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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類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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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侍衛栽花 色侍衛,滿洲人。少曾駐防粵東,性嗜花卉,凡南方草木異種皆致以歸。老而退閑,深諳栽植之法,所居有精舍數椽,佛桑、茉莉、建蘭之屬,環繞其旁。又多取蝶蛋養之奩中,冬月梅花盛開,輒下簾放蝶,千百為群,飛舞花間。 ◎傅壽髦日樵於山 陽曲傅青主布衣山有子曰眉,字壽髦,能養志。每日樵於山中,置書擔上,休擔則取書讀之。中州有吏部郎者,故名士,訪青主,既見問曰:「郎君安往?」青主答曰:「少需之,且至矣。」俄而有負薪以歸者,青主呼曰:「孺子,來前肅客。」吏部頗驚詫。抵暮,青主令壽髦伴之寢,則與敘中州之文獻,滔滔不置,吏部或不能盡答也。詰朝,吏部謝青主曰:「吾甚慚於郎君。」 青主故喜苦酒,自稱老蘗禪,壽髦乃自稱曰小蘗禪。青主偶出遊,壽髦挽車,暮宿逆旅,仍篝燈課讀經、史、騷、選諸書。詰旦,必成誦始行,否則予杖。 ◎藍理浚天津水田 天津城南五裡,有水田二百餘頃,號曰藍田,因田為康熙時總兵閩人藍理所開浚也。河渠圩岸,周數十裡。藍嘗召閩、浙農人督課其間,津人稱為小江南。 ◎洮南農事 奉天洮南,居民不滿七萬人,業種植者較多,畜牧次之,工商尤居少數。宣統時,已放荒地凡五十萬晌,(每晌十畝。)熟者僅四萬餘。蓋頻年荒旱,而近河之處又時被水災也。惟北境土壤膏腴,然領荒者多不開墾,必俟地價增漲時轉售。 而農人自領之地,亦以貪多務得,無複餘財以充常年經費,故開墾之熟地絕少。植品以元豆、高粱為大宗。其月亮泡之魚,每年可值銀二十四萬圓。 ◎俞又申督僮治田 俞又申名綰,好學,嘗帶經抱史,行吟高歌。督家僮治田甚勤,盛夏日卓午,輒戴一笠,巡行畔間,呼吒指揮,汗如雨,不倦,山居十餘年。康熙壬子,遘疾幾斃,秋稼被畝,螟食其心,公稅私用無所出,乃至鬻產以給朝夕。 ◎濰縣有小植物 光緒時,山東濰縣某生自歐洲考察農業而歸,乃發明一種植物法,使各種花果樹木,皆可令其生機,縮小。芭蕉桃李各樹,最長者三寸余即能生花結子。尤奇者,有如彈丸大之西瓜,如橄欖大之佛手,且可以酒杯種蓮花,小盆栽垂柳。 ◎孫夏峰躬耕蘇門 容城孫夏峰征君奇逢居蘇門夏峰村,清泉嘉樹,映帶茅衡,一觴一詠,翛然物外,躬率子弟耕耘其間。及門甚眾,亦授田使治,蓋謀道而兼謀食也。 ◎顧亭林以墾田累致千金 萊州黃氏有奴告其主者,多株連,以吳陳濟生所輯《忠義錄》指為顧亭林作,首之。顧赴山東,自請勘,訟系半年,獄始白。自是往還河北,卜居陝之華陰,置田五十畝供晨夕,餌沙苑蒺藜而甘之,曰:「啖此久,不肉不茗可也。」顧既負用世之略,所至每小試之,墾田度地,累致千金。 ◎李雪木耕讀於郿 李雪木茂才柏,陝之郿人也。少讀書,且讀且耕。一日,負鋤出耘,家人饋之食,則見其依隴樹而誦《漢書》。又一日,驅羊出牧,則背日朗讀《晉處士集》,亡羊而不知。 ◎左文襄辟荒于新疆 左文襄公宗棠督師西征,既出關,駐哈密最久。其時白彥虎已逃,天山南北路一律肅清,文襄恐兵士逸居無事,筋骨懈弛,乃仿趙充國屯田之法,責令開闢荒地,播種雜糧,並於駐節處辟菜園二十畝,躬自督之。天甫明,即往菜園眺望良久,然後回營接見屬員。 七時早膳,膳畢批閱各處公事,至午後六時,又往菜園督看澆灌。勤者獎之,怠者訓之,每見青青滿隴,輒欣然有喜色。又在關外設立蠶桑局,教民養蠶桑。故駐節數年,漢、回之民皆仰之如父母,于其去也,至有痛哭失聲者。 ◎新疆回人知蠶 回人惟在和闐者知蠶繅,他處桑樹雖多,食椹而已。 ◎青海耕稼 青海風氣簡樸,治生道嗇,雖土厚水深,無有以耕稼為生者。如植物類谷產一宗,前有大麥、青稞、粟、豆、菜子(柞油之種。)等種,後惟近東一帶耳,蓋蒙、番與漢人同化,亦知屯田樹藝也,谷產尚繁。北境與甘肅、新疆接壤處,已不多覯,自青海而西,則無複寸苗發見矣。 ◎青海獵戶 青海瑪沁雪山,東接車山、滂馬山,西接哈爾吉嶺、查哈噶順山。一帶高嶺,不惟產礦,且以林木森蔚,兼產珍貴之野獸。獵考攜械裹糧,岩棲穴處,山谷為滿,春夏秋三時常打散圍。散圍者,人各自獵,所得鳥獸私有之。朝出暮歸,或隔宿而歸,甲歸乙出,乙歸甲出,更迭守帳以造飯。 冬令燒荒,則打大圍,糾合數十人,少或十余人為一支,張網設穽,以半合圍于外,其餘分入搜捕。此時鳥獸常蟄居一處,出不意掩之,所獲必多,無論居守者、出獵者皆均分之。歸帳不能限期,甚至兼旬始歸,歸則熊、犀、麝、鹿、狐、兔、雉、雕肩挑馱負,不可勝數。剝其皮而醃其肉,以待商人收買,有時獵者亦自運入關也。 狩獵之技,不僅在能耐風霜辨獸跡精槍法而已。習是業者,先練目,次練步。獵師教其徒,命人披獸皮伏於東,複系一真獸伏於西,日變其形,令其晝夜遠望辨之,能辨者許出,否則恐誤傷人也。 又命其徒日行于柯萁之上,至無聲為度,能行者許出,否則恐驚散群獸也。學成者,槍把各有標記,老獵戶驗明,方許入山。無標記,則當眾試技,技不精,則群毆之去矣。其技備難,其規綦嚴也。 ◎青海獵鹿 獵鹿者規約極嚴,山林樹幟為界,越界者格殺勿論。如甲戶用紅旗,乙戶用藍旗,丙戶用黑旗,紅圍擊傷之鹿而逸入藍圍者,甲戶不准越界往捕。俟乙戶獲鹿,而與甲戶均分之。其或被傷於紅圍,又逸過藍圍而入黑圍者,丙戶能獲,即與甲戶兩分之,乙戶不得過問。稍有違言,輒以槍械從事。 又有所謂盜獵者,此種盜戶必附獵者以行,亦標一色旗為號。驗之鄰圍有鹿,黠而捷者,伺間探知口號。夜深,匍匐而進,尋得鹿穴,亦無力捕其生,蛇行入,力握鹿角而截之,負以還。途遇邏者,惟前奔,無返顧。出界,同伴擁之以去,其或力盡而踣,則一人先解其角,歸系於杆而旋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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