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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十年四月


  四月辛巳,詔複嵐州靜樂縣為憲州。以知太原府韓絳言,靜樂據汾河大川,當岢嵐、甯化四達之沖,屏蔽太原,當置郡屯兵,故複之。

  樞密院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為工部侍郎再任。向辭所遷官,降詔不允。故事,前執政辭官乃降詔,兩省降詔自向始也。初,契丹求地之使久留邸舍,數出不遜語,邊奏雲、應集兵,治涿、易道,謂北人渝盟有端。累詔向察其實,向還奏:「契丹欲速成地界議,故多張虛勢,以動中國,使者懼朝廷不如其請,故為嫚言,徼幸取成,且兵來不除道也。」後卒如向言。

  新知延州呂惠卿乞入朝,許之。

  詔移慶州荔原堡都巡檢于大順城,從環慶路經略司請也。

  樞密直學士陳襄等言:「太常寺主簿黃君俞力學篤行,高出輩流,博通諸經,多所撰述。向舉進士及試經義,皆在高等,擢為國子監直講。昨以家艱去職,服除,複用為太常屬官,謹身率職,其操彌勵。乞置之館閣。」詔以君俞為崇文院校書。

  詔以福州常平司檢校崇勝院糧三萬八千余石賑濟漳泉州、興化軍饑民。

  癸未,中書門下言:「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當年秋以本業試中明法,至有循兩資者,推恩太優,況進士及第不許試經義,武舉不許更試武藝。今欲應明法及第人試中明法,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與依例推恩外,餘隻免試,更不推恩。銓試經義入等者,自依等第推恩。」從之。

  新知鄆州王克臣言:「本路號多盜賊,乞許以便宜處置。」從之。後詔大名府、高陽關、京東路安撫司,應強盜聽便宜處置,候盜息如故。

  甲申,詔罷茶場司官賣解鹽。此蓋從周尹之言。尹言在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乙酉,遼主遣奉國軍節度使蕭儀、副使崇祿少卿鄭士兼來賀同天節。

  法寺奏:「開封府司錄司勘到宗室叔兼、叔吳,進士秦宏各為私有禁書不全,及別制下問報上不實,未奏減等,系杖罪,緣會疏決釋放。」從之,韶秦宏送開封府鄢陵縣羈管。

  丙戌,詔諸路緣邊修城浚壕並令軍器監統轄。

  詔:「訪聞昨水利司於淮南收糴下小麥萬數不少,卻欲出糶變錢,于河北收糴封樁糧斛。可契勘見在令,即今管勾官計元糶價,如可運致入京,比都下市直猶賤,即指揮水利司並淤田司,將糴到數目令逐司並津置赴京出糶。」此或與五月一日王秀事相關。

  丁亥,于闐國入貢。

  辛卯,上批:「聞諸路皆少雨,可令轉運司訪名山靈祠,委長吏祈禱。已雨,速具以聞。監司察刑獄淹延,或就近巡按。」

  詔知欽州、西京左藏庫副使劉初,邕州永平寨主、供備庫副使楊元卿各遷七資。賞招諭廣源、蘇茂州首領功也。

  詔:「今後客鹽入京,並于市易務中賣,本務依市價收買。雖賤,每席不得減十貫,並畫時支還見錢。其京城內外諸路販賣鹽人,並於本務給印曆請買,願立限賒請者聽。如私自買賣,許人告首,等次給賞,鹽沒納入官。」會要有此,實錄無之。二月二十八日、四月二十四日當考,本志刪修此段。又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無得減十千。民鹽皆買之市易,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壬辰,詔江南西路監司具鹽盜結集因依以聞。

  癸巳,梓州路提點刑獄司言,文州蕃賊二千余人寇邊,已逐出界。詔:「利州路提點刑獄司體量因依,及城寨有無引匿,是與不是迭、宕州借助兵馬。城寨使臣等毋得輕易別致生事,若賊未退或兵甲實不足,即關成都府、利州路鈐轄司差務。」文州與梓州路何預,當考。密記亦同。

  丙申,命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體量京東、河北官吏不職事以聞,其官司行遣盜賊違法事,一面施行,如事體稍重,即奏取旨。以兩路賊盜頗多,慮州縣不能逐捕及施行違法故也。

  詔福泉漳州、興化軍諸縣第四等以下、災傷五分以上戶,去年秋料、役錢並放。

  知諫院黃履言:「伏見差郭逵判潭州,逵至潭日,曾布以敕命交割,逵輒拒而不從。及朝廷以布所奏令逵分析,逵至鄂得之,又寄敕于鄂而不受。望正其專輒自歸之罪。」詔郭逵速赴任,仍具析因依以聞。要見後來如何,或移附初除時。

  詔軍器監置主簿及勾當公事官各一員,丞、主簿互差,從判監範子奇請也。

  詔知桂州趙卨,應接外界邊事,奏稟朝旨不及者,許一面施行。

  丁酉,雄州言:「北界追集兩地供輸南陽項等五十八村首領,及逃移歸業百五十四戶六百九十七人,給賑貸錢千,已牒涿州劾本縣官吏賑貸罪。」詔雄州體量上件所貸民戶,如委闕食,相度具當如何賑濟以聞。尋詔兩地供輸人戶見欠賑濟米豆並除放。五月乙卯事,今並書。

  賜熙河路山西軍回弓箭手、蕃兵、寨戶、漢蕃勇敢特支錢,戰歿者賜絹,免夏秋稅支移、折變。如先有功者,以子孫姓名聞。因戰失馬者,買馬給之。

  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鏁應,及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裁,量材錄用。」

  戊戌,入內東頭供奉官韓永式言:「廣源等州縣溪洞蠻眾悉已降附,乞各給朱記。」詔經略司具當給印記人數以聞。經略司未報上,尋棄其地。未及給印棄地,據朱史簽貼。

  禮賓副使杜師益、劉希古,三班奉職梅懷德、乞商,各減磨勘二年,楊斌三年。以環慶路經略司言師益等有招安蕃部之勞也。

  詔在京見欠市易及諸處官錢人免收禁,聽責保知在。

  提點兩浙刑獄司、安撫張諤誣奏前知蘇州沈紳俵糴不如法,獄訟滯留,至蒙差替。詔紳除落差替。

  庚子,遣官謝雨。

  新知延州呂惠卿乞不拘常制舉文臣二員,為經略安撫司準備差遣。從之。

  詔判登聞鼓院、秘閣校理陳睦沖替。坐前任兩浙提點刑獄顧女奴及不按知華亭縣張若濟贓罪,雖原赦,特責之。

  壬寅,權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徙東路,以輔之與本路轉運使吳審禮相驗定州廩粟,論議異同也。始,輔之按定州支糧,封一百十三牔,以為粗惡,遣官剝估,又對軍吏揚言,以當貼支。卒聞之,皆有覬覦。薛向曰:「輔之東南人,不習河朔事。糧米精粗、分數,皆故事也,安可遽易?」乃預召諸將約束,且使監官諭之曰:「汝等所支糧,非一日也。轉運判官妄有議論,明日支請,敢有一言者先斬!」眾皆貼然。及朝廷委審禮等相驗,卒從輔之。五月壬子,具斛樣,當即此事。

  知鄧州劉忱修鄧、均等五州軍城畢,降敕奨諭之。

  三司言:「相度皮公弼鹽法,今參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入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自明年為始。」從之。

  詔蠲河北東路轉運使所借常平錢糧二十三萬貫、石。以累年災傷故也。

  內出蜥蜴祈雨法,試之果驗,詔附宰鵝祈雨法頒行之。

  癸卯,提舉在京諸司庫務言,布庫監官李宗裔等擅離局,乞差替。上批:「宗裔等違慢不職,可依所奏,庶在京官司有所警厲。」

  詔故蕃部巡檢趙餘德子三班奉職宗彥、殿侍宗傑宗彥等並特給俸,仍錄其幼子宗佑為茶酒班殿侍。以環慶路經略司言餘德蕃官,嘗有戰功,子孫貧弱故也。

  上批:「李舜舉面奏姚兕捕獲賀富殺人祭鬼,證左甚明,潭州推治滅裂,全出其罪,宜下朱初平取案牘看詳,別選官劾之。」既而初平再劾所獲戶乃阿鄧之夫劉文,非賀富殺人也。乃止。

  三司言:「近奉朝旨,將舊法東南鹽鈔,委官於在京等七處置場,每席三貫四百,權于內藏庫借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收買,候貼納到鹽錢逐旋撥還。尋令市易務依此收買。本務申:客人擁並赴務投下文鈔,據所買計用錢五十九萬三千餘貫,省司全闕見錢,深慮有妨鈔法,欲將在京客人所乞中賣文鈔,除單合用鈔,別無收附,對勘卻退令于向西州軍官場就近勘合中賣外,其餘鈔數盡行收買。價錢內三分支還見錢,餘七分依沿邊入中鈔價細算合支價錢目,給與新引。所有合貼新鈔,候降下指揮,從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員赴制置解鹽司取撥合銷新鈔,赴市易務下界契勘書填給付客人,令于解池請領鹽貨。所貴買盡民間舊鈔,兼客人換得新引,請鹽趁時變賣。」從之。其新鈔仍在熙寧十年合出鈔額。會要有此,實錄無之。二月二十八日、四月十二日、二十三日當考。初,詔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鈔,而市易務言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言闕錢,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准沿邊價給新引,庶盡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從之。本志如此,刪修或即用此。

  甲辰,詔市易務茶限三年結絕,許客茶交易。上令中書召嘉問面問之,乃降是詔。面問呂嘉問,據禦集。

  又詔:「已差徐禧會計安南興師費用。聞廣西民自供大役之餘,極為殫敝,令禧具可以寬恤賑補事以聞。」後禧上賑恤事:一曰蠲賦稅,減殺人;二曰除欠負,養孤遺;三曰罷折變,禁科買;四曰放鋪夫,省役人;五曰計地裡,省科撥。並從之。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嵐州合河津並無地與夏國接界,乞減寨主,量留廂軍五人,及廢上下津十七鋪。又上平關雖當把截津要,亦阻黃河之險,欲止留監押一員、軍士三百人。」從之。

  乙巳,皇第七子賜名價。

  詔:「戎、瀘州沿邊地分蕃漢人戶,所居去州縣遠,或無可取買食用鹽、茶、農具。人戶願於本地分興置草市,招集人戶住坐作業者,並先於本州縣投狀保明,申轉運司差官相度經久可行以聞,方許興置,依例出納酒稅課利。」以本路轉運司所請也。

  又詔邕州有馬雄略員僚趙秀妻、男,送湖北配本路軍營充奴婢。秀常為賊定炮打邕州城也。

  丙午,定州路都監何澤言:「緣邊山口鋪無捍禦之備,近聞敵入滄州小南河寨殺傷老幼,剽奪器甲。乞應緣邊堡寨委安撫司增築。或北界來問,即以小南之事為辭,最為得策。」上批:「緣彼攻劫,因而整完,其於事機誠不可失。令諸路安撫司相度施行。」

  丁未,安南招討使言:「提舉先鋒奇兵將介定等,保明富良江接戰及策應有功總三千七十人,乞第轉資給賜。」從之。內苗履所部兵,嘗過富良江者,令趙卨詳定。履屯郭逵西六十裡如月渡,黃金滿導之過江,稟於逵而行捷路,趨交州十五裡,逵追回,將案軍法,履具言得逵節制,乃免。交人屯諒州甲洞,故履乘虛而行也。後依卨所定,履所部兵過江奪隘,及先下江與賊戰,四十人遷二資,一百三十七人賜絹有差。履,授子也。依卨所定,乃五月二十四日事,今並書之。黃金滿事,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可考。

  詔諸路五畝以下保甲,更不輪差赴縣尉巡檢司,仍免教閱。

  又詔泰、海、絳、耀、華、秀、溫、鄂、江、唐知州,祁州、保定乾甯永寧軍通判,並令審官東院選差,申中書審察。

  詔以淮南東路坊場錢五萬緡借轉運司,為今年冬衣及南郊賞賜鹽本錢。以災傷故也。

  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詔減五分。

  是月,複冀州棗強、武邑二鎮為縣,舊紀但于丁酉書複武邑縣今從實錄。名瀘州小溪口新寨曰武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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