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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肅息鬥


  ——鞠真卿一事附

  燕肅侍郎,知明州。俗輕悍喜鬥。肅推先毆者,雖無傷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於是鬥者為息。見本傳。

  按:民之鬥毆,傷有輕重,理有曲直,不治其傷,而治其理者,乃息鬥之術也。若折跌支體,則理雖直而傷已甚,斯不可貸矣。譬猶鬥殺用刃以故殺論,蓋其情重也。

  沈括內翰說:鞠真卿知潤州時,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別令先下手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兼不甘輸錢於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蓋無賴之民,不畏杖責,故設此事以折伏之,與王敬則治獄之術同也。見筆談。近時州縣間固有使民輸下拳錢者,然官自取之,則不足以懲惡,而適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豈若不治其傷,而治其理之簡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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