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淩力 > 清宮懸案 | 上頁 下頁 | |
五十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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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的父親皇太極、叔父多爾袞比較,福臨的漢化政策又進了一大步。皇太極和多爾袞的漢化還只停留在模仿明朝的政治制度、錄用明朝降官的階段,而福臨的漢化已經深入到思想文化、習俗風尚這一領域,不僅緩和了清初尖銳的民族矛盾,而且由思想統一推動和加強了政治統一,對清初迅速出現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大一統的政治格局,具有重大的作用。 精神文化方面的漢化,落實到朝政上,就是一系列國家制度和機構方面的建革。 為了文教治天下,為了加速統一中原的進程,福臨都非重用漢官不可。重用漢人漢官的最要緊的地方,也是在國家機構方面最富建設性的變革處,就是內三院。 親政之初,福臨在範文程的陪同下,頻頻親臨內院,甚至出入無常,幾乎當成了他的起居之所。後來,福臨索性在太和門建起一所內院直房即值班室,讓大學士和學士等官分班入值,便於皇上處理批答奏章題本時向內院大學士們諮詢討論,使應更改的事務能立即決定、立即執行。到了順治十三四年(公元1656年至1657年),內三院實際上已經成為清政府的權力中心,是福臨加強中央集權、推行漢化政策的強有力的政治班底。到了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福臨仿照明制,將內三院改為內閣,大學士加殿、閣銜,稱「中和殿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於是,內三院成為名實相符的中樞首腦機關。而這大清朝廷的中樞首腦機關,基本上由漢大學士和漢學士組成。這對福臨來說有兩重意義:既籠絡漢臣、推行漢化,又防止貴族勢力對皇權的侵蝕。 翰林院的建革,更說明問題。 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都北京時,清朝承明制設了翰林院,掌論撰文史之事,為正三品衙門。因未設滿員,只有掌院漢學士,次年就被革除,合併進了內三院。到了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內三院改為內閣的同時,又恢復了翰林院,升為從二品衙門,設滿漢掌院學士各一人,都兼有禮部侍郎銜。翰林學士是從科舉考試出來的進士中挑選,而清初的科舉,幾乎是漢士子的專利,因為通曉四書五經、能作八股文的滿洲蒙古士人,在當時可說是鳳毛麟角。這樣,翰林院也就成了漢官的天下。後來,福臨竟諭令在紫禁城內乾清門東側的景運門內建造直房,詔令翰林院各官分班直宿,以備顧問,寵信之深正足以表示福臨的漢化之深。 為了提高漢官在政府各部門的權力和地位,福臨又突破了許多祖制舊規: 同級的滿漢官相見,漢官必須長跪,滿官不叫起不得起;順治帝命改為見面時漢官一跪見禮即起。 改變了漢官不得掌印的祖制,下令說:「以後各部尚書、侍郎及院寺堂官,受事在先者即著掌印,不必分別滿漢。」 改變了同級滿臣高於漢臣、武臣高於文臣的薪俸制度,在順治十三四年(公元1656年至1657年)間,實現了文武俸祿不論滿漢,一例照品級支給的新制度。 改變了同官滿臣高於漢臣的品級制度,如原來同是六部尚書,滿官為一品,漢官為二品。順治十五年滿漢官員品級劃一,如六部滿漢尚書俱為正二品。 與此同時,繼續推行墾荒與肅貪兩項大政,官吏中驕橫貪贓蠹國害民者,無不立正典刑,如吏部尚書譚泰、江甯巡撫土國寶、大學士陳名夏、順天巡按顧仁等都因貪賄被誅殺。順治帝甚至面諭刑部說:「貪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一向法度太輕,革職問罪之後,還能享用贓資,以致貪風不息。今後大小官員,凡受贓銀十兩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一概籍其家產入官!著為定例!」 有名的丁酉科場案,正是福臨仰慕朱元璋立法周詳可傳永久,將法制用於治國的一個例證。 科舉制度原本是使「天下英雄入我彀中」(唐太宗語)的統治者的妙招毒招。千年下來,漢人陷溺于科舉至深至酷,難以自拔。清朝統治者更是旁觀者清,所以一入關就連年開科取士,以迎合漢士子,達到籠絡人心的目的。為了顯示清正廉明,為了拔取真正的人才,對科舉考試過程中人人痛恨的貪贓壞法、作弊賄買施行嚴刑峻法,是順治帝的必然選擇,也是他肅貪的一貫作風。誠然,丁酉科場之獄,主考官、房考官及考中的士子,許多人因此被殺、被遣戍流放,處罰太重,常常被當做民族壓迫的一個例證;但此事發難者是漢人,受禍者也是漢人,清朝用嚴刑峻法處理了此案,竟能使大多數未能考中和年年被擯的士人感到出氣、感到痛快,並使後來的科舉受到震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比較清正、較少弊端,又是順治帝乃至大清朝的一得了。 親政七年之後,積累了相當統治經驗的順治帝,組織了一批大學士校訂《大清律》,這是福臨立法治國的一件大事。《大清律》一直沿用到清末,雖然在後來的兩百多年間,有所增減,但它的基礎和基本構架是福臨建設的。這應該說是他對大清國的一項重大貢獻,為後來的國運興旺提供了重要保證。 清初的圈地法、投充法、逃人法三大弊政中,延續時間最長的,是逃人法。 用順治帝自己的話說,圈地是不得已的辦法,因為必須要有土地房屋安置進關的滿洲八旗軍民。福臨親政的時候,該圈的地差不多也都圈夠了,所以,他在順治十年(公元1653年)下的「永不許圈佔民間土地房屋」的諭旨,能夠基本得到執行。這樣,由圈地引起的投充,在嚴厲懲處借投充強佔土地財產的罪犯之後,也漸漸平息下來。惟有逃人法,從寬還是從嚴,在朝廷的討論中幾起幾落,始終不能解決。 清朝入關前,搶掠漢人為奴隸,作為私有財產的一部分。入關後,土地被圈佔的漢民多有帶著土地財產投到旗下為奴的,即為投充,他們也是滿洲八旗軍民的私有財產。奴隸們不堪忍受主人的虐待而逃亡者,就被稱為逃人。收留逃人的,被稱為窩主。窩主窩藏逃人,就等於搶奪了滿洲八旗軍民的家產,直接損害了他們的切身利益,那是絕不能容許的。因此從關外到關內,處理逃人,立法最嚴,這也是滿洲各旗向國家、向皇家要求的最重要的保障。 福臨親政後,逃人問題仍然很嚴重。代表滿洲親貴利益的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議出更嚴厲的法令:窩主被斷給逃人之主為奴,窩主兩鄰(因不舉報)流徙,捕得逃人在途中複逃,則解差也流徙。順治帝認為過嚴,命再議;結果仍以原議上交皇帝。福臨必須依靠八旗定天下,不能違國俗、拂眾情,只得批准。 立法再嚴,也擋不住奴隸的逃亡,還出現了大量冒充逃人詐索財產、陷害良善的事,致使天下紛擾,百姓痛恨。當朝廷中漢大臣紛紛上奏抨擊逃人法時,福臨不能不站在滿洲的立場上斥責漢官。他心裡何嘗不明白,害民峻烈的逃人法,是造成國家動盪的不安定因素。處在滿漢矛盾焦點上的福臨,只得忍受雙方火力的炙烤,其痛苦是可以想見的。 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二月,兵科給事中李上疏,極論逃人法之弊,歸結為七可痛,大大觸怒了滿洲親貴。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定李死罪。順治帝不准,命再議。又議得杖責四十、流徙甯古塔。順治帝命免杖,安置在離關內近一點的尚陽堡。身為皇帝的福臨,只能用這樣曲折的方式來保護他朝廷中的一個中下級官員,他心裡真夠窩囊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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