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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類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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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沿海俗尚 山東即墨以南,民貧俗儉,僅以茅舍蔽風兩,未見有廣廈大屋如南方者。其人誠實不欺,服官吏之役,雖勞不怨。惟戀鄉心甚切,以耕漁畜牧為業,罕有出外經商者。其北則民風狡猾,海陽尤甚,然長於經商,故商於京、津、旅、大者頗多。 ◎甘人租妻 雍、乾以前,甘肅有租妻之俗。蓋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則僦他人妻,立券,書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為限。 過期,則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客遊其地者,亦僦之以遣岑寂。立券書限,即宿其夫之家,不必賃屋別居也。限內客至,夫輒避去,限外無論。夫不許,即某妻素與客最篤者,亦堅拒不納。欲續好,則更出僦價乃可。 ◎甘人重視餞別 祖道設餞,人之常情,而當康熙時,甘肅人規之為尤重。宦游南去,賈客東歸,率皆攜挈樽罍,招邀放郭外之荒墩古戍間,紅氈密地,毳帳如鱗,人圍馬住,頗極纏綿。更時有密識妖姬,牽驢道左,偷啼背面,送面添杯。行者停車助其歎悼,登高望盡,惘惘歸途,此亦邊人之善俗也。 ◎吳俗前後有三好 蘇州長、元、吳三邑之人習於安逸。王文簡公士禎嘗謂其俗有三好:鬥馬吊牌,吃河魨魚,敬五通神,雖士大夫不免,恨不得上方斬馬劍誅作俑者。其後則縉紳又有三好:曰窮烹飪,狎優伶,談骨董。 三者精,可抵掌公卿間矣。五通神自蘇撫湯文正公斌焚毀後已絕。馬吊好者益眾,惟河魨魚食者尚少耳。昔葉訒庵因食河魨致病,陳其年尤酷嗜,在天津食之中毒,面目悉腫,不可辨識,皆烹製失宜所致也。 ◎蘇鄉婦女之儉勤 世以蘇俗為奢惰,實僅指城市言之耳。若其四鄉,則甚儉且勤,婦女皆天足,從事田畝,雜男子力作,樵漁蠶牧,拏舟擔物,凡男子所有事,皆優為之。 今姑就光福言之,能織蒲鞋,繡神袍,而舁山轎亦為職業之一。轎著於肩,疾走如飛,健男子瞠乎後也。嘗有人詢以兩肩能擔重幾何,則曰:「我不知也。惟城中某宦,軀體癡肥,權之,當在一百三四十斤,而我荷之越嶺登山,賓士二三十裡,氣不喘而面不紅也。」 ◎上海俗尚 上海為通商巨埠,廣土眾民,為全國之冠。以宣統辛亥計之,實有人民六十余萬之多,生活程度亦頗高,中人之產,支拄維艱。自其外觀之,固已備極繁盛,實則乘肥策堅,徜徉于歌樓舞館間者,類皆僑居之富豪。若土著之普通人民,恒以撙節相警惕,惟婚嫁喪葬,專尚外觀。 其下等社會之人,類皆身無完衣,而飲酒食肉口銜捲煙者,相望於道,雖乞丐亦不免。至若近鄉農民,輒以所種蔬菜售之租界,所入較豐,亦染奢靡之習,北鄉尤甚。其能勤且儉者,惟浦東及西南各鄉耳。而民氣頗柔,俗尚迷信。西鄉則好械鬥,不如浦東之誠樸也。 ◎樂平械鬥 樂平屬江西,人皆慓悍,輒以雞豚細故,各糾黨以械鬥,而東南兩鄉為尤甚。其俗:凡產一男丁,須獻鐵十斤或二十斤於宗祠,為製造軍械之用。戚友之與湯餅會者,亦以鐵三斤投贈。以故族愈強者,則軍械巨炮愈多,惟用硝磺鐵彈,無新式之火藥彈丸耳。 ◎武穴淫風 鹹、同間,粵寇亂時,湖北武穴有汪某者,如寇將至,先期召集各戶,籌所以對待之策,皆無以對。汪曰:「欲使其不動吾鎮一草一木,誠易事耳。某有策在,特不知大眾願否?」眾曰:「惟先生之命是聽。」 汪乃選擇婦人中姿色稍佳者百餘人,使其迎寇於數裡外,且遍設行館,請其休憩。寇大悅,遂各擁抱婦女,恣為歡樂,不復騷擾商肆,翌晨即去,全鎮賴以無恙,然此百余婦女已為其姦淫殆徧矣。事為胡文忠公林翼所聞,以汪此舉有傷風化,非特無功,且有罪,立寘於法。說者謂武穴之淫風至今不衰,實當日遺傳所致也。 ◎雅州俗尚 四川雅州一帶,民尚美麗,建南一帶,民尚儉樸。南方女子,天足為多,其富厚之家,則多纏足。無論男女,好以藍白布纏於頭,雖盛暑不去。且皆能服田力穡,勤于農務。稍有家產,輒喜畜馬羊,建南尤盛。 ◎昌化俗尚 浙江昌化居民好訟嗜賭,而其地少盜賊。惟女子尠貞節,男女私合,曰燒同鍋。且邑少巨室,有「富不滿萬,窮弗討飯」之諺。蔬菜穀類,大都自種自食,客此者欲乞其鄰,則價昂甚。冬日,人皆攜一火籠(以竹編為籠,內置火缽。)以禦寒。 ◎甯紹典妻 浙江寧、紹、台各屬,常有典妻之風。以妻典與人,期以十年五年,滿期則納資取贖。為之妻者,或生育男女於外,幾不明其孰為本夫也。 ◎處人冒祖 處州居民,家各有譜,宗支頗明晰。本宗相承,筆以紅色;異姓繼嗣,筆以藍色。惟所序非族中合議,胥以私意出之,故流毒彌多。常有無賴覦富室產,富室乏嗣,筆祖若父以藍色,而自承為富室正支;或指富室為異嗣者。甘為人後,恬不知恥。更有自移他族骸骨瘞諸祖塋,訐人為盜葬,或陰匿祖骸以實之。 ◎開化俗尚 開化縣居浙、贛、皖三省之交,屬浙江衢州府,其地萬山聳峙,城中居民約千數百戶,而庸中佼佼者,惟勵、謝、陳三姓而已。其餘婦女,無論已嫁未嫁,有夫無夫,罔不面首三十,惟卿所欲,女子自十四歲以上鮮有完人。浪男蕩婦,既相歡好,則男子恒具麵食分饋其鄰,自此便可公然往來,略無顧忌,即為之夫若父母者,第有微利可沾,亦絕不加以干涉。 男子對於所歡,每月約津貼以銀幣二圓,而在生活程度極低之處,即此區區,已足贍一身而有餘。故開化奸案極少,是蓋桑間、濮上,積久成風,多所見而少所怪矣。 ◎閩廣以人為鳥 閩、廣之人好械鬥。未鬥之先,嘗雇人於他村,使為助,名曰鳥。先事立約,其約文雲:「某某承雇某村鳥一百隻,鳥糧每只日三百文。如鳥飛不歸,議完恤費每鳥一百千文,聽天無悔。」蓋諱死為飛也。鬥時以鳥充前敵,雖殺傷不惜。 ◎閩人好名尚氣 閩人好名尚氣,而漳、泉兩郡為尤甚。凡科第官閥及旌表節孝三類,必建石坊於通衢,墳墓亦必有穹碑。其墓與大道相距或過遠,則必立之道旁,俾行路者易見之也。 民多聚族而居,兩姓或以事相爭,往往糾眾械鬥。然於交際之私情,仍不相戾。未鬥以前,必先議定數人以為死者之抵償,抵者之妻子,給公產以贍之。故常有非兇手而甘自認者,貪死後之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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