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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刑類6


  ◎阿文勤不修刑部則例

  阿文勤公克敦管理刑部時,諸曹司屢請纂修則例,文勤置不答,因凂公子文成公代請,仍不答。文成惶然,得間複以為言,文勤喟然曰:「汝何不曉事至此?近日刑名從重辦理,乃一時權宜辟以止辟之義,若纂為成例,則他日刑官援引,傷人必多,豈尚德緩刑之道乎?」

  ◎鄧嶰筠奏免潁州僉妻發配舊例

  舊例,潁州府屬凶徒,結黨三人以上持械傷人者,不分首從,發極邊、煙瘴充軍,僉妻發配。江甯鄧嶰筠中丞廷楨曾撫安徽,奏言:「潁屬民俗強悍,非此不足示懲,惟僉妻發配,似無深意。此等婦女,本系無罪,一經隨夫僉發,如長途摧挫難堪,兵役玷污可慮,或本犯病故,則異鄉嫠婦,飄泊無依,或本婦身亡,則失恃孤嬰,死生莫保。

  況潁屬婦女,頗顧名節,一聞夫男犯罪,自知例應同發,或傷殘以求免,或自盡以全身。在本犯肆為兇暴,法固難寬,而本婦無故牽連,情殊可憫。」疏入,奉旨刪去此條。

  ◎薛雲階之法學

  六部諸曹司事權皆在胥吏,曹郎第主呈稿畫諾而已,惟刑部事非胥吏所能為,故曹郎尚能舉其職。刑部事統於總辦秋審處,額設提調坐辦各四人,主平亭秋審監候之獄,必在署資深且深通律學者,始獲充是選。長安薛雲階尚書允升,充提調十餘年,始獲外簡,甫六載,複內擢少司寇,洊長秋官,掌邦刑者又二幹年,終身此官。

  其律學之精,殆集古今之大成,秦、漢以來,一人而已。嘗著一書,以《大清律例》為主,而備述古今沿革,上泝經義,下逮有明,比其世輕世重之跡,求其所以然之故,而詳著其得失,以為後來因革之准。書凡數十冊,冊各厚寸許。

  ◎沈文肅重典論治

  光緒中,沈文肅公葆楨督兩江時,輒以重典論治。每派道員往各屬查辦事件,瀕行,授以信矢而囑之曰:「所查事外,遇有不法者,即以軍法行之。」故一時殺戮必夥。

  及卒於位,有計其自授任日起,至病故日止,所殺戮者,平均每日得五十人。其任福建船政大臣時,監督工程,異常嚴厲,凡委員監工草率者,立予參辦,工匠有偷竊公家一木一石者,亦即以軍法從事。

  ◎西河沿照例翻車

  光緒季年,有某令選缺出京,中途失文憑,折回京師,求吏部尚書某為之設法。尚書,令之座主也,已允之矣,卒以格於例,不得行。令無如之何,轉商之於部吏某,某為設法,次日補給。詢其所以,則以康熙某年,亦有某官出京,因在西河沿翻車,失其文憑,部議核准補給。嗣後失憑者,皆援此為專條,且必聲明在西河沿翻車,否則必遭駁斥。

  ◎華人不能出洋

  粵東向例,年終必由總督奏稱,並無華人流入外洋。至張文襄督兩廣時,始停此奏。

  ◎蒙古死罪案件

  蒙古死罪案件引用蒙古例者,由理藩部覆核,會同法司具奏。參用刑律者,諮交大理院覆判,會同法部具奏。嗣於宣統庚戌二月,經憲政編查館附片奏定,嗣後凡內外蒙古死罪案件,不論所引何律,概歸理藩部主稿,諮送大理院覆判。遣罪以下人犯,應發遣者,由理藩部諮送大理院覆判。

  ◎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刑法

  烏盟風俗古樸,刑網甚疏,訟事亦少。鬥毆小事,央人調處即了,不能了者,則由印房值差官員訊問,訴訟以口述斷安,不留底稿,而亦無翻案者。科罪,重則笞股,輕則掌頰。笞股以皮鞭,(皮條撚結而成。)掌頰以皮掌,(與內地相同,如鞋底。)此外無他刑矣。無監獄,而有地牢。地牢制甚陋,坎地而成。重罪人犯,未審之先,或施以鐐銬,鎖之牢中,防其逸也。

  如有人命案件,則由王公劄薩克訊明,轉送歸化城定罪。案到即審,審畢遂結,無積壓之案件。近邊各地,漢、蒙雜處,漢人與蒙人訴訟,例由地方官審判。地方官刑重,且多所需索,黠者避重就輕,往往轉就蒙旗控訟,東盟邊地習漢俗久,亦有用重刑者。

  ◎阿裡克族刑法

  青海有阿裡克族,其刑罰有笞杖,量罪之輕重以施。殺人盜馬者死,他犯則征物以贖。百長用非刑,百戶可撲之,百戶用非刑,千戶可撲之。尊重民命,民亦鮮有不法者。

  ◎番例

  國朝定鼎,番夷內附,西寧辨事大臣達鼐等,奏稱番人愚蒙,不知法度,應請照頒發玉書納克舒番人等番子津例之例,頒發松潘口外住牧番人等三十六套。化導曉諭伊等,令其所知畏懼,違法之事,禁其仿效行為等語。雍正乙卯三月,經大學士鄂爾泰等會議奏准,即令於蒙古例內選擇關係番民易犯條款,篡輯番例,頒發遵行。並聲明於五年後,再照內地律例辦理。明年,總理西海夷番事務侍郎馬某,諮請將番人頭目之等次改正,其罰服牲畜數目,酌量刪除,均不得過九五之數定擬。又以番人地方,出產馬匹,葷孳生甚少,而扇牛孳生甚多,應將罰服馬匹改為扇牛等語。奉部飭照所議開載,翻譯唐古忒字,通行曉諭番人仍將律例報部存案。

  乾隆丙辰、庚申、癸亥、戊辰,節經奏請展限,嗣准刑部議覆。番民僻處要荒,各因其俗,於一切律例,素不通曉,未便全以內地之法繩之,不若以番治番。庶於夷情妥洽。嗣後自相戕殺命盜等案,仍照番例罰服完結,毋庸再請展限,奏蒙允准。

  至嘉慶朝,西寧辦事大臣貢楚克紮布,因覆奏審結蒙古番子積案,請嗣後蒙古番子尋常命盜搶劫等案,仍照番例罰服辦理,如有情節可惡者,隨時奏聞。旋奉朱批,所奏番例有何冊檔可憑,情節可惡者隨時奏辦,是何情節方為可惡?飭容詳議。

  後經部覆,仍令西寧辦事大臣查看情形,自行專折具奏。該大臣文海擬稱番民等如敢糾約多人肆行搶劫,或竟擾及內地邊氓,情同叛逆,以及肆意搶劫蒙古牲畜,兇惡顯著,關係邊疆大局之案,自應懾以兵威,嚴拿首從,隨時奏明請旨辦理,以彰國典。其止於自相戕殺及偷盜等案,該蒙古番子等向系罰服完結,相安已久,一旦繩以內地法律,恐愚昧野番,群滋疑懼,轉非撫輯邊夷之意,應請仍照舊例等情,複經刑部核准,奏請施行。晚近以來,仍複相安,實為現行刑特別刑法之一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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