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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二年四月


  夏四月戊戌,詔禮官及待制以上,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以聞。宰臣韓琦等以元年五月奏進呈故也。

  辛醜,詔曰:「向命監司、知州薦所部吏,歲限定員,本防其濫;不問能否,一切取足,非詔意也。自今所舉,務在得人,不必充所限之數。」先是,禦史中丞賈黯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可謂多矣,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臣不敢遠引前代,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寬,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數未有限,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又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比天聖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磨勘應格者猶不越旬日引對,未有待次者。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爾,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一郡之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能也。謂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帝納其言,故降是詔。

  丙午,奉安仁宗禦容于景靈宮孝嚴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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