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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三年四月


  夏四月癸未,詔曰:「河北民流相屬￿道,而吏不加恤,乃飾廚傳,交賂遣,厚使客,以取虛名,非所以同朕憂也。非犒設兵校,一切禁之。」

  甲申,知諫院吳奎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禦小人。君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由文武二選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儻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也。七十而致仕,載之禮經。臣下引年而自陳,分之常也;君上推恩而固留,權之至也。自三代以來,雖衰微之世,未有不謹斯禮以塞貪暴,聳礪廉隅也。近日光祿卿句希仲,吏部郎中、直昭文館陸軫等,並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倫,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乞早以臣前奏施行。」二月癸巳,光祿卿句希仲分司西京,吏部郎中、直昭文館陸軫分司南京。

  先是,奎及包拯皆言在官年七十而不致仕者,並令禦史台以時案籍舉行。知制誥胡宿獨以為:「文吏當養其廉恥,武吏當念其功舊,今欲一切以吏議從事,殆非優老勸功之意。當少緩其法,武吏察其任事與否,勿斷以年;文吏使得自陳而全其節。」朝廷卒行宿言。據胡宿本傳稱至今行之,當考。

  丙戌,以獻穆大長公主子華州觀察使李端懿為鎮國留後,越州觀察使李端願為鎮東留後,西京左藏庫使、資州刺史李端愨領陵州團練使,內殿承制李諒為供備庫副使,內殿崇班李評、李說並為內殿承制。又以其壻東上閤門使、貴州團練使錢晦領忠州防禦使。

  詔:淄、青等州,自春已來,民頗艱食,其軍儲留及一年,餘盡以賑貸之。

  丁亥,禦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日。

  吏部尚書陳執中加觀文殿大學士。

  廢九龍廟池。先是,廟楹摧圮,詔許修葺。而偽傳池水能愈疾,都人赴者不可勝計。上以其惑眾而塞之。

  辛卯,契丹國母遣忠順節度使左金吾衛將軍耶律純、利州觀察留後曹昌,契丹遣懷德節度使蕭果、崇祿少卿劉永端,來賀乾元節。

  庚子,邇英閣講易鼎卦,上問:「九四之象,施之人事何如?楊安國對曰:「鼎為烹飪成新之器,上承至尊,下又應初,上承下施,任重非據,故足折而覆餗矣。其猶任得其人,雖重而可勝,非其人,必有顛覆之患。」上曰:「任人不可不謹也。」

  辛醜,集慶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德用為太子太師致仕,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

  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張奎為樞密直學士、京東路安撫使、知鄆州。時京東盜起,奎至數月,盜悉平。

  河北轉運使、工部郎中、直史館呂公弼為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公弼在職踰年,通禦河,漕粟實塞下。又置鐵冶,佐經用,減近邊屯兵,使就食京東,以省支移。諸州增壯城兵,專給版築,以寬民役。又蠲冗賦及民負責不能償者數百萬計,而官用亦饒。上以為能,故加秩而因任之。諫官陳旭言公弼藉父余蔭,干求薦引,不當遽有此除。公弼因是乞罷,上謂輔臣曰:「古之君子貴夫幾諫,今則務訐人陰私,以沽直名,朕不取也。」上以公弼為能,據本傳,雲在部四年,恐誤。按皇祐二年二月,公弼始除河北漕,三年四月遂除都漕,在部才一年餘爾。陳旭彈奏,上云云,則據寶訓也。

  丙午,江南東路轉運司言知江州林鹹德老昏,而通判梅得臣又非才多病,請擇人代之。上曰:「一州軍民將何所寄乎?其令鹹德致仕,得臣罷歸。」

  丁未,禦邇英閣,謂講讀官曰:「易旨精微,朕每以疑難問卿等,得無為煩乎!」曾公亮對曰:「臣等幸承聖問,懼不能對,豈敢言煩。」上曰:「卿等宿儒博學,多所發明,朕雖盛暑,亦未嘗倦,但恐卿等勞爾。」丁度複進曰:「自古帝王臨禦日久,非內惑聲色,則外窮兵黷武。陛下即位三十年,孜孜聖學,雖堯、舜之聰明不是過。」因頓首稱謝。

  戊申,詔:「比者,齊、鄆、棣、博等州寇盜群起,其令巡檢、縣尉會合捕討之。其不任職者,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察舉以聞。」

  己酉,知諫院吳奎言:「太祖革唐末、五代之弊,削外諸侯威權,專用文臣假守列郡,名品雖下,而眷待之意,固異常僚,故才者得以設施,不才者難乎冒進。太宗、真宗欽承前憲,遴選守臣,責效既嚴,敗官亦鮮,故能措世于盛平。陛下求治之意,固祖宗所同也,其如知州之選,氾濫太甚。京朝官為通判兩任,例皆除授,不計人才,雖於中書呈驗,而卒無可否之意。其顧待祿賜與通判、知縣、監押殊無所異,又往往待闕至一二年,故士人厭薄,有辭知州而求監當者。請以天下州、府、軍、監地望,分為等數,其推擇敘遷、顧待祿賜,考校沮勸誅賞之法,更為條令而必行之。」

  禦史中丞王舉正言:「河北,朝廷根本,而雄州又河北咽喉。先朝用人,如何承矩守邊累年,官止遙郡刺史。李允則幾二十年,亦不過引進使。今所用未盡得人,而克日待遷,使後有功者何勸。」且言在許州、應天府,六年更轉運使十六人,轉運使所使,察官吏能否與民疾苦,而數易如此,豈能究宣朝廷德澤乎?舉正所言,不得其時。姑附吳奎論知州後,當考。

  刑部郎中、知制誥、兼侍講、史館修撰曾公亮為翰林學士。公亮自為集賢校理,即預經筵,凡十餘年,上每厚遇之。及遷學士,管勾三班。三班吏,世所賤薄,老胥抱文書升堂取判者,皆高下在口,異時長官漫不省察,謹占署而已。公亮盡取前後條目置座側,案以從事,吏束手無能為,後至者皆莫能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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