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智囊 | 上頁 下頁 |
卷十 詰奸(7) |
|
魯永清 成都有奸獄,一曰:「和奸」,一曰「強姦」,臬長不能決,以屬成都守魯公。公令隸有力者去婦衣,諸衣皆去,獨裡衣婦以死自持,隸無如之何。公曰:「供作和奸,蓋婦苟守貞,衣且不能去,況可犯邪?」 〔馮述評〕 魯公,蘄水人,決獄如流。門外築屋數椽,鍋灶皆備,訟者至,寓居之,一見即決,飯未嘗再炊。有「魯不解擔」之謠。 張駱 石晉魏州冠氏縣華林僧院,有鐵佛長丈餘,中心且空,一旦雲「鐵佛能語」,徒眾稱讚,聞於鄉縣,士眾雲集,施利填委。時高宗鎮鄴,命衙將尚謙齎香設齋,且驗其事。有三傳張駱請與偕行,暗與縣鎮計,遣院僧盡赴道場。駱潛開僧房,見地有穴,引至佛座下。乃令謙立於佛前,駱由穴入佛空身中,厲聲俱說僧過,即遣人擒僧。取其魁首數人上聞,戮之。 慕容彥超 慕容彥超為泰甯節度使,好聚斂。在鎮常置庫質錢,有奸民為偽銀以質者,主吏久之乃覺。彥超陰教主吏夜穴庫垣,盡徙金帛於他所,而以盜告。彥超即榜市,使民自言所質以償,於是民爭來言,遂得質偽銀者。超不罪,置之深室。使教十余人為之,皆鐵為之質而包以銀,號「鐵胎銀」。 〔馮述評〕 得質偽銀者,巧矣;教十余人為之,是自為奸也。後周兵圍城,超出庫中銀勞軍。軍士嘩曰:「此鐵胎耳!」鹹不為用,超遂自殺。此可為小智亡身之戒。 韓琦 中書習舊弊,每事必用例。五房吏操例在手,顧金錢唯意所去取。於欲與,即檢行之;所不欲,或匿例不見。韓魏公令刪取五房例及刑房斷例,除其冗謬不可用者,為綱目類次之,封謄謹掌,每用例必自閱,自是人始知賞罰可否出宰相,五房吏不得高下其間。 〔馮述評〕 「例」之一宇,庸人所利,而豪傑所悲。用例已非,況由吏操縱,並例亦非公道乎。 寇萊公作相時,章聖語兩府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公方擬議,門吏有以文籍進者,問之,曰:「例簿也。」公叱曰:「朝廷欲用一牙官,尚須一例,又安用我輩哉?戕壞國政者正此耳!」 今日事事為例,為萊公不能矣;能為魏公,其庶乎? 江點 江點,字德輿,崇安人。以特恩補官,調郢州錄參時,郡常平庫失銀。方緝捕,有劉福者因貿易得銀一筒,上有「田家抵當」四字,一銀工發其事,劉不能直。籍其家,約萬餘緡,法當死。點疑其枉,又見款牘不圓,除所發者皆非正贓,點反復詰問,劉苦於鍛冶,不願平反,〔邊批:可憐。〕點立言於守,別委推問,得實與點同,然未獲正賊,劉終難釋。未幾,經總軍資兩庫皆被盜,失金以萬計,點料必前盜也。州司有使臣李義者,館一妓,用度甚侈,點疑之,未敢輕發,會制司行下,買營田耕牛。點因而陰遣人襲妓家,得金一束,遂白於府,即簡使臣行李,中皆三庫所失之物。,劉方得釋,人皆服點之明見。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