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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八年四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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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遼主遣永州觀察使耶律景熙、崇祿少卿韓詵,其母遣懷德軍節度使耶律達、廣州防禦使劉從佑來賀同天節。 詔國子監屏內舍生陶臨出學。初,呂惠卿引臨為經義所檢討,母病,謁告歸省,聞王安石召為相,枉道見之,安石還朝以聞,故屏之。既而禦史蔡承禧複以為言,又詔殿三舉。上問安石何故取臨,安石曰:「初不見其過故取,今見其有罪故絀,政當如此耳。」日錄雲:自泗州倒行至臨淮謁餘。不知臨鄉里是何處,當考。 詔廢州為縣,廢縣為鎮,即兼兵或縣萬戶、鎮千戶以上,委轉運司舉知縣、監鎮官,余非初廢,並銓院選差。 戊辰,賜西京昭孝禪院戶絕田,仍免其稅役。 管轄京東淤田李孝寬言:「乞候礬山水至,開四斗門引水淤田,權罷漕運三二十日。」從之。以礬水漲水頗濁,可用以淤故也。 癸酉,上批:「熙河路全乏錢糧,恐誤邊計,可速議經畫。」乃遣濰州團練推官杜常相度措置,增招弓箭手。欲以減戍兵,紓邊饋也。後又詔與高遵裕裁減修造數。 詔罷給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聽如舊,其走死停替者勿補。先是,王安石為上言給田募役有十餘害,上曰:「苟如此,初何以有此議?議者必言所利。」翌日,檢初議,乃李承之言募弓手宜如弓箭手為便,遂作此法,餘無所利。安石曰:「只以田募弓箭手,已不如募弓手之便。弓箭手雖選強壯,然即取足于一家,苟可以為強壯,則弗卻也。弓手乃選強壯於無方,所募皆得真強壯者。」上乃令廢以田募役法。據實錄乃四月三日事,今因罷給田募役始著之。二月二十二日甲申,王庭老可考。王荊公安石當國,以徭役害農,而遊手無所事,故率農人出錢募遊手給役,則農役異業,兩不相妨。行之數年。荊公出判金陵,薦呂惠卿參知政事。惠卿用其弟溫卿之言,使役錢依舊,而撥諸路閒田募役。既而閒田少,役人多,不能均齊天下,方患其法之不可行,而中丞鄧綰又言:「惠卿意在甲毀乙,故壞新法。」於是,不行溫卿之言,而依舊給錢募役。此據魏泰東軒錄。泰誠不知事實者,姑附以證其誤。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初降指揮,蘇軾奏議在元祐元年四月六日,王岩叟等駁奏在二年三月末,當並考。 乙亥,龍圖閣直學士、群牧使李中師權發遣開封府。 右監門衛大將軍仲銑領雅州刺史,手詔「仲銑廉靜修潔,好學知分,近曾召對,可特遷官」故也。日錄:十九日,上言:「與世居謀反者醫人劉育嘗遷岐王奏差,而岐王見其多事,不許。又幹嘉王,仲銑言此人多事,不宜在王府,乃已。」上因言銑廉靜好學知分,王安石曰:「此以知忠信寡欲之人,有補於世。」上曰:「良是。」今附此。三月四日,世居及育下獄;閏四月二十一日,斷獄。 太常禮院言,已尊禧祖為太廟始祖,孟夏禘祭,當正東向之位,仍請自今禘祫著為定禮。詔恭依。 丙子,岐王顥複奏乞賜外第,詔答不允。 戊寅,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吳充為檢校太傅、行工部侍郎、樞密使。上批:「充久參機政,悉力職事。」故有是命。 提舉河北西路糴便糧草、金部員外郎呂嘉問為檢正中書戶房公事。上批:「熙河路見闕錢谷,而將作調營繕材木數多,今三司修建將畢,京師造作又權罷七年,既無急用,即可權住採買,以紓邊費。」時修三司材料既足,而通遠軍、鳳翔府累歲所應輸納木猶積欠五十余萬,中書請盡蠲之,而以見役兵繼令採伐,從之。 詔江寧府昨借常平錢米修農田水利,如限滿未足,更展一年。從宰相王安石請也。 都大提舉黃、禦等河公事程昉言:「乞自滹沱、葫蘆兩河引水淤溉滹沱南岸魏公、孝仁兩鄉瘠地萬五千餘頃,自永靜軍雙陵道口引河水淤溉北岸曲澱等村瘠地萬二千餘頃,並俟明年興工。」從之。正月二十五日可考。河渠志第二卷:滹沱河,本西山水,由真定、深州、乾寧與禦河合流。熙甯元年,河水漲溢,詔都水監、河北轉運司疏治。六年,深州、祁州、永甯軍修新河。八年正月,發夫五千人並葫蘆河增治之。四月,程昉言:「諸引水溉南岸魏公等鄉瘠地,凡一萬五千頃;北岸曲澱等村瘠地,凡一萬二千頃。」從之。明年,昉上淤田之勞,遷張逖為西京左藏庫副使,張適為大理寺丞。自是,水利日興而民受其賜。志第三卷又雲:八年四月,程昉言:「深州靜安縣令任涎檢踏滹沱河南岸,放水入兩堤舊河,淤溉南岸魏公、孝仁兩鄉瘠薄鹹地約一萬五千餘頃,乞明年收畢二麥,全放滹沱、葫蘆兩河水淤溉。」從之。 知廣信軍狄詠等言:契丹移新木、內城村兩鋪近邊,欲以本軍張瓜村、新河口兩鋪亦移近邊,與彼相直。」詔河北沿邊安撫司遣官相度,如全屬南地,即如所請。知雄州王道恭言:「北界改移鋪屋,見移文詰問,未敢再令毀拆。」詔候契丹防守人馬退則毀拆。 環慶路經略司言:「已諭蕃部,因請貸糧各於手背刺寨名,選為三等,籍定姓名。」從之。 詔軍頭司呈試武藝人,及五人以上,或事體稍重,並取旨差官監試。 司農寺言:「州縣百姓多舍施、典賣田宅與寺觀,假託官司姓名。欲令所屬榜諭,聽百日自陳,改正為己業,仍依簿法通供敷納役錢。」從之。 命新知代州周永清代張誠一,同韓縝分畫地界。上以承旨司及閤門闕官,故留誠一也。永清入對,言:「疆境不可輕以予人,臣職守土,不願行。」因遣之。留誠一為承旨司及閤門闕官,此據禦集。六月二十八日,永清還代州。舊紀亦書知代州周永清代張誠一議疆事。新紀削去。 王安石為上言:「契丹大而無略,則多隙可乘,且並諸國及燕人為一,四分五裂之國也。」上曰:「中國兼燕、秦、楚、越萬里之地,古所以勝外敵之國皆有之。能修政刑,則契丹誠不足畏。」安石曰:「中國如大物,要以大力操而運之耳。」又論兵民,安石曰:「既以民為兵,則宜愛惜得其心。如陛下前欲以義勇為募兵,認定牛驢,即極非所以得民心,事之安危,或兆於此。古人以民為貴,不可不察。」上矍然曰:「良是。」認定牛驢事,在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甲申。 是日,四月七日。進呈比撲馬數,樞密院欲存牧監,又欲留監牧馬,準備軍行負馱。中書比撲,歲用三萬貫買監牧所生馬,數足,而歲可省官錢五十三萬貫,地利在民,尚不計數。凡牧監歲牧馬二百餘匹,無色額馬盡皆配軍,亦止二百餘匹,而中書擘畫熙河買馬,未及十個月,比舊已增九十餘匹。上令中書施行,而吳充固爭,以為:「牧監不當廢,若外敵旅拒,馬不可買,中國如何得馬?」上曰:「雖如此,牧馬亦不濟事。祖宗時,牧監但養大馬,後來孳生,是非明白無可疑。」充曰:「向令認定驢牛,中書便雲騷擾。今中書卻要臨時買驢以供負馱,豈不騷擾?」安石曰:「無事時,不問有無驢牛,須令五戶或十戶共認驢牛一頭,不知此牛驢令誰作主?且無驢牛之人,須被配率出錢,此所以為騷擾。今中書計算,若遇要驢時,用見今第一等價上增一倍買驢,事定後更不收一錢。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養馬以待用可省七十萬貫。用第一等價上增一倍買驢,假令括買,亦不為虧損百姓,此所以易於預認。」上曰:「此利害分明,兼馬皆生梗,豈可負馱也。」已見七年十二月甲申注,今修入正文。 安石又為上言:「去年體量放稅,東南倉廩為之一空,非計也。此乃馮京故為此,與蘇秦厚葬以明孝同意。」又進呈前借常平物與轉運司修城塹之類,安石曰:「臣謂宜愛惜常平物,以待非常,不宜遽如此費出。」上以為然,乃令前降指揮勿行,以度僧牒還司農。前降指揮當考。閏四月十八日,安石又言放稅事,可參照。 庚辰,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言:「雅州名山縣發往秦、熙州等處茶,乞聽官場盡買,不許商販。」詔商人就官場買者聽之,每馱納長引錢千,指定州軍貨易。 蕃官副軍主李默戩覺授三班借職、本族巡檢,自言招安蕃部有勞也。 河北東路轉運判官呂溫卿言:「欲令造簿,縣曉諭民供通戶下自來漏帳田產,更不坐罪,積年稅賦免追。」從之。 河北西路轉運司言:「北兵過界,略真定府北寨橫巡節級杜辛等。」上批:「此安撫司事也,轉運司何預?令具析以聞。」 權禦史中丞鄧綰言:「奉詔看詳世居家書簡,有與世居親密者案後收理。本台搜檢世居家書簡看詳,各是尋常往還,人數不少,未敢一例收理。」詔于法有罪人即收坐。綰又言:「李逢、世居等起意皆因挾圖讖祆妄書以相搖惑,伏詳編敕,讖書之禁,雖坐流三千里,然非因事罥罣,無由發覺。所以法令徒設,人不知畏,士庶之家亦或收藏傳說,不以為怪。乞下諸路,曉告收傳圖讖文書者立燒毀,或首納入官,官為焚棄,過兩月許人告,重賞之,犯人處死。」詔送編敕所立法以聞。其後立法:私有圖讖及私傳習者,聽人告,賞錢百千。從之。綰又言:「世居納匪人,論兵挾讖,訪天文變異,伺國家休咎,出處架結,累年于茲,宗正不察,教官無狀,其罪不可不治。又宗邸明有門禁,而逢等出入自恣,宮門無曆案驗,當正監門使臣之罪。」又言:「世居文字內有攻守圖術一部,得於內臣,張宗禮嘗勾當三館,盜印官本遺之,雖各會赦去官,並乞特令案後收坐。」從之。 壬午,宣徽北院使張方平為中太一宮使。方平以同天節稱賀禮畢,欲求近京一郡,乃有是除。 詔所考京朝官班行選人,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大理評事梁子野賜同進士出身,二人循資,並堂除;中等四十七人堂除;下等六十三人並與差遣,並注官。子野,適孫也。 參知政事呂惠卿乞罷五日一赴講筵,從之。 湖南轉運司言潭、衡、邵、道州江水溢,壞官私廬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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