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揀選舉人


  三月十三日,主考官陳侍御賜書、徐編修雲瑞,會同范中丞時捷揀選舉人之應選者,年力精壯、應對詳明之人,以知縣用;其耄而不堪者,以教諭用。其中有一科之後,已具呈吏部,願就教職者二十餘人,求一體揀選。

  徐編修以為可,範中丞之意不然。就教諭之舉人合詞哀籲,範中丞怒詬曰:「遵例則公,違例則私,若輩以我為徇私人耶?」徐憤曰:「皇上立賢無方,我不過為國家愛惜人才,豈有私意?」胡方伯期恒以他語解之而止。胡歸署,問之于餘曰:「新例但揀退知縣為教諭,未嘗揀選教諭為知縣也。中丞言是。但就教者實有可用之人,主考亦大有理。今將如何?」

  餘曰:「舉人一科,許就教職,至三科後,原可具呈,改選知縣。今宜將已就教職舉人亦行揀選,另為一條,聽候部議。如此則于范、于徐可以兩全,而舉人不致向隅之泣矣。」胡以為然,即言之中丞。

  次日,復會同主考官揀選七人,其事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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