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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齊賢決訟


  ——王延禧一事附

  張齊賢丞相在中書時,戚裡有爭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更十餘斷,不服。齊賢曰:「此非台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上既許,乃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狀結實,且遣兩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皆安堵如故,文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明日奏狀,上大悅,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馬光丞相涑水紀聞。

  按:曾肇內翰撰王延禧朝議墓誌雲: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時,有兄弟分財者,弟弱,所得田下,訴不均。詰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訴于州,州守笑曰:「此張詠尚書斷獄法也。」豈彼所聞異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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