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馬伯庸 > 顯微鏡下的大明 | 上頁 下頁 |
|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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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察院是個什麼地方?為什麼羅顯覺得去那裡上訴會更有勝算呢?這還得從大明的上訴制度說起。 大明朝廷有規定,打官司要一級一級打,老百姓如果起了糾紛,先讓裡老調解,不成則去州縣裡打官司;州縣解決不了,再上訴到府裡;府裡不滿意,再上訴到省級最高司法機構——按察使司。這個次序不能亂。如果有人膽敢越級上訴,擾亂司法秩序,無論是否冤枉,先笞五十再說。 歙縣的上級主管是徽州府。羅顯要循正規途徑,必須先在歙縣提告,然後再去徽州府上訴。這官司一打起來,怕是會曠日持久。 但凡事總有例外。 明代有一個官職叫作「巡按禦史」,該官員代表皇帝定期巡視各地,檢查地方政務。可以把其理解為一個空降的司法兼紀委官員,上可通天,只對皇上負責,地方政府管不著。 巡按雖然只是七品官,但權柄極大,地方上舉凡民政司法的庶務,有問題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更可怕的是,巡按還有兩把尚方寶劍。 第一把寶劍,是對地方官員有獎懲之權,可以保舉「廉能昭著」的清官,亦能追究「蠹政害民」的貪官。所以就連四品知府看見七品巡按,都得客客氣氣的。 第二把寶劍,巡按除了監察之外,還自帶法院屬性,有權接受軍民詞訟。如果老百姓覺得縣衙處斷不公,又不願意上訴到府衙,那麼還有一個選擇,就是去找巡按上訴。 巡按是中央官員,找他打官司不算越訴。而且巡按的身份獨立於地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案不受地方利益干擾,算是百姓的另外一條申冤的通道。老戲文裡經常看到,動輒戲臺上出來一個「八府巡按」主持公道,威風凜凜,所有人都得跪。雖然「八府巡按」不是正式官職,但也多少能看出其在民間的威名。 徽州府隸屬於南直隸地區,歸中央直轄,沒有省一級的按察使司,但屬於應天巡按禦史的巡查區。 羅顯在歙縣這裡吃了虧,又不想驚動徽州知府,自然就該去應天巡按那裡找回場子。 說來有趣,徽州府的辦公地點,就在歙縣的縣城裡頭。羅顯從歙縣縣衙出來以後,一拐彎就能走到徽州府衙,再往東邊走上幾步,可以看到一座高大寬闊的公署,這裡就是應天巡按禦史的辦公室——徽州巡按察院。 這是洪武三年(1370年)興建的建築,有正廳耳房五間、泊水三間、直舍一間、後堂三間、左右廊各六間、門屋七間、聽事廳左右各三間,算得上大院子了。 巡按禦史沒有固定駐地,要巡視遍歷各地,各地都會設有一座「察院」作為辦公室。歙縣是附郭縣,縣衙和徽州府衙同在一城,所以歙縣察院和徽州察院索性合併一處,一個單位,掛兩塊牌子。 不,嚴格來說,是三塊牌子。 這座公署本來還有一塊牌子,叫作「應天巡撫徽州都院」。 巡撫這個官職,比巡按級別更高。在大明國初,行省一級由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司法以及軍事,號稱「三司」。但三司彼此獨立,運轉起來特別麻煩,後來朝廷設了一個「撫政安民」的巡撫,節制三司,軍政一肩挑,比現在的省長權力還大。 比如在隆慶年間,海瑞就曾巡撫應天十府,威名震懾,嚇得整個南直隸官場為之簌簌。 巡撫的頭銜裡既然有個「巡」字,自然也要在各地設下辦公地點,稱為「巡撫都院」,也有受理訴訟的職能。南直隸巡撫一共有兩個,一個叫「鳳陽巡撫」,負責鳳陽、廬州、淮安和揚州四府,兼漕運總督;還有一個叫「應天巡撫」,負責應天、蘇州、松江、徽州、安慶等十府政務。它在徽州府的辦公室,叫巡撫都院,一直是和巡按察院合署辦公。 弘治十四年,應天巡撫彭禮來到徽州,覺得一起辦公太麻煩了,徽州府趕緊在府學左邊建了個新都院,把牌子搬了出去,舊院仍交巡按使用。 徽州百姓一提到都院和察院,都敬畏地稱之「兩院」。 嘉靖八年(1529年)年初,羅顯寫好上訴的狀書,帶著全族人民的希冀,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 可巧新一任巡按禦史剛來,此人叫劉乾亨,是河南洛陽人。劉乾亨新官上任,很想有一番作為,對這件案子頗為重視,遂接下了羅顯的訴狀。 羅顯這份訴狀,也是請了高人指點。裡面先不提楊幹院和羅秋隱墳的事,而是指責楊幹院「招集流民偽僧為非」「習演白蓮教法,聚散無常」,說佛熙姦淫婦女並「謀死姦婦父男」,說法椿「夤緣官府,交通賄賂」,總之先給人造成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這闔寺僧人都是奸佞,奸佞之話必不可信。 說完這些,狀書才開始講述羅家祖墳的事,引用大量文獻來論證羅氏「因墳建寺」的緣由,以及佛熙等人的惡行。最後還不忘把知縣高琦捎進來,說他貪贓枉法,濫用酷刑,事後還派人平墳,簡直罪大惡極。 劉乾亨看完羅顯的訴狀,覺得這案子沒什麼疑問,勝負立判。不過正因為勝負太明顯了,反而比較麻煩。 巡按雖然可以接軍民詞訟,但並非能事事親審。《大明會典》裡說得很清楚:「(巡按所接案子)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佈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可見大部分告官案件,巡按只能向被告官吏的上一級轉發,只有當按察司官吏涉案時,巡按才能親自出手。 羅顯這個案子涉及歙縣知縣高琦,按正常流程,劉乾亨應該將其轉發給徽州府,由府屬推官來處理。可如果徽州府能解決,人家何必跑來察院多此一舉? 劉乾亨再看了看,發現狀書裡提及了一個細節:羅顯指控高琦除了收取賄賂之外,還濫用酷刑,將其屈打成招。 這回好辦了! 《大明會典》裡關於巡按親審的條件,有一則特殊條款:「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就是說,如果案情裡有官吏擅用刑求逼供、鍛煉成獄的情節,巡按不得再轉發出去,要親自審問。 按照我們的想像,接下來應該就是劉青天親自升堂了吧?驚堂木一拍,奸僧犯官紛紛跪下認罪云云。 不,並沒有。接下來劉乾亨做出一個特別奇怪的決定——轉甯國府提吊文卷審理。 這個甯國府,不是《紅樓夢》裡那一座,而是在徽州府東北方向的鄰府,治所在宣城。劉巡按這一腳皮球踢得夠遠,踢到了徽州府境外。 這個決定乍一看莫名其妙,但仔細一琢磨,可謂深得官場真味。 一個新上任的巡按,如果上來就親審拘拿一個知縣,未免有點駭人聽聞。做官最重要的是和光同塵,抓了高琦不要緊,惹得徽州官場抱成一團,八府巡按也吃不消。 劉乾亨把案子轉交甯國府異地審理,自己就安全了。甯國府跟歙縣沒關係,可以保證審案的公正,更不怕得罪徽州官場。將來他們若是查出歙縣知縣有問題,也怪罪不到巡按頭上。 更妙的是,這並不違反大明律。羅顯狀告知縣高琦,按規矩是該轉交府級衙門來審。只不過這個「府」不是徽州府,而是甯國府罷了。在大明的司法實踐裡,異地審案的情況很多,誰也無法指摘。 劉乾亨這是在隱晦地暗示徽州府,如果你們對異地審理有意見,那我就要援引「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的條款,動用巡按的權限來親自審理了,屆時大家面上定不好看。 「巡按親問」在劉乾亨手裡,變成了一件核武器。它的用處不是毀滅,而是威懾,放在發射架上引而不發,才最有力量。 所以這一招「轉甯國府審理」,看似踢皮球,其實蘊藏著無比精妙的平衡技巧,既讓案子順利推進,同時又保護了巡按自己。 果然,徽州府知道以後,什麼也沒說,也沒什麼能說的,等結果就是了。只有法椿顯得有些狼狽,他的力量在徽州府能施展,跨境力不能及。 甯國府派來審理楊幹院案子的,是一位姓郭的推官。 在明代的府衙生態裡,一把手是知府,二把手是同知,三把手是通判,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獄工作的推官,俗稱「刑廳」,也叫「四爺」。 這個四爺叫郭鳳儀,河南人。他相當認真負責,把案卷供狀、古今郡志、寺碑家譜等一干卷宗調過去,細細研讀,把所有裡老、鄰居等相關人證重新審問,還派了太平縣的典史、巡檢親自趕赴楊幹院勘查現場。太平縣即現在的黃山區,明代歸甯國府管理,與歙縣隔黃山相鄰,過來一趟很方便。 結果並沒什麼懸念。無論文獻還是鄉人證言,都證明了羅氏祖墳的存在。而甯國府的調查人員在楊幹院佛殿前的泥土下方,挖出了一些古舊磚廓,更證實了祖墳絕非浮土堆成。 甯國府的判決如下: 1.斷令佛熙修築墳還羅顯摽祀。 【注釋】摽祀:亦稱標祀、標掛,俗稱清明吊子。標,農村用白紙剪成的祭祀用品。每年清明節,各家各族掃墓祭祖,祭掃完畢,往往插一標杆於墓前或墳頭上,其上糊上長條白紙或楮錢,表明已行祭祀。南方的標杆多用竹,北方的標杆則用柳枝,這些柳枝往往有可能活為樹。 2.仍將觀音堂東邊一間與羅顯蓋造祠堂一間,豎立碑記,供奉羅秋隱神主。 3.以後不許羅顯因而賴為己地,再有埋葬。 4.追查佛熙、滿真犯奸是的,追出度牒還俗。 5.(佛熙)供擬羅顯奏事不實,杖罪。 這個判決,可以說羅家大獲全勝。羅顯不僅保住了祖墳,可以如常祭祖,而且還追回了觀音堂的一間房屋,為祖先重建墓祠。而且仇人佛熙被判了誣告罪,狠狠挨了一頓板子,強制還俗。 唯獨第三點對楊幹院有利,判定羅氏對寺產並無所有權,也不得添加新墳進去。這條聊勝於無,羅顯本來也沒有爭寺產的心思,更不會把新墳挪進去。 可惜知縣高琦並沒受什麼影響,大概甯國府不願無端得罪一位官員吧,算是一點點遺憾。 按照程序,甯國府把結果回報徽州府察院,請巡按覆審。劉乾亨大筆一揮,直接批准,還添了一條,責令佛熙親自把祖墳堆回去。 還墳現場一度十分尷尬——對佛熙來說,不光太平縣的典史和巡檢來壓陣,還強制要求楊幹院的和尚,以及附近裡老、甲首、鄰人都來圍觀。眾目睽睽之下,佛熙紅著一張老臉把墳土堆回去,堆完以後,倉皇而去。 一應事項完成以後,羅顯和楊幹院雙方「各取甘結」。 甘結是一種特別的法律文書。當官司做出最終判決之後,雙方都要在甘結上簽字畫押,以表示服從判決,不再翻案。甘結一簽,證明本案在程序上完結。 可有一個人,仍舊不服。 法椿。 甯國府審案之時,法椿力不能及,只能眼睜睜看著判決下來。可是他並不甘心,一心要把案子反轉過來。 不過這件事若再從祖墳入手,難度太大。法椿精研佛法之餘,想出一條毒計來。 嘉靖九年(1530年)七月十五日,楊幹院對外宣佈,要搞一次盛大的中元節法會,無論僧俗男女都可以來參加。遠近鄉人聽說之後,紛紛聚攏過來,一時楊幹院內外熙熙攘攘,分外熱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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