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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威克(2)


  柴克宏

  南唐柴克宏有將略。其奉命救常州也,樞密李征古忌之,給以羸卒數千人,鎧杖俱朽蠹者。將至常州,征古複以朱匡業代之,使召克巨集,巨集曰:「吾計日破賊,汝來召吾,必奸人也。」命斬之,使者曰:「李樞密所命。」克宏曰:「即李樞密來,吾亦斬之。」乃蒙船以幕,匿甲士其中,襲破吳越營。

  〔馮評〕

  奸臣在內,若受代而還,安知不又以無功為罪案乎?破敵完城,即忌口亦無所施矣!

  楊素

  楊素攻陳時,使軍士三百人守營。軍士憚北軍之強,多願守營。素聞之,即召所留三百人悉斬之,更令簡留,無願留者。又對陣時,先令一二百人赴敵,或不能陷陣而還者,悉斬之。更令二三百人複進,退亦如之。,將士股栗,有必死之心,以是戰無不克。

  〔馮評〕

  素用法似過峻,然以禦積惰之兵,非此不能作其氣。夫使法嚴於上,而士知必死,雖置之散地,猶背水矣。

  安祿山

  安祿山將反前兩三日,於宅集宴大將十余人,錫齎絕厚。滿廳施大圖,圖山川險易、攻取剽劫之勢。每人付一圖,令曰:「有違者斬!」直至洛陽,指揮皆畢。諸將承命,不敢出聲而去。於是行至洛陽,悉如其畫。〔出《幽閒鼓吹》。〕

  〔馮評〕

  此虜亦煞有過人處,用兵者可以為法。

  呂公弼 張詠

  公弼,夷簡子,其治成都,治尚寬,人嫌其少威斷。適有營卒犯法,當杖,扞不受,曰:「寧以劍死。」公弼曰:「杖者國法,劍者自請。」為杖而後斬之,軍府肅然。

  張詠在崇陽,一吏自庫中出,視其鬢旁下有一錢,詰之,乃庫中錢也。詠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錢何足道,乃杖我耶?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詠筆判雲:「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自仗劍下階斬其首。申府自劾。崇陽人至今傳之。

  詠知益州時,嘗有小吏忤詠,詠械其頸,吏恚曰:「枷即易,脫即難。」詠曰:「脫亦何難?」即就枷斬之,吏俱悚懼。

  〔馮評〕

  若無此等膽決,強橫小人,何所不至?

  賊有殺耕牛逃亡者,公許自首。拘其母,十日不出,釋之;再拘其妻,一宿而來。公斷曰:「拘母十夜,留妻一宿,倚門之望何疏?結髮之情何厚?」就市斬之。於是首身者繼至,並遣歸業。

  〔馮評〕

  袁了凡曰:「宋世馭守令之寬,每以格外行事,法外殺人。故不肖者或縱其惡,而豪傑亦往往得藉以行其志。今守令之權漸消,自笞十至杖百僅得專決,而徒一年以上,必申請待報,往返詳駁,經旬累月。於是文案益繁,而狴犴之淹系者亦多矣!」

  子猶曰:「自雕蟲取士,資格困人,原未嘗搜豪傑而汰不肖,安得不輕其權乎?吾於是益思漢治之善也!」

  黃蓋 況鐘

  黃蓋嘗為石城長。石城吏特難檢禦,蓋至,為置兩掾,分主諸曹,教曰:「令長不德,徒以武功得官,不諳文吏事。今寇未平,多軍務,一切文書,悉付兩掾,其為檢攝諸曹,糾摘謬誤。若有奸欺者,終不以鞭樸相加!」教下,初皆怖懼恭職,久之,吏以蓋不治文書,頗懈肆。蓋微省之,得兩掾不法各數事,乃悉召諸掾,出數事詰問之,兩掾叩頭謝,蓋曰:「吾業有敕,終不以鞭樸相加,不敢欺也。」竟殺之,諸掾自是股栗,一縣肅清。

  況鐘,字伯律,南昌人,始由小吏擢為郎,以三楊特薦為蘇州守。宣廟賜璽書,假便宜。初至郡,提控攜文書上,不問當否,便判「可」。吏藐其無能,益滋弊竇。通判趙忱百方淩侮,公惟「唯唯」。既期月,一旦命左右具香燭,呼禮生來,僚屬以下畢集,公言,有敕未宣,今日可宣之:內有「僚屬不法,逕自拿問」之語,於是諸吏皆驚。禮畢,公升堂,召府中胥,聲言「某日一事,爾欺我,竊賄若干,然乎?某日亦如之,然乎?」群胥駭服,公曰:「吾不耐多煩,命裸之,俾隸有力者四人,舁一胥擲空中。立斃六人,陳屍於市。上下股栗,蘇人革面。

  〔馮述評〕

  蓋武人,鐘小吏,而其作用如此。此可以愧口給之文人,矜莊之大吏矣!

  王晉溪雲:

  「司衡者,要識拔真才而用之,甲未必優於科,科未必皆優於貢,而甲與科、貢之外,又未必無奇才異能之士。必試之以事,而後可見。如黃福以歲貢,楊士奇以儒士,胡儼以舉人,此皆表表名臣也。國初,馮堅以典史而推都禦史,王興宗以直廳而曆布政使,唯為官擇人,不為人擇官,所以能盡一世人才之用耳!」

  況守時,府治被火焚,文卷悉燼,遺火者,一吏也。火熄,況守出坐礫場上,呼吏痛杖一百,喝使歸舍,亟自草奏,一力歸罪己躬,更不以累吏也。初吏自知當死,況守歎曰:「此固太守事也,小吏何足當哉!」奏上,罪止罰俸。公之周旋小吏如此,所以威行而無怨。使以今人處此,即自己之罪尚欲推之下人,況肯代人受過乎?公之品,於是不可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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