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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人冤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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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間,浙江某縣鄉人有娶妻者,合巹之夕,新郎自洞房出如廁,至夜半,家人皆已倦臥,始聞新郎返入房中。黎明,家人方起,見洞房已開,洶知新郎早出門矣,亦未知異也。既而數日不歸,家人始怪之,相與跡至廁中,積薪之下忽見一人,則新郎也。大駭,詰問新人,雲:「花燭之夜,新郎入房片時,旋出入廁,夜半始入房就寢。天將明,詳問我金銀首飾共有若干,藏於何所?我一一告之。彼雲:『性喜早起。『囑我且睡,少頃則聞其已出。今檢視首飾皆無有矣。」家人問其狀銳若何?答雲:「夜半燈影朦朧,未能諦視。但見其右手六指。」 蓋新郎方如廁時,適有賊藏廁中,欲俟夜深行竊,既見新郎,恐其號,而執之也,遽前攢其項殺之。因假其衣,以入洞房,次早席捲而去。是時,村中有一六指人,素無行,為眾所不齒。家人聞新人之言,以為必此人矣。遂鳴之官,捕六指人加以刑訊,遂自誣服。獄既具,論如律。新人以新郎既死,複遭污辱,遂自縊。新郎之母惟一子,見子婦俱亡,亦自縊。越數年,郡人有商於閩者,遇一人於逆旅,詢之同鄉也。其人忽問曰:「吾鄉有一新郎被殺之案,其賊已得否?」郡人曰:「獄早定矣,賊且伏誅矣。」其人面有喜色,方盥沐,不覺自匿其右手。 驟視之,六指也。郡人覺有異,因窮詰之,且告以有人抵死,今雖告我何害?賊具吐其實,蓋賊與新郎相隔一村,自殺新郎後,遠適閩省。既遇同鄉,乃欲探一實音也。郡人許以不泄于他人,陰遣人報本地有司執賊,一訊即伏。閩省督撫為之具奏,移案至浙江核辦,論賊如律。於是知縣以失入抵罪,自巡撫至知府皆照例議處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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