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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元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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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己醜朔,賜陳州、揚州學田五頃。 壬辰,遣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往懷、衛、磁、相、邢、洺、鎮、趙州教民種水田。 廣東轉運司言交州陳公永等六百餘人內附,李德政發兵境上捕逐。詔遣公永等還,仍諭德政撫存之。樞密使蔡齊言:「蠻去暴歸德,請納之,給以荊湖閒田使自營。今縱去,必不復還舊部。若散入山谷,如後患何!」不聽。明年,蠻果為亂。 王蒙正子齊雄嘗坐殺人除名。齊雄,莊獻姻家,未更赦複官。事下樞密院,樞密使王曙將奉行之。齊曰:「如此,法撓矣,安可奉行!」且度曙不能執,明日,獨奏齊雄恃先後勢殺人不死,又亟複官,是以恩廢法也。帝曰:「降一等與官,可乎?」齊固稱不可,帝從之。據成都金繩院柱記:天聖十年,蒙正以國子博士知鳳翔,齊雄為三班奉職,不知後遷何官。 癸巳,免沂州四季鹽鐵錢一年。 丙申,詔三班院,舊制使臣監當一任即為巡檢、監押,自今更增近地監當一任。 丁酉,詔文武臣僚失儀而被罰者,自今勿以為過。 京東轉運司言,濟、兗間素多閒田,青州都監郝仁禹頗知田事,請令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 己亥,以戶部副使王沿兼管勾開畎河澆灌民田事,沿自請之也。 貸延州緣邊饑民米,戶三斛。 庚子,詔鄜延路鈐轄司,毋得令熟戶蕃寇鈔境外。 蠲畿內被災民稅之半。 淮南制置發運使劉承顏獻輪扇浴器,同知諫院郭勸言:「此非所宜獻,承顏欲以此媚上爾。乞付外毀棄,以戒邪佞。」甲辰,詔還之。 左屯衛將軍馬季良安置滁州,遣人擊登聞鼓,得致仕。侍御史知雜事楊偕,言致仕所以優賢,季良既貶斥,不當得。有詔劾鼓司,禦史中丞韓億以為事之行不行在執政,有司何罪,乃納敕中書。上以億當具奏取旨,不當擅納敕書,特釋之,仍劾鼓司官吏。法寺言官吏當贖金,亦釋之。據會要乃六月十七日乙巳事。 甲辰,詔開封府,自今有傳宣指揮,依例次日上殿面奏取旨。先是,有旨本府後行扈玉轉守門前行。乃越百余日,判官龐籍以為言,故降是詔。 丙午,以應書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參軍江休複為大理寺丞,張伯玉、林億、閻詢並除兩使幕職官。休複,陳留人;億,開封人;詢,鳳翔人也。二月乙未,已罷書判拔萃科,不知江休複等何故猶以應科除官。按登科記雲:是年春,詔今後更不置此科。六月,令已應科人不禦試,休覆蓋是不禦試徑除官者。 己酉,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博士蘇紳、才識兼茂明於體用太理寺丞吳育、茂才異等張方平及武舉人于崇政殿。育所對策不及三千字,特擢之,以育為著作佐郎、直集賢院,通判湖州。紳為祠部員外郎,通判洪州。方平為校書郎,知昆山縣。方平,宋城人;紳,晉江人;育,建安人也。自秦悼王葬汝,其後子孫從葬,皆宦官典護。又歲時上塚者不絕,往來呼索,擾州縣。育前知襄城縣,乃建言:「凡官所須,必著實數,毋容使者妄索。若羊豕之類,願悉出大官。」由是民省供費十七八。宦官過者銜之,或中夜扣縣門,索牛駕車,育拒不應。異時宗子所過,縱鷹犬暴民田,入襄城,輒相戒約,毋敢縱者。初,吳越歸國,郡邑地曠,民占田無紀,歲久多侵越,訟數十年不能決,方平召問所輸租稅幾何,大約百一二,方平悉收其餘以賦貧民,自是無訟。 壬子,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三司,於瀕河州縣置場糴麥。先是京東旱,麥不時種故也。 癸醜,詔:「尚書省官嘗曆知州而無贓私罪者,今後並除左曹。凡吏部、戶部、禮部為左名曹,司封、司勳、考功、度支、金部、倉部、祠部、主客、膳部為左曹,兵部、刑部、工部為右名曹,職方、駕部、庫部、都官、比部、司門、屯田、虞部、水部為右曹。」天禧三年十月可參考。 甲寅,詔:「待制以上歲遇乾元節,已奏薦子弟恩澤,其除外任,非益、梓、秦、延、並、廣等六處,毋得更有陳乞。其再經郊禋,欲以恩例奏異姓者,聽之。」 乙卯,中書言太常博士李柬之,先於學士院試,賜同進士出身、館閣校勘,詔除直集賢院、知邢州。柬之,迪子也。天禧末,迪罷相斥逐,柬之落職。迪複相,柬之自陳於政府,奏乞檢會,乃有是命。議者非之。或曰:「迪與呂夷簡同相,迪直而疏,夷簡巧而密。迪嘗有所規畫,夷簡覺非迪所能,乃問其所親曰:『復古門下,誰適與謀?』對以李無他客,獨柬之慮事,過其父遠甚。夷簡因謂迪曰:『柬之才可用,當付以事。』迪謙不敢當,夷簡曰:『進用才能,是夷簡事,公弗預知。』即具奏,得請,迪父子皆喜,不悟夷簡陰奪其謀主也。」柬之既受命,居半歲,迪果罷相。此據龍川別志,然別志以為夷簡奏除柬之兩浙提刑。於實錄及柬之本傳皆不見曆兩浙提刑,恐即是除直集賢院,知邢州也。觀夷簡意止欲柬之不在其父旁耳,故超除直集賢院,令出守,而迪父子不悟,恐別志誤記。今略加刪削,附見此事。 是月,開封府、淄州言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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