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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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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馮夢弼乘驛向八蕃,驛吏告以天晚,馬絆在江上,不可行。馮不聽,果遇怪物,如屋拜之而滅,腥浪襲人。馬絆者,馬黃精也,遇之輒為所啖。今南方常訛傳有馬騮精,得食人,及史書所載簽母鬼者,想皆此類。但多訛言耳,未有親見之者也。宋宣和間,黑眚見於宮禁中,此自是亡國之徵。人家屋宅亦時有狐魅出入者。大約妖由人興,門衰祚薄,則邪乘之矣。 江北多狐魅,江南多山魈,鬼魅之事不可謂無也。余同年之父,安丘馬大中丞巡按浙、直時,為狐所惑,萬方禁之,不可得,日就瘵,竟謝病歸。魅亦相隨,渡淮而北,則不復至矣。山魈,閩、廣多有之,據人屋宅,淫人婦女。蓋《夷堅志》所載:「木客之妖者,當其作祟之時,百計不能驅禳;及其久也,忽然而去,不待驅之。」蓋妖氣亦有時而盡故耳。 國之禍常起于開邊,家之禍常起於厚積,身之禍常起於服餌:三者皆貪心所使也。滁州道人教人:「食息起居,常至九分而止。」餘謂九分亦已過矣,若留有餘以還造化,享不盡以遺子孫,即半取之,何害?《保嬰論》雲:「若要小兒安,須帶三分饑與寒。此格言也,終身守之可也。 臨沮鄧差家累巨萬,而鄙吝不堪,道逢估人,初不相識,邀差共食,布列殊品,差訝而問之。客曰:「人生在世,止為身口耳,一朝病死,能複進甘味乎?終不如臨沮鄧生,平生不用,為守錢奴耳。」差默然,歸家,宰鵝而食,方一動箸,骨哽其喉而死。人之享福,信有厚薄,然貧賤自甘,猶可言也。積而不散,愚惑甚矣。蓋苞苴科斂,得之不以其道,使複知享用,是天助其為虐也。故多藏者必厚亡,不於其身,必於其子孫,非不幸也。 節儉與慳吝,原是二種。今世之慳者,動托於儉矣。漢文帝衣不曳地,露臺惜百金之產,至於百姓租稅,動輒蠲免,此真儉也。今之儉者,急於聚斂,入而不出,廣市田宅以遺子孫,至於應酬交際,草惡酸嗇,此直貪而鄙耳,何名為儉?《孟子》曰:「儉者不奪人。」今以奪人為儉者多矣。 官至九卿,俸祿自厚,即安居肉食,有千金之產,原不為過,蓋不必強取之民,而國家養廉之資,已不薄矣。今外官七品以上,月俸歲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贏餘,何至敝車羸馬懸鶉蔬糲,而後為廉吏也?至於大臣則愈厚矣。《論語》稱季氏富於周公,可見周公當時亦富。諸葛武侯身歿之後,亦有桑八百株,田數十頃。古之人不貪財,不近名,如此,蓋其心,大公至正之心也。今人聚斂厚積者,無論已,一二位列三事,繩床布被,弊衣垢冠,妻子不免饑寒,不知俸入作何措置?既不聞其辭免,又不見其予人,此亦大可笑事也。而世競尚之以為高。吾以為與貪者一間耳。貪者嗜利,矯者嗜名,一也;貪者害物,而矯者不能容物,亦一也。 清如伯夷,而不念舊惡;任如伊尹,而不以寵利居成功;和如柳下惠,而不以三公易其介;此其所以為聖也。後世若元禮,清矣,而龍門太峻;博陸,任矣,而晚節不終;夷甫,和矣,而比之匪人。其及不亦宜乎? 近代若海忠介之清,似出天性;然亦有近詐者。疾病之日,人往伺之,臥草薦上,無席無帳,以婦人裙蔽之。二品之祿,豈不能捐數鈈置一布帳乎?不然,直福薄耳。唐盧懷慎妻子凍餓,門不施箔,引席自障,昔人已辨其非矣。李嶠為相,臥布被、青糸帳,則安。明皇賜以茵褥錦綺,則通夕不寐。或亦海忠介之類乎?然忠介身後誠無餘財。近來效顰者,家藏餘鏹,而外為纖嗇之態,欲並名與利,而皆襲取之,視海公又不啻天壤矣。 為伯夷之清較易,為柳下惠之和較難。清不過一味自守絕俗而已,和而不失其正,非有大識見,有大力量,不能也。後漢黃叔度,汪汪若千頃波,澄之不清,淆之不濁。夫淆之不濁,易耳;澄之不清,此地位難到也。 人之相去,誠隔數塵。廉者能讓天下,而貪者至爭分文之末;寬者汪汪千頂,而ぉ者至不能容一粟;智者經緯天地,而愚者至不能辨六畜;忠者不避鼎鑊,而佞者至嘗糞掃門;賢者希聖入神,而不肖者至窮奇杌。此非有生以來一定而不可變者哉?夫子曰:「上智與下愚不移」是也。孟氏謂「人皆可為堯舜」,吾終未敢以為然。 夫子謂「性相近,習相退」;又謂「上知下愚不移」。明言人性有上中下三般,此聖人之言,萬世無弊者也。《孟子》謂「人皆可為堯、舜」,不過救世之語,引誘訓迪之言耳,非至當之論也。夫以《孟子》之辯,終日辟楊、墨,道性善,而高弟僅僅一樂正子,猶不免從子敖之齊。以及門諸弟子,求一人到善信地位尚不可得,何論堯、舜乎?至宋儒不敢違孔子之言,又不能原《孟子》立論之意,遂俞為義理氣質之性以附會之,此尤可笑。義理者,死物也,定位也,天地之內,六合之外,無物非義理之所寓,安得謂之性也?性從心而生,非附血氣,則無性之名矣。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性。是有而未發也,非全無也。人死而形骸臭腐,神魂灰滅,可謂之無性矣,不可謂之無理也。性有有,有無,而理則無有,無無也。《易》曰:「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不信聖人之言而泥宋儒之語,將愈解而愈窒礙矣。 周處少時無賴,鄉里稱其與白額虎、巨蛟為三害。武后時酷吏郭霸死,洛陽橋成,大旱而雨,中外傳為三慶:卿有惡人,其害固不啻山上之虎,水中之蛟,而酷吏之死,其為慶又豈橋成雨降而已哉?」余每見貪官酷吏,剝民膏脂,以自封殖,而複峻刑法以箝其口,使百里之內,重足一息,重者亡身破家,輕者形殘毀體,即洪水猛獸未足喻其慘也。 酷吏以擊剝為聲,上多以為能;貪吏以要結為事,上多為所中。然以貪敗者,十尚五六;以酷去者,十無一二。蓋近來之吏治尚操切,而人情喜近名故也。 殺人者死,法也,而有不儘然者。妒婦殺人,不死也;庸醫殺人,不死也;酷吏殺人,不死也;猛將殺人,不死也。不惟不死,且敬信之,褒獎之,死者枕籍乎前而不知也,則法有時而窮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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