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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三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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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庚戌朔,詔恩、冀等州旱,其令長吏精虔禱雨,決系囚無或淹滯,仍令轉運司體量今年夏稅以聞。 辛亥,眉州彭山縣上瑞麥圖,凡一莖五穗者數本。上曰:「朕嘗禁四方獻瑞,今麥秀如此,可謂真瑞矣。其賜田夫束帛以勸之。」 丁巳,詔中書堂後官自今毋得佩魚,若士人選授至提點五房者許之。 丁卯,召近臣、館閣、台諫官觀書於禦書院。 庚午,宰臣文彥博等言:「臣等每因進對,嘗聞德音,以搢紳之間多務奔競,匪裁抑之,則無以厚風俗。若恬退守道者稍加旌擢,則奔競躁求者庶幾知恥。伏見工部郎中、直史館張瓌十餘年不磨勘,朝廷奨其退靜,嘗特遷兩浙轉運使。代還,差知潁州,亦未嘗以資序自言。殿中丞王安石進士第四人及第,舊制,一任還,進所業求試館職,安石凡數任,並無所陳。朝廷特令召試,亦辭以家貧親老。且館閣之職,士人所欲,而安石恬然自守,未易多得。大理評事韓維嘗預南省高薦,自後五六歲不出仕宦,好古嗜學,安於退靜。並乞特賜甄擢。」詔賜瓌三品服,召安石赴闕,俟試畢,別取旨。維令學士院與試。安石、維並辭不就。安石,臨川人。(維,億之子也。記聞又有曾公定姓名,實錄無之。當考。) 壬申,初置河渠司,隸三司。命鹽鐵副使、戶部員外郎劉湜,判官、金部郎中邵飾領之。 太子中舍、知長水縣孫複簽書南京留守判官事、兼南京國子監說書。初,知諫院吳奎等言:「複坐狂人孔直溫贈詩,由國子監直講謫降,再更大赦,未復舊資。況複素不與直溫相識,若遂沈棄,恐知名士為奸徒所誣,則善良難以自立。」故稍遷敘之。(實錄雲由諸王府侍講謫降。按複本傳及墓誌,未嘗為諸王府侍講也,但為國子監直講爾。) 乙亥,頒簡要濟眾方,敕長吏按方劑以救民疾。 丁醜,禦崇政殿錄系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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