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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堂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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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
欲行保舉之法,但限某官而上,方得保舉。如宋之預舉自代可也,不必以一時類齊。今之保舉,至刻成齒錄,儼然若一科目。然格套漸成,營競乃起。故有千百賄賂,謀保舉,又謀選除者,皆一二年後,末流所必至。
吏部又欲就中低昂,以濟其私。於是每考有縣丞主簿等官,與考諸人,即欲不更加營謀,而不可得。夫以正官,舉即當以正官用,稱與不稱,自有連坐之法,與吏部何預?若果文義疏謬,不堪臨民,駁回可也。甚則罪及舉主可也。何用曲加調停,降選丞簿,攬權歸己,賄賂公行,皆由吏部之不肖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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