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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二年八月


  八月壬子朔,詔改強盜法,不持仗,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仗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仗得財為錢六千,若持仗罪不至死者,仍刺配千裡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于強盜,請竊盜罪亦第減之,至十千刺為兵。」詔可。尋又詔京城持仗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後詔,實錄在此月壬申,今並書之。又詔,依本志附此。

  癸醜,知樞密事李諮落起複。

  甲寅,燕紫宸殿,初用樂。

  丙辰,詔天下配役人,在今年五月戊申詔書前者,並釋之。又詔有能告群盜劫殺人者,十人以上賞錢十萬,不及十人,計數給之。

  辛酉,上作警嚴曲付太常隸習,名曰振容歌,從李照之請也。尋以振容於義無取,改名奉禋。改名奉禋,在十月乙卯,今並書之。

  同知太常禮院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適士人王渙,生四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下禮院、禦史台詳定,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所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雲:「皆為生己者。」律疏雲:「心喪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喪作樂、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禦史中丞杜衍並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已降別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准謂:「為人後,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義雲:「雖為父後,猶為出嫁母齊衰。」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于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謹之。』子思曰:『吾何謹哉!』」石苞問淳於睿曰:「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詔兩制、禦史台、禮院再定,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

  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當得申本服。唐紹議雲:『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座議吉凶加減禮雲:『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之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載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義:『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或疑二者之相違。竊詳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雲『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雲『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則天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從諸子杖期,又於條制更相違戾。既求禮意,當近人情,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義,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相遠也。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以此論之,則國朝見行典制,盡與古之正禮相合,餘書有偏見之說,不合禮經者,皆不可引用。郭稹若無伯叔及兄可奉父祖祭祀,應得子為父後之條,又緣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於追改,後當依此施行。」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劉夔議在此月己卯,兩制、禦史台、禮院再定及馮元議,並在明年九月戊寅,今並從本志聯書之,略其月日。

  壬戌,知制誥李淑同勾當三班院。淑以妻父韓億見領樞密副使,引例乞避,詔勿避。

  甲子,饒州防禦使劉平為溫州防禦使、馬軍都虞候。平上疏自列,召對問狀,仍複管軍。

  詔勾當皇城司五員,自今遇車駕行幸,常留在內。

  錄故雷化州同巡檢、左班殿直許政子佶為三班借職,仍賜帛五十匹,以政與蠻賊戰死也。

  丙寅,幸奉先資福禪院謁宣祖神禦殿。

  戊辰,以鹽鐵判官、度支郎楊日華為契丹生辰使,禮賓副使張士禹副之。太常博士、直史館、修起居注鄭戩為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柴貽範副之。日華,日嚴兄也。

  有司言修制皇帝尊號冊寶請用純金,從之。天聖二年九月庚寅,明道二年正月十七日,可考。

  己巳,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上出雙鳳管,下太常隸習之。其制,合二管以足律聲,管端刻飾雙鳳,施兩簧焉。時又出兩儀琴及十二弦琴二種,以備雅樂。兩儀琴者,施兩弦;十二弦琴如常琴之制,而增其弦,以象律呂之數。又敕更造七弦琴、九弦琴,皆令圓其首者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

  命李照同修樂書。

  辛未,詔薦獻景靈宮、朝饗太廟、郊祀天地,自今同日受誓戒。始用王曾之言也。

  又詔陝西諸州前代名臣墳墓碑碣、林木,委官司常檢視,從知永興軍陳堯佐之言也。初,莊獻遣官起浮屠於京兆城中,薑遵盡毀古碑碣為用。堯佐奏曰:「唐賢臣墓石,十且亡七八矣。始其子孫意美石善書,欲傳千載,而一旦與磚甓同,誠亦可惜,其未毀者,願敕所在完護。」

  甲戌,幸安肅門癔場觀諸軍放癔,又令諸軍習戰,其擊刺騎射之精者,悉遷補之,遂燕從臣於幄殿。

  丙子,詔入內內侍省同禮院裁定袞冕制度,仍先繪圖以聞。以舊所服袞冕華飾太甚,欲從簡質故也。

  丁醜,內出景祐樂髓新經六篇賜群臣。其一,釋十二均;二,明所主事;三,辨音聲;四,圖律呂相生,並祭天地、宗廟所用律及陰陽數配;五,十二管之長短;六,歷代度量衡。皆本之於陰陽,配之於四時,建之於日月,通之於鞮竺,演之於壬式遁甲之法。

  戊寅,秘書監孔勖分司南京,專領文宣王祠廟,仍賜絹百匹、米五十斛,羊酒副之。

  己卯,右諫議大夫、知兗州孔道輔為龍圖閣直學士。時近臣有獻詩百篇者,執政請除龍圖閣直學士。上曰:「是詩雖多,不如孔道輔一言。」遂以命道輔。議者因是知前日之斥果非上意也。

  初命朝臣為江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其俸賜恩例並與提點刑獄同。詔朝臣提點銀銅坑冶,俸賜恩例,並與提點刑獄同,實錄在十月乙丑,今並書。實錄是月己卯書徙知楚州、屯田員外郎魏兼為江、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蓋鑄錢等事舊屬發運使,既罷發運使,故別置官。然兩朝國史志及會要職官部並不載提點坑冶鑄錢,不知何故,姑存此,更俟考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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