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讞獄引律同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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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律例,凡調姦婦女未成,致婦女羞忿自盡者,厥罪應絞,而有情實、緩決之分,其手足勾引者入惰實,語言調戲者入緩決,此中區別蓋甚微矣。近聞友人述兩案,其事相似,而其情實不相同。 有一人便旋于路,偶為婦人所見,其人對之而笑,且以手自指其陽物,婦人歸而自縊。有司讞獄,以其人既無語言調戲,又非手足勾引,擬入緩決。刑部司員駁之雲:「調戲雖無言語,勾引甚於手足。」獄遂定,論者鹹以為乎允。 又一訓蒙師設帳委巷中,偶至僻處便旋,其對面有樓翼然,一年少女子適俯窗下窺,訓蒙師仰首見之,莞然一笑,女子即變色閉窗。俄聞鄰家一女子忽雉經而死。女子之弟方在館讀書,倉皇返視,其師不覺拍案呼曰;「噫!今日誤矣!」童子歸告其父母。父母疑其別有他故,遂鳴之官。官研訊得實,以為調戲勾引,均無實事,亦擬入緩決。刑部司員駁之雲,「雖無實事,其心可誅。」訓蒙師遂絞決焉。越一年,司員方與人為葉子戲,忽瞠目作退避狀曰:「冤鬼至矣!」已而複作楚音曰:「汝以刀筆殺人,吾已訴於上帝,不汝宥也。」言未終,氣已絕矣。蓋訓蒙師乃湖南人也。 餘合二事觀之,前之所斷不愧南山鐵案,蓋其情實可誅,則雖死而無怨也;後之所斷不免深文周內,罪不當死而死,故其鬼得索命於既死之後。觀于訓蒙師之拍案驚呼,則豈惟笑出無心,抑且有自悔之意,其與調戲者有問矣。 大抵讞獄雖依律例,不外情理。善折獄者,斟酌于天理人情,然後衡之以律例,不容毫髮偏倚於其間,故殺之而不能怨,亦生之而不必感也。噫!難言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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