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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大案匯記


  知人則哲,惟帝其難,獨至我朝一二大憝巨奸,無不及身誅殛,且必宣示罪狀,與眾棄之,此天下所以鹹服也。如康熙初年之公爵內大臣鼇拜,則以專權自恣,擅作威福。與內大臣飛揚古有隙,坐以怨望棄市,並殺其子,籍其家。又與蘇克薩哈論事齟齬,因蘇克薩哈籍隸正白旗,遂欲以薊州、遵化、遷安諸屯莊改撥鑲黃旗,而別圈民地給正白旗,詔遣大學士蘇納海與直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丈量酌易。經朱昌祚等勘明奏請停止,鼇拜即坐蘇納海撥地遲誤,昌祚等紛更妄奏,均逮治棄市。

  又遷怒蘇納海族人英俄爾岱,令部臣盡削世職,並誣蘇克薩哈懷奸蓄異,應磔死,聖祖不允,鼇拜攘臂強奏,私予絞決,並誅其族屬。又嘗請申禁言官,不得陳奏。時有竊鼇拜馬者,捕斬之,並殺禦馬群牧長。又嘗欲文武官盡出伊門下,與穆裡瑪等結成黨與,凡事在家定議,然後施行,倚仗兇惡,毀棄國典。聖祖遂特降諭旨,革職籍沒,鼇拜父子拘禁伏辜。康熙中年之總督噶禮,撫山西時,先經禦史劉若鼐疏劾,貪婪無厭,虐吏害民,計贓數十萬兩。回奏,得辨釋。複經平遙民郭明奇等,列款呈請禦史台入奏:

  一、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諸處虧帑外,入己銀四十余萬兩。
  一、指修廟宇,用印簿分給通省,勒捐入己。
  一、縱令汾州同知馬遴,婪贓分潤。
  一、令家伶赴平陽、汾州、潞安三府,勒取富民,饋送銀兩。
  一、因詞訟索臨汾、介休富戶亢時鼎、梁湄銀兩。
  一、納知縣杜連登賄,許調缺,及許[杜]以貪婪被揭,曲為庇護。
  一、隱匿平定州雹傷不報。

  旨又下噶禮回奏,得消弭。擢任兩江,辛卯科場,與考官趙晉通同售賣關節,為巡撫張清恪公訐參,兩遣大臣審訊,始得實,罷噶禮任。未幾,其母叩閽,稱噶禮種種忤逆,並與弟色勒奇、子幹都置毒食物中,謀害母命,請正典刑。下刑部訊實,議淩遲,旨令自盡,妻子從死。至雍正初年之隆科多,為孝懿仁皇后父佟國維之子,襲公爵,官吏部尚書,加太保銜,並諭啟奏處宜書寫「舅舅隆科多」,上敬禮之如此。後以四十一款重罪應誅,五年獄成,奉旨免正法,於暢春門外造屋禁錮,死於禁所。其獄詞雲:

  「私抄玉牒,收藏在家,大不敬之罪一。將聖祖仁皇帝禦書貼在廂房,視為玩具,大不敬之罪二。妄擬諸葛亮,奏稱白帝城受命之日,即是死期已至之時,大不敬之罪三。盛京兵部主事瑪岱之事,屢奉聖諭,隆科多明知干犯,複行妄奏,大不敬之罪四。皇上賞銀三千兩,令修理公主墳墓,隆科多遲至三年,竟不修理,大不敬之罪五。

  仁廟升遐之日,隆科多並未在御前,乃詭稱曾帶匕首,以防不測,欺罔之罪一。狂言妄奏提督之權甚大,一呼可召二萬兵,欺罔之罪二。時當太平盛世,隆科多故作有刺客之狀,將壇廟桌下搜查,欺罔之罪三。妄奏被劾知縣關敶原系好官,欺罔之罪四。皇上謁陵之日,妄奏諸王心變,紊亂朝政之罪一。妄奏調取年羹堯來,必生事端,紊亂朝政之罪二。妄奏舉國之人,俱不可信,紊亂朝政之罪三。

  交結阿靈阿、揆敘,邀結人心,奸黨之罪一。保奏大逆之查嗣庭,奸黨之罪二。徇庇傅鼐、沈竹、戴鐸、巴海,不行查參,奸黨之罪三。比昵門下行走之蔡起俊,奸黨之罪四。徇庇阿錫鼐、法敏,將倉場分賠之案,巧為袒護具奏,奸黨之罪五。曲庇菩薩保,囑託佛格免參,奸黨之罪六。

  任吏部尚書,將所辦銓選官員,自稱佟選,不法之罪一。縱容家人,勒索招搖,肆行無忌,不法之罪二。徇庇提督衙門筆帖式詹泰,囑託吏部侍郎勒什布改換成例,不法之罪三。發遣安西人犯應給口糧,並赤金等處應裁應補兵丁之處,故行推諉,欲以貽誤公事,不法之罪四。揑造『惟有人冬耐歲寒』之語,自謂姓應圖讖,不法之罪五。自知身犯重罪,豫將金銀私寄菩薩保家,不法之罪六。挾勢用強,恐嚇內外人等,不法之罪七。

  索詐安圖銀三十八萬兩,貪婪之罪一。收受趙世顯銀一萬二千兩,貪婪之罪二。收受滿保金三百兩,貪婪之罪三。收受蘇克濟銀三萬六千餘兩,貪婪之罪四。收受甘國璧金五百兩、銀一千兩,貪婪之罪五。收受程光珠銀五千兩,貪婪之罪六。收受六格貓晴映紅寶石,貪婪之罪七。收受姚讓銀五百兩,貪婪之罪八。收受張其仁銀一千兩,貪婪之罪九。收受王廷揚銀二千兩,貪婪之罪十。收受吳存禮銀一萬二千兩,貪婪之罪十一。收受鄂海銀一千五百兩,貪婪之罪十二。收受佟國讓銀二千四百兩,貪婪之罪十三。收受佟世祿銀二千兩,貪婪之罪十四。收受李樹德銀二萬一千四百餘兩,貪婪之罪十五。收受菩薩保銀五千兩,貪婪之罪十六。」

  又太傅一等公大將軍年羹堯,初以平西藏、平青海功,恩寵莫比,罪跡漸彰,中外交起彈劾。得旨:令王大臣、三法司、九卿會議。旋奏羹堯有大逆之罪五:

  一、與靜一道人鄒魯等謀為不軌;
  一、奏繳朱批諭旨,故匿原折,詐稱毀破,仿寫進呈;
  一、見浙人汪景祺《西征隨筆》詩詞譏訕,及所作《功臣不可為論》,語多狂悖,不行劾奏;
  一、家藏鎖子甲二十八,箭鏃四千,又私貯鉛子,皆軍需禁物;
  一、偽造圖讖妖言。
  
  其欺罔之罪九:
  一、擅調官兵,捕合陽鹽梟,致死良民八百餘,奉旨查詢,始奏並無傷損,後乃奏止傷六人;
  一、南坪築城官弁,騷擾番民,不即劾奏;
  一、詭劾都統武格等鎮海堡失律;
  一、西安解任時,私囑咸甯令朱炯,賄奸民保留;
  一、縱令劉以堂詐冒已故保題武功令趙勳名姓赴任,知而不奏;
  一、將幕友張泰基等冒入軍功,共十八案;
  一、家人魏之耀家產數十萬金,羹堯妄奏毫無受賄;
  一、西寧效力者,實止六十二員,冊報一百九員;
  一、退役王治奇,冒軍功得授州判。
  
  其僭越之罪十六:
  一、出門黃土填道,官員補服淨街;
  一、驗看武官,用綠頭牌引見;
  一、設座當龍牌正座;
  一、穿用四衩衣服,鵝黃佩刀荷囊;
  一、擅用黃袱;一、官員饋送曰恭進;
  一、縱子穿四團龍補服;
  一、與屬員物件,令北面叩頭;
  一、令總督李維鈞、巡撫范時捷跪道迎送;
  一、令蒙古紮薩克郡王、額駙阿寶下跪;
  一、行文督撫,書官書名;
  一、進京沿途填道迭橋,市肆俱令閉戶;
  一、館舍牆壁,彩畫四爪龍;
  一、轅門鼓廳畫龍,鼓吹樂人蟒服;
  一、私造大將軍令箭,將頒發令箭毀壞;
  一、賞賚動至千萬,提鎮叩頭謝恩。
  
  其狂悖之罪十三:
  一、兩次恩詔到陝,並不宣讀張掛;
  一、奏摺不穿公服拜送,祇于私室啟發;
  一、不許同城巡撫放炮;
  一、勒娶蒙古貝勒七信之女為妾;
  一、以侍衛前引後隨,執鞭墜鐙;
  一、大將軍印不肯交出;
  一、妄稱大將軍行事,俱循俗例;
  一、縱容家僕魏之耀等,朝服蟒衣,與司道、提督官同座;
  一、違旨逗遛儀征;
  一、勒令川北總兵王允吉以老病乞休;
  一、要結邪党沈竹、戴鐸等,懷欺惑眾;
  一、袒庇私人馬德仁,阻回甘撫石文焯參劾奏疏;
  一、本內引用朝幹夕惕,故作夕惕朝幹。
  
  其專擅之罪六:
  一、建築合陽城堡,不行題請,擅發銀兩;
  一、委侍衛李峻等署理守備,奉旨飭駁,仍不即行調回;
  一、擅用私票行鹽;
  一、諭停捐俸,仍令照舊公捐;
  一、捕獲私鹽,擅行銷案;
  一、守備何天寵患病,不照例填注軍政,又囑直督李維鈞,勒清苑令陸篆接受前任王大猷虧項。
  
  其忌刻之罪六:
  一、淩虐現任職官,縱任私人奪缺;
  一、軍前官兵支糧實冊,不先諮晉撫諾岷,欲令遲誤致罪;
  一、尚書綽奇自軍營商辦糧饟清字諮文,不交新任總督岳鐘琪,欲令違誤軍需;
  一、揑參夔州知府程如絲販賣私鹽,殺傷多人;
  一、欲令李維鈞為巡撫,曲陷原任巡撫趙之坦;
  一、遏抑中書阿炳安等軍功。
  
  其殘忍之罪四:
  一、合陽鹽梟案內,故勘良民無辜馮豬頭至死;
  一、鎖禁筆帖式戴蘇;
  一、劾金南瑛等七員,急欲出缺與私人;
  一、不善安輯蒙古台吉齊克濟紮蔔等,致困苦失所。
  
  其貪黷之罪十八:
  一、收受題補官員銀四十余萬兩;
  一、勒索捐納人員銀二十四萬兩;
  一、趙之坦罷職,發往軍營,羹堯勒饋金珠等物,價值二十余萬兩;
  一、受樂戶竇榮銀兩;
  一、收受宋師曾玉器及銀萬兩;
  一、徧置私人私行鹽茶;
  一、私占咸寧等鹽窩十八處;
  一、收受鴻臚寺少卿郭繼孔古玩;
  一、索屬員傅澤澐賄,不據實劾虧帑;
  一、西安、甘肅、山西、四川四省效力人員,每員勒銀四千兩;
  一、受參革知府欒廷芳賄,奏隨往陝省;
  一、掠各番衣服為己有;
  一、私征新撫各番租糧;
  一、擅取蒲州盤獲私鹽價銀一萬兩;
  一、遣僕販賣馬匹;
  一、私販馬發各鎮勒重價;
  一、遣莊浪縣典史朱尚文,赴湖廣江浙販賣四川木植;
  一、令人賣茶,得銀九萬九千餘兩。
  
  其侵蝕之罪十五:
  一、冒銷四川、西寧等軍需入己;
  一、冒銷軍前運米費入己;
  一、侵用各員弁俸工凡五年,皆入己;
  一、築布隆吉爾城,冒銷工料入己;
  一、隱匿夔關稅銀,又加派糧規入己;
  一、盤獲私茶,取罰贖銀入己;
  一、侵用河東鹽政盈餘入己;
  一、西安米萬石,未運至西寧,冒銷運費入己;
  一、寧夏各衛貯倉穀,及留西寧養馬銀,並收入己;
  一、侵用城工餘銀入己;
  一、抄沒搭兒寺硼砂茜草諸物,私變價銀入己;
  一、侵用紀運韶等捐解銀入己;
  一、斫桌子山木植入己,共計贓銀三百五十余萬兩。

  罪凡九十二款,供狀明白,律應大辟;其父及兄弟、子孫、伯叔、伯叔之子、兄弟之子,年十六以上,皆斬;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並子之妻妾,給功臣家為奴。奏上,恩予自裁;子富立斬,餘十五歲以上之子,發極邊;其父遐齡,兄廣東巡撫希堯,革職免罪。嘉慶四年,大學士公和珅,經禦史廣興、直督胡季堂疏發其罪,恩賜自裁,亦將大罪二十,傳示中外。其詞曰:

  「當上冊立為皇太子時,先期預呈如意,泄機密以為擁戴功,大罪一;
  圓明園騎馬直入中左門,過正大光明殿至壽山口,大罪二;
  肩輿出入神武門,坐椅轎直進大內,大罪三;
  取出宮女子為次妻,大罪四;
  川楚教匪滋事,各路軍營文報,任意延擱不遞,大罪五;
  純廟聖躬不豫時,毫無憂戚,逢人談笑自若,大罪六;
  純廟力疾批章,閑有未真之字,輙口稱不如撕去另擬,大罪七;
  管理吏、戶、刑三部,將戶部事務一人把持,變更成法,不許部臣參議一字,大罪八;
  西寧報循貴賊番,聚眾搶劫殺傷,將原折駁回,隱匿不辦,大罪九;
  國服,曾有中旨,令蒙古王公未出痘者,不必來京,乃故違諭旨,無論已未出痘,俱不令來,大罪十;
  大學士蘇陵阿以姻親匿其重聽衰憊之狀,侍郎吳省蘭、李潢,大僕卿李光雲,以曾在其家教讀,俱保列卿階,兼任學政,大罪十一;
  軍機處記名人員,隨意撤去,大罪十二;
  私蓋枏木房屋,僭侈踰制,其多寶閣槅段,仿照甯壽宮式樣,大罪十三;
  其墳塋設立饗殿,開置隧道,致居民有『和陵』之稱,大罪十四;
  所藏珍珠手串二百餘串,較宮中多至數倍,並有大珠,較御用冠頂尤大,大罪十五;
  真寶石頂非所應戴,乃藏數十餘顆,並有整塊大寶石,為禦府所無者,不計其數,大罪十六;
  家內銀兩衣飾等物,數逾千萬,大罪十七;
  夾牆藏赤金二萬六千餘兩,私庫赤金六千餘兩,地窖埋銀百余萬,大罪十八;
  通、薊地方當鋪、錢鋪資本十余萬,與民爭利,大罪十九;
  家人劉全資產亦二十余萬,且有大珠及珍珠手串,大罪二十。」

  此皆本朝大案,類識之,為辜恩負國之徒垂炯戒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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