次,法椿的控訴比上一次更加陰狠。他宣稱後羅一族的羅良璽圖謀楊幹院土地,唆使羅偉在法會上挑釁,打死了楊幹院僧人能霓、佛圓,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椿在狀書裡精心做了設計,把這次訴訟設計成一起人命官司,再牽連到羅氏謀奪土地的動機。新案帶著舊案,便無翻案之嫌了。 不過法椿沒有把狀紙遞到歙縣縣衙,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捅到了徽州巡撫都院。 注意,是巡撫都院,不是巡按察院。剛才說了,這裡是巡撫在徽州的辦公地點,它和巡按察院一樣,也可以接民間的訴訟官司。 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無論是布政使、按察使還是巡按、巡撫,他們都可以接待上訴民眾或複查案情。萬曆年間有一位大儒叫呂坤,他曾經評價這一特點:「數批檢問,非以求同,正謂恐有冤抑,相與平反耳……蓋眾官同勘一事,原為此事虛實;同勘一人,原為此人生死。」意思是對於同一案子,由幾個互無統轄的部門來勘問,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正。 尤其是「數批檢問」四個字,要求斷案時十分謹慎,多次批駁、考查、詢問,盡最大努力查明真相,避免冤假錯案。 「數批檢問」這個辦案原則,對百姓來說,是好事,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比如法椿這次選擇了巡撫,就包藏了心機。 上一次羅顯之所以能翻盤,一是因為他選擇了上訴巡按;二是在狀子裡把知縣高琦也給告了。一涉官員,巡按便有理由要求異地審判,導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以致失敗。 法椿不想重蹈覆轍,所以這次他越過歙縣和徽州府,繞開應天巡按,把這樁案子送到了應天巡撫面前。他精通法律,知道巡撫都院有個規矩,如果巡撫碰到上訴案件是純民間糾紛,無須親自審理,而是「發與所在有司」,讓地方司法部門去調查。 那一年的應天巡撫叫毛斯義,他接到訴狀,一看這是歙縣民間鬥毆事件,不涉官員,便按規矩轉發給徽州府,責成他們儘快處理。 經過這麼一番操作,法椿終於如願以償,讓案子落在了徽州府。別忘了,他可是徽州僧綱司的都綱,也屬於官員之列,這裡算自己的半個主場,打點起來方便多了。 除了官面上的手段,法椿在私下裡也沒閑著。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椿在一個叫容嶺的地方擺下酒宴,請來了李廷綱、範瓊隆、王琳、李文浩、胡通進、吳永升、汪甯、羅檟、羅延壁等九人,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被告羅良璽所在裡的排年裡長。 同席的,還有汪招才、汪社貴、汪寄壽等人。汪姓是歙縣大姓,比羅姓還要強大,叫他們幾個過來,可以一壯聲勢。 法椿知道,這件案子一旦開審,一定會把九個排年叫去問話,得事先買通,串好口供。這件事他不方便出面,便委託了佛熙來充當酒宴主人。 佛熙在宴席上公然提出了一個要求:「奏本已准,望列位回護。」意思是案子要開審了,哥兒幾個可得記住說什麼話。然後他掏出了三十兩銀子和三兩一錢的金子,交給出席者平分。眾人把錢收下,紛紛表示絕無問題。 法椿這邊摩拳擦掌,羅顯那邊可也沒坐以待斃。 他是個略懦弱的好人,可不是個笨蛋。上次被法椿的突然襲擊坑得太苦,這次羅顯多少吸取了點教訓。 羅顯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次來到巡按察院,向巡按劉乾亨提訴,狀告楊幹院和尚毆死幹侄子鄭來保並誣告羅良璽、羅偉。劉乾亨和巡撫毛斯義的反應完全一樣,把這個案子直接轉發徽州府,與楊幹院訴羅良璽、羅偉案合併為一案,統一審理。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或者咱們問得再專業一點:巡撫或巡按遇到民間糾紛提告,不親自審問,而是轉發徽州府處置,這和老百姓直接去徽州府上訴,有什麼區別嗎?這條規定的意義何在? 《大明會典》裡關於巡按的職責裡,有這麼一句描述:「受軍民詞訟,審系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 也就是說,找巡按上訴的民間案件,要先在巡按察院登記留底,然後才會轉發徽州府。巡按察院會設定一個審結限期,如果逾期未結,巡按要追究官員責任。等有司審完之後,還要把結果回報給巡按察院,由巡按核准才算完結。 無論案情登記、審結限期還是具由回報,其實都是在鞭策地方有司:這件案子在我們巡按察院掛上號了,你可別敷衍塞責啊。 所以羅顯去巡按察院再次起訴,是有意義的。此舉能給徽州府製造壓力,逼迫他們秉公行事,至少不敢太過偏袒。 更何況,巡撫是一省之長,日理萬機,這種小案子不可能特別關注,轉完就算了;而巡按只負責司法監察,對官司有更多精力去盯著。對徽州府來說,應天巡撫轉過來的案子,可以稍微動點小心思,若是巡按轉來的案子,可就得打起精神來不敢出錯了。 果然,徽州府一接到巡按轉發,頭都大了,這成了兩院都關注的案子啊!知府不敢只派推官來審,更換成了徽州府的二把手,徽州同知李邦。 同知的全稱是「同知府事」,正五品,主要負責「清軍伍,督糧稅」,是僅次於知府的大人物,俗稱「糧廳」或者「軍廳」。碰到州縣無法解決的案子或者兩院轉發的案子,往往由同知充任主審官,以示重視。 對法椿來說,搞定一個推官相對容易,如今主審突然換成了同知,賄賂的成本和難度直線上升。無形之中,羅顯把法椿的主場優勢給打消了一大半。 嘉靖十年(1531年)正月,此案正式在徽州府開庭。 開審的流程千篇一律,無非是原告被告各自陳述案情,各自提交物證、人證。可就在法椿準備叫那九個排年裡長出庭做證時,羅顯突然亮出了殺招。 羅顯當場指控,說佛熙和尚收買了這九個人,而且說出了準確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受賄金額: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容嶺,三兩一錢黃金和三十兩白銀,受賄人為李廷綱等九人。 佛熙宴請之事,做得十分隱秘,羅顯是怎麼知道的? 原來這九個排年之中,有一個叫胡通進的人,他此前欠了別人的債,拿到佛熙的賄賂之後立刻去還錢。而羅顯靠著族裡的力量,早已在呈坎張開了一張監視大網,盯著這些和案子密切相關的排年。上次法椿就是靠賄賂人證,差點讓羅顯祖墳不保。再笨的人,這次也該長記性了。 胡通進一還錢,羅顯這邊立刻覺察,帶人打上門去,三下五除二全問出來了。 羅顯在公堂上當眾喝破這件事,李廷綱、王琳、範瓊隆幾個人嚇得面如土色。他們不過是些升鬥小民,哪兒吃得住如此驚嚇,紛紛捧出受賄金銀,一五一十全交代了。 法椿萬萬沒想到,羅顯看著老實巴交,卻把自己的幾個殺招全給拆解掉了。 到了這份上,同知李邦覺得不用再繼續審了,可以直接宣判。羅顯趁熱打鐵,把一個人扶上公堂——死者鄭來保的兒子鄭文,正宗的苦主,上堂是要控告法椿等人密謀打死自己父親。 這種直接告來徽州府的案子,就不需要同知親自出馬了。李邦把徽州府推官曹世盛叫來,讓他繼續審理。 曹世盛一升堂,即下令拘拿法椿等人,並要求召來當晚行兇時的兩個重要證人:楊幹院的行童——就是寺院裡做雜活的小和尚——汪仁堅,以及楊幹院的火頭吳塔監。 眼看羅顯即將大獲全勝,可徽州府派去找證人的皂吏回報,說汪仁堅、吳塔監兩人突然病故,已經下葬。 案子到這裡,突然一下卡殼了。 曹世盛忽然發現,他們沒理由繼續拘拿法椿。因為法椿起訴的是羅良璽毆斃僧人案,他賄賂證人,是為此案做偽證。而羅顯起訴的是楊幹院僧人毆斃鄭來保案,如今證人絕滅,無法證明法椿跟這件案子有什麼關係。總不能他在甲案裡犯了錯,就判他在乙案裡是兇手吧? 只好暫時把他放了。 要說法椿,可真是意志堅韌之輩。明明處境極為不利,他居然還沒放棄,恢復自由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佛熙,按授機宜。 佛熙得了師侄的提點,再赴巡撫毛斯義處上訴。這次上訴不為勝負,只為拖延時間。巡撫接了這案子,一定會轉發徽州府,徽州府再回復巡撫都院,文書來回,怎麼也得幾天時間。 接下來,佛熙馬不停蹄地找到吳永升、汪甯、羅檟、羅延壁、胡通進幾個人,對他們說:「你侮受我金銀事已發覺,今就首官,難免本罪,莫若誣稱羅顯情虧,妄將金銀詐稱是僧買求,再告一詞,替我遮飾,得贏官司重謝。」 這不是筆者的原創,而是供狀文獻裡的原話。看到這裡時,真是服了法椿了,虧他能從絕路中挖出這麼一條縫來。 反正那九個排年已承認收受賄賂,乾脆讓他們改一下口供,誣稱這些錢是羅顯給的,也是羅顯教他們說是佛熙賄賂。為什麼羅顯這麼做?因為他心虛啊。 這套說辭並不求邏輯嚴密,只求把水攪得足夠渾。 吳永升、汪寧等人得了佛熙保證,立刻向徽州府告了一記刁狀,詐稱那筆金銀是羅顯給的。 羅顯一聽這幾個人居然還要攀咬自己,也不示弱,讓自己的侄子羅興去了巡撫都院,找毛斯義毛老爺申訴。你不是要鬧大嗎?那我就再鬧大一點。 此前他一直走的是巡按這條訴訟線,這次走一回巡撫衙門,把兩院補齊,聲勢搞得大大的。 巡撫都院接到案子,照例轉給徽州府。徽州府一看麻煩又來了,推官曹世盛連忙請到同知李邦,按程序這事還得您來審啊…… 李同知打開案卷一瞧,好傢伙,一樁案子變成了四樁案子:羅顯、鄭文訴楊幹院僧人毆死鄭來保兼誣告羅良璽、羅偉案,法椿訴羅良璽、羅偉毆死楊幹院僧人謀奪風水案,九排年訴羅顯賄賂排年偽證案,羅顯訴九排年誣告案。 這四樁案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牽連,有來有回。本來挺簡單一事,現在硬是被法椿攪得錯綜複雜。 好在徽州同知李邦也不是吃素的。徽州這個地方以「健訟」著稱,民間特別愛打官司。能在這個地方當父母官的,都是久經考驗之輩。他展卷一捋,從千頭萬緒中一下子抓到了關鍵所在。 根源就在嘉靖八年的羅氏祖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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