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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天部二

  徐幹《中論》曰:「名之系於實也,猶物之系于時也。生物者,春也;吐華者,夏也;布葉者,秋也;收成者,冬也。若強為之,則傷其性矣。」

  春、夏、秋、冬之序,皆以斗柄所指定之:指東曰春,指南曰夏,指西曰秋,指北曰冬。今曆日某月建某者,即斗柄之所指也。鬥居中央,而運四時,故為君象也。

  夏日長,冬日短者,日,夏行天中,出於正東,入於正西,經天中而過,度數多也;冬行南隅,出於東南隅,入於西南隅,度數少也。日之不行東北西北者,天體欹而不足西北也。

  漢高帝時,謁者趙堯舉春,李舜舉夏,兒湯舉秋,貢禹舉冬。四臣之名,亦異矣,豈故為之耶?抑偶合也?而貢禹在高帝時,又非彈冠之貢禹也。

  閩距京師七千餘裡,閩以正月桃花開,而京師以三月桃花開,氣候相去,差兩月有餘。然則自閩而更南,自燕而更北,氣候差殊,複何紀極?故大漠有不毛之地,而日南有八蠶之繭,非虛語也。曆家所載。二月桃始花,蓋約其中言之耳。

  賈佩蘭雲:「在宮中時,以正月上辰出池邊盥濯,食蓬餌以去妖邪。」則不但上巳有戲,上辰亦有戲矣。

  正月一日謂之「三朝」。師古《漢書注》雲:「歲之朝,月之朝,日之朝,故謂之三朝。」朝之義,猶旦也。又謂之「四始」。正義,《史記注》雲:「謂歲之始,時之始,日之始,月之始也。

  元旦,古人有畫雞,懸葦,酌椒柏,服桃湯,食膠餳,折松枝之儀,今俱不傳矣。惟有換桃符及神荼、鬱壘爾。閩中俗不除糞土,至初五日,輦至野地,取石而返,雲「得寶」,則古人喚「如願」之意也。

  以一月為正月,蓋自唐虞已然。舜以正月上日受終於文祖是已。唐虞月建不可考,而歲首必曰正月,足以證昔人改年不改月之謬。《詩·豳風》以十一月為「一之日」,十二月為「二之日」,正月為「三之日」,則知周之建子也。《小雅》所謂「正月繁霜者,則以四月純陽之月名之,非歲首之正月矣」。正者,取義以正朔也。至秦始皇諱政,改為平聲,至今沿之,可笑甚矣!

  歲後八日,一雞,二豬,三羊,四狗,五牛,六馬,七人,八穀。此雖出東方朔《占書》,然亦俗說,晉以前不甚言也。案晉議郎董勳答問禮,謂之「俗言」。魏主置百寮,問人日之義,惟魏收知之,以邢子才之博,不能知也。然收但知引董勳言,而不知引方朔《占書》,則固未為真知耳。

  天下上元燈燭之盛,無逾閩中者。閩方言,以燈為丁,每添設一燈,則俗謂之「添丁」。自十一夜已有燃燈者,至十三則家家燈火,照耀如同白日。富貴之家,曲房燕寢,無不張設,殆以千計,重門洞開,縱人遊玩。市上則每家門首,懸燈二架,十家則一彩棚。其燈,上自彩珠,下至紙畫,魚龍果樹,無所不有。遊人士女,車馬喧闐,竟夜乃散。直至二十外,薄暮,市上兒童即連臂喧呼,謂「求饒燈」,大約至二十二夜始息。蓋天下有五夜,而閩有十夜也。大家婦女,肩輿出行,從數橋上經過,謂之「轉三橋」。貧者步行而已。余總角時,所見猶極華麗。至萬曆乙酉春,不戒於火,延燒千餘家,於是有司禁之,彩棚、鼇山,漸漸減少,而它尚如故也。火災自有天數,而士女遊觀,亦足占升平之象,亦何必禁哉!

  蔡君謨守福州,上元日,命民間一家點燈七盞。陳烈作大燈丈餘,書其上雲:「富家一盞燈,太倉一粒粟。貧家一盞燈,父子相對哭。風流太守知不知?猶恨笙歌無妙曲!」然吾郡至今每家點燈,何嘗以為苦也?烈,莆田人。莆中上元,其燈火陳設,盛于福州數倍,何曾見父子流離耶?大抵習俗所尚,不必強之。如競渡、遊春之類,小民多有衣食於是者。損富家之貲鏹以供貧民之饣胡口,非徒無益有害者比也。

  齊、魯人多以正月十六日遊寺觀,謂之「走百病」。閩中以正月二十九日為窈九,謂是日天氣常窈晦然也,家家以糖棗之屬,作糜之。《四時寶鑒》:雲「高陽氏子好衣敝食糜,正月晦日死,世作糜,棄破衣於巷口,除貧鬼」。又池陽風俗以正月二十九為窮九,掃除屋室塵穢,投之水中,謂之「送窮」。唐人亦以正月晦日送窮。韓退之有送窮文。姚合詩:「萬戶千門看,何人不送窮?」餘謂俗說不足信。窈也,窮也,皆晦盡之義也。諸月不言,而獨言正月者,舉其端也。

  凡月晦謂之提月,見《公羊傳》何休注。提月,邊也。魯人之方言也。

  《景龍文館記》雲:「景龍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晦。」夫二十八日,亦可為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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