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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十年三月


  三月辛亥朔,分命輔臣祈雨。

  上批:「安南行營:鄜延路應募非食祿蕃兵及首領去家萬里,以瘴死者,情尤可湣,加賜絹有差。內番官自來陣亡有例承襲者,即具合補職名聞奏,餘但離陝西界,雖未過嶺,並依例支給。」

  甲寅,贈宣慶使、康州防禦使、內侍右班副都知王守規昭武軍留後。皇城使、忠州防禦使、入內都知藍元震檢身清修,奉上勤謹,十年左右,始終不渝,可並優贈故也。

  戊午,詔著作佐郎、前崇文院校書張載歸館供職。載前以尋醫去,秦鳳路經略使呂大防請召還,故有是詔。案綱目雲:載自崇文歸,與諸生講學,呂大防薦之,召同知太常禮院。此雲「歸館供職」,於七月乙卯始書其兼知太常禮院,與綱目異。

  侍御史知雜事蔡確言:「鄭、滑舊為輔郡,屏蔽京師,頃因論者苟欲裁減役人,廢以為縣,所利者小,所害者大。東、西兩京相望數百里,大河之南,直抵都城,並無州郡為限,雖有縣、鎮,形勢不強,非所以輔王畿、重根本也。臣以謂鄭、滑二州皆宜複置,兼州廢尚近,完複亦易。」不報。

  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近聞增築廣源州,選武臣為守。願先下本路安撫司,令與監司熟計其利害,條列一歲凡用甲兵若干,資糧若干,甲兵調於某所,資糧取於某郡,使兵足以勝敵,食足以贍兵,而無倉猝調發之艱,則一方之民受賜,而陛下無南顧之憂,惟留意而審行之。」

  詔安南應募諸路兵,與免本路番戍一次。

  廣南西路轉運司奏:「廉州言,戰棹司舟船與賊戰鬥,頗有殺傷。」詔廣南西路經略司:「如楊從先一行舟船未至,即選使臣量以兵援接。」從先亦言:「近收交趾偽命行軍招討使李繼元牒,並克復後屢與臣戰鬥,無恐懼詘服之意,乞嚴敕邊備,以制非常。」從先奏事,乃此月二十五日,今附此。朱本以無施行削去,新本複存之。

  詔自今川峽四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官,不得兼差川峽人。

  又詔諫官遇起居橫行諸處集會,或有職事與台官通議,聽於側近幕次往還。台、諫舊不相通,司馬光建儲帖可考。相通或自此始,更詳之。

  詔安南新克復廣源、思琅等州,可差洪州等處威果等十七指揮往防托。上批:「前日指揮差張誠一都大提舉選差使臣教在京馬軍教頭,可改差內侍副都知王中正,仍以中正為入內副都知。」密記九月二十三日可考。元豐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罷。

  己未,詔邵州關硤寨同管轄兵甲、三班借職秦用和子瑜為借職。以用和辟徽州等處道路,為蠻人所害也。

  詔特遷虞部員外郎畢仲熊一官,專切管勾興置順州等處坑冶。從郭逵等所舉也。

  辛酉,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仍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轉運、提點刑獄司各訪名山靈祠,委長吏請禱。

  詔名文德殿南門曰端禮,左、右長慶隔門曰左、右嘉肅,安樂門曰含和,崇政殿北橫門曰通極,拱宸門裡西橫門曰臨華。

  詔入內供奉官吳靖方寄崇儀副使,裴昱寄供備庫副使,各降一官;殿頭藍從熙以下八人各罰銅二十斤。坐仙韶院火也。

  著作佐郎范育權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

  鄜延路走馬承受賈從禮奏:「本路蕃捉生、弓箭手死于安南,其子幼,乞量給口食。」詔大人日支一升,小兒半升,三年住支。

  禦史彭汝礪言:「太學試內舍生,皆用科場敕式,仍乞就景德寺試,物論紛紜,雖學者亦不自安也。且今日所以紛紛如此者,恐考試不公耳。學校風化之地,所系甚大。竊聞太學考試,舊法亦頗詳悉,欲乞但因八年以前舊制,稍令加嚴,如在上舍,更賜加察,而以才行優異者寵進之。」詔國子監相度以聞。科場敕式誰所修,此事當考。朱本以為無利害又無施行,遂刪去,今複存之,仍增以時政記。

  丙寅,賜皇第六子名傭。哲宗舊名當附初生時,賜名恐不須書。

  詔廣源州及填乃等處金銀、朱砂坑冶,令廣南西路經略司興置回易。

  又詔太子中舍、前權通判岷州黃察遷一官,知福津縣郭造、西華縣令李璙與改京官,右侍禁張元方等五人循資減磨勘年。賞鐵城敗鬼章之功也。

  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言,神田等團洞頭首楊光善等三人來降,詔各補三班差使。

  三司言:「相度及再體問商人,自來出產小鹽及鄰接京東、河北末鹽地分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及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邱、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令通商必為外來及小鹽侵奪,販賣不行。合依舊官自出賣,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及開封府界陳留、雍邱、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十一縣,欲且令通商,候逐月繳到客人交引,對比官賣課利不相遠,即立為定法。若相遠,或趁辦年額不敷,即依舊官賣。」從之。本志刪潤亦可用,已附注二月二十七日。

  先是,張景溫提舉賣鹽,八年閏四月十八日。頗增鹽價,民不肯買,則課民日買之,隨其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有買賣私鹽者,重賞募人告,以犯人家財充賞;民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民間騷怨,鹽鈔每席舊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官賣鹽為不便,詔與三司議之。沈括在三司,雖不能奪公弼議,然王安石方主景溫,括希王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則歲失官賣緡錢二十余萬,雖乞將管城等十一縣並南京、孟、陝、同、華、衛六州府通商,而中書訖不行。此見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安石既去位,括始與公弼共言官賣鹽不可不罷,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是詔許孟、陝、同、華、解、河中六州府,陳留等十一縣通商,餘官賣猶如故雲。司馬記聞載張景溫賣鹽事雖多差誤,然不可不入長編,今考按前後,刪取附見。大抵官賣鹽事,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三司先有相度,中書不行;十年三月十六日,再相度,乃許河陽、同、華、解、河中、陝六州府並陳留等十一縣通商。皮公弼先於二月二十六日言官賣不得不罷,今罷官賣者,但此六州府並十一縣耳,曹、濮、澶、懷、衛、濟、單、南京並陽武等九縣官賣猶如故。

  己巳,試校書郎、知崇德縣邢恕複為崇文院校書。罷知延陵縣,未及赴而縣廢,改知崇德,亦不赴,久之,自陳乞開封府界監當差遣,特複之。初,王安石行新法,恕謂其子雱曰:「新法人皆不以為然,子盍言之。」安石怒,其罷校書由此也。恕三年五月十六日罷校書,實錄所載與恕本傳不同,今從本傳。

  辛未,錄系囚,雜犯死罪降從流,流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其雜犯死罪情理重,並鬥殺情理輕者,皆降決刺配千裡外牢城。

  詔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副使徐禧、提舉兩浙路常平等事范峋同會計安南行營軍事實費錢帛以聞。後禧等言,軍事實費錢帛、金銀、糧草五百一十九萬貫、匹、兩、石、束。

  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洺州多盜賊,最為難治,知州萬賾年老才短,乞選能吏以代。」從之,仍詔濟、單、沂、濠、洺、博、淮揚知州軍並中書選差。明年正月庚午,賾落差替,提刑韓宗道罰銅。

  壬申,詔:「時雨稍愆,令開封府界洎諸路監司分察州縣,檢舉除殄蝗蟲種子法施行,無使滋生。」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燕達為鄜延路副都總管。先是,上批:「安南行營軍馬已節次放散,可令達赴闕。」未至而有是命。令燕達赴闕乃二月二十九日事,此據禦集。除鄜延副總管,本傳不書,達尋留京師故也。

  詔右騏驥副使、權沅州東路都巡檢使張整,右班殿直、權西路都巡檢劉滋各遷一官,西頭供奉官、權東路同巡檢王潛等四人減磨勘年有差。以捕殺崖、誠等州狤狑蠻功也。

  詔廣南西路經略司差官瘞安南丁夫輦運軍須死於道者,仍加祭奠。

  詔廣南路緣邊軍事增置遞馬鋪兵減半,馬送群牧司。

  甲戌,都大提舉疏浚黃河範子淵言:「近聞朝廷以浚川杷於汴河試驗有效,乞候七八月間水湍急,用疏導汴流。」從之。子淵所言試驗有效,當是去年十月二十八日蒲宗孟、霍翔等事也。

  禦史蔡承禧言:「翰林學士楊繪挾朝廷薦舉之令,陰為奸利。供奉官王永年監金耀門紙庫,盜官錢百五十萬,交結繪等,繪為之奏舉,豫許本人閤門祗候。臣昨錄問叔兼等罪,已見其狀。案:繪禁掖近臣,不以廉恥自檢,未及進用,而豫許小人職名,所為如此,有辱清班。伏乞解繪提舉、翰林二職,以俟推劾。」繪亦言:「近王永年持執臣受珠事,臣雖曲盡辭理,獄官必不肯信,事無由明白者,不幸在永年死後也。臣舉薦匪人,久與之往還,受其酒食等物,甘受誅殛。至於身為侍從,面受永年珠,接而懷之,臣亦不敢自明,惟乞免追贓,依所估錢計贓定罪,遠貶重竄。」永年既死,而其家言永年以官錢市珠遺繪,引一從者為證,雲於窗隙窺見之。獄官詰繪,繪恥與吏卒辨,即引伏。索其珠,則曰:「焚之矣。」宰臣吳充言:「繪為近臣,職在提舉,而與永年非類往還,受其器玩,用此自可貶謫。若加疑似之罪,繪今雖不辨,安知他日無說?」遂置珠事不劾。或言永年盜賣官文書,得錢費於娼家,畏其妻知之,乃偽為籍曰「買物若干遺某、遺某」,其實無有也。緣繪及竇卞實嘗過永年家,永年妻手掬酒以飲繪、卞,故兩人不能自明,竟坐責黜。「或言」據記聞及東軒錄。朱本簽貼雲:「遍檢吳充家供到章疏,無此語,自有聖旨令不問珠事及免追攝,非用充言,並削去。」今複存之。

  詔諸路走馬承受任滿,不許本路經略、安撫、鈐轄司奏舉差遣。先是,李承之知延州,乞以走馬承受、內殿崇班史辯為西路都巡檢兼安塞寨主,上不許,仍降是詔。十月庚寅,又降指揮。

  乙亥,太常少卿、集英殿修撰張芻為右諫議大夫。時禦史台鞫王永年獄,案其簿書雲:「嘗以繒帛及酒遺芻,芻不受。」上聞而嘉之,故特遷芻。此據司馬光記聞。

  詔玉牒所:「皇子賜名,如宗室名同並旁音相犯者,更不改。」

  詔都提舉市易司:「變法後未賣鹽,各依元買鈔價貼納鈔內余錢,令本司自今依舊賣。」

  權知開封府孫固言:「本府火,朝廷當正典刑,以懲不恪,未敢即交職事。」詔釋固罪,府推官呂希道責監陳州糧料院,以火起希道家也。

  高陽關路走馬承受王延慶乞令緣邊安撫司精選職員、使臣主掌刺事人。樞密院言:「熙寧七年朝旨,緣邊刺事人多互傳報,徼幸賞物,人數雖多,於事無補。可下河北緣邊安撫司,選使臣牙吏有心力,諳識敵情者,裁定人數,委長吏同募土著可以深入刺事人,每事審實以聞,量事大小給錢帛,候有符驗,再與優賜。」詔申明行下。

  戊寅,侍御史周尹言:「提舉賣鹽張景溫擅增鹽價,禁賣蠶鹽,苛細害民,乞罷景溫職事,悉歸之制置解鹽司及依舊賞格。」詔景溫具析以聞。朱本雲:具析到,進呈訖,無施行,合刪。今依新本複存之。八月十三日,景溫猶賣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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